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伤病残士兵退役交接安置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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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发〔2012〕24号 2012年10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军委办公厅及武警部队军务、财务、卫生部门:

  现将《伤病残士兵退役交接安置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规程》是伤病残士兵退役交接安置工作的程序性规范。各地各部队要认真学习贯彻,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组织移交接收,确保伤病残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切实维护伤病残士兵的合法权益。

  各地、各部队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1.实行计划移交安置的伤病残士兵交接安置流程图

      2.实行集中移交安置的伤病残士兵交接安置流程图

      3.随年度退役士兵离队的伤病残士兵退役安置流程图

伤病残士兵退役交接安置工作规程(试行)

  为建立健全伤病残士兵退役交接安置工作长效机制,推动伤病残士兵退役交接安置工作规范、高效、有序进行,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2号)和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规程。

  一、士兵残疾性质认定和等级评定

  士兵出现伤病残情后,所在部队应积极组织治疗,及时掌握医疗情况。医疗期满后,凡符合评定残疾申报条件的士兵(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下同),可以向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联)勤机关卫生部门申请残疾性质认定和残疾等级评定。

  (一)残疾性质认定。

  残疾性质分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和因病致残,其中:

  因战致残是指:①对敌作战负伤致残的;②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伤害致残,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折磨致残的;③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致残的;④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致残的;⑤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致残的;⑥其他因战致残的。

  因公致残是指:①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致残的;②因患职业病致残的;③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致残,或者因医疗事故致残的;④其他因公致残的。

  因病致残是指:患因公致残第②、③项规定情形以外其他疾病致残的。

  (二)残疾等级评定。

  根据士兵医疗期满后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将士兵因战、因公(含职业病)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级至10级。其中,1级至6级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残疾等级评定按照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民发〔2011〕218号),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和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后发〔2011〕27号),总后勤部《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标准》(后卫〔2011〕84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交接安置方式和适用对象

  伤病残士兵交接安置包括计划移交安置、集中移交安置、随年度士兵退役安置三种方式。不同交接安置方式适用于不同的对象,其中:

  计划移交安置方式主要适用于不宜由政府安排工作或需由国家供养终身的伤病残退役士兵:①因战、因公、因病(不含精神病)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②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③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因战、因公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④参照执行的军队院校伤病残士官学员。

  集中移交安置方式主要适用于符合由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时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伤病残退役士兵:①因战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②因战被评定为9级至10级残疾等级的服现役满12年(2011年11月前入伍且服现役满10年)的士官;③因公被评定为7级至10级残疾等级的服现役满12年(2011年11月前入伍且服现役满10年)的士官;④2011年11月以前入伍因公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⑤其他需要集中移交安置的伤病残士兵;⑥参照执行的军队院校伤病残士官学员。

  随年度士兵退役安置方式主要适用于不符合由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伤病残退役士兵:①因战被评定为9级至10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服役未满12年(2011年11月前入伍且服现役未满10年)的士官;②因公被评定为5级至10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服役未满12年(2011年11月前入伍且服现役未满10年)的士官;③因病(不含精神病)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服役未满12年(2011年11月前入伍且服现役未满10年)的初级士官;④其他随年度士兵退役的伤病残义务兵和士官;⑤参照执行的军队院校伤病残士官学员。

