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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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银监局,外资银行:

《中国银监会关于修改〈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银监会令2018年第3号)已于2018年2月13日公布。为做好相关施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程序

(一)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开展对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应当根据修订后的《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六十一条以及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政许可规定,向银监会或负责机构设立或股东资格审核的银监局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银监会机构监管部门或银监局在进行机构设立或股东资格审核时,应当就该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对外股权投资行为书面征求银监会外资银行监管部门意见。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投资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中关于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投资入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关于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的国际评级机构信用评级和国际相关金融业务经营管理经验的要求,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可适用其母行的有关条件,并提交其母行满足上述要求的相关材料。

(二)具有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且未连续中断任职1年以上的拟任人在同质同类外资银行间平级调动职务(平级兼任)或改任(兼任)较低职务的,不需重新申请核准任职资格,拟任人应当在任职后5日内将任职资格所需材料向银监会或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上述“同质同类外资银行间平级调动”是指拟任人在外资法人银行之间或外国银行分行之间的同一职务进行调整。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外资银行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代客境外理财托管业务等各类新的托管业务,应当在开展业务后5日内向银监会或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提交关于该项托管业务的展业计划、操作规定、风险控制制度、系统建设等情况的书面材料。依法应获得其他部门许可的,依照其规定办理。外资银行开办新的各类存管、保管业务参照上述程序进行报告。

(二)外资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应当在开展业务后5日内向银监会或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提交关于该项业务的展业计划、操作规程、风险控制制度、系统建设等情况的书面材料。

(三)外国银行分行完成清算后,应当在提取生息资产5日前向银监会或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提交清算完成情况的报告、税务注销证明等书面材料。

 

 

2018年2月13日

(此件发至银监分局及辖内外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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