  三、实行计划移交安置的伤病残士兵交接安置流程

  (一)交接前的准备。

  1.逐级汇总上报。每年部队将已评定残疾等级和医学鉴定符合计划移交安置要求的伤病残士兵情况进行汇总,并将人员名单逐级上报至总参谋部军务部。

  2.整理档案材料。伤病残士兵所在团(旅)级单位的军务部门对伤病残士兵档案进行整理,其中档案材料和残级等级评定、医学鉴定材料应当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档案管理规定》(〔2002〕参字第5号)、《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和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后发〔2011〕27号)等有关要求。伤病残士兵档案材料主要包括:①入伍材料,包括应征公民体格检查表、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1990年3月以前入伍为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1990年3月以前入伍士兵无此件)、士兵登记表(1990年冬季以前入伍的士兵无此表)等;②党(团)员材料,主要是入党(团)志愿书;③军衔、职务晋升调整材料,包括士兵军衔报告(登记)表、士兵任职报告表;④奖惩材料,包括个人奖励登记(报告)表、处分登记(报告)表;⑤士官材料,包括士官注册登记表(1979年至1990年选改的志愿兵为志愿兵申请表,1991年至1998年选取的士官为选改专业军士报告表,1999年至2009年选取的士官为士官选取报告表)、士官学员入学批准书(1997年以前为军士长学员毕业分配表,1998年、1999年为军士长学员入学批准书);⑥医疗和评残鉴定相关证明材料;⑦退出现役材料,包括义务兵退出现役登记表、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⑧其他按规定需要装入档案的材料。

  3.军地共同做好伤病残士兵及家属的思想工作。伤病残士兵所在团(旅)级单位应及时向安置地民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安置地民政部门应主动向伤病残士兵及其家属讲清有关安置政策,会同部队共同做好相关人员的思想工作,消除顾虑,为顺利移交安置奠定基础。

  4.结转相关费用。接到上级单位通知后,伤病残士兵所在团(旅)级部队应及时结算相关费用,主要包括:①复员(退伍)费;②一次性安置补助费;③一次性退役金(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享受);④移交当年残疾抚恤金及其他费用;⑤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对患精神病的伤病残退役士兵,应当在其利害关系人的协助下办理。

  (二)交接程序。大军区级单位军务部门与省级民政部门协商确定1级至4级残疾士兵退役供养方式、5级至6级患精神病残疾士兵收治方式

  军地分别逐级下发年度移交安置通知、下达移交安置计划和人员名单,民政部商财政部下拨分散供养的1级至4级残疾士兵购(建)房补助费

  部队与安置地民政部门联系沟通、移交档案安置地民政部门审查档案材料并将审查结果、交接时间等及时通告伤病残士兵所在旅(团)级单位军地组织移交接收 落实安置待遇。

  详见实行计划移交安置的伤病残士兵交接安置流程图(附件1)。

  (三)安置待遇。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对不符合集中供养条件或者虽符合集中供养条件但本人自愿回家休养的,可以分散供养。国家供养的伤病残退役士兵,按规定享受抚恤、医疗、护理和住房等待遇。分散供养的,购(建)房经费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价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患精神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需要住院治疗或独身一人无直系亲属照顾的,送民政部门管理的精神病医院接收治疗,按有关规定进行保障。

  四、实行集中移交安置的伤病残士兵交接安置流程

  (一)交接前的准备。

  1.逐级汇总上报。每年部队将已评定残疾等级符合集中移交安置要求的伤病残士兵情况进行汇总,并将人员名单逐级上报至总参谋部军务部。

  2.整理档案材料。与实行计划移交安置伤病残退役士兵档案材料内容相同。

  3.军地共同做好伤病残士兵及家属的思想工作。伤病残士兵所在大军区级单位军务部门按规定时间向省级民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移交档案材料;安置地民政部门对档案材料复审后,应主动向伤病残士兵家属讲清安置政策,会同部队共同做好相关人员的思想工作,消除顾虑,为顺利移交安置奠定基础。

  4.结转相关费用。一般包括:①转业(复员、退伍)费;②一次性安置补助费(5级至6级伤病残士兵享受);③移交当年残疾抚恤金及其他费用;④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二)交接程序。民政部、总参谋部下发年度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包括伤病残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通知、明确集中移交安置计划和人员名单军队大单位军务部门整理、移交档案材料省级安置部门集中审档、签发《接收安置通知书》伤病残士兵报到、安置地民政部门接收落实安置待遇。

  详见实行集中移交安置的伤病残士兵交接安置流程图(附件2)。

  (三)安置待遇。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未选择自主就业的伤病残退役士兵,按规定享受抚恤、医疗、保险接续、安排工作等待遇。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伤病残退役士兵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伤病残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承担安排伤病残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在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伤病残退役士兵上岗,并与其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伤病残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非因伤病残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其上岗的,应当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伤病残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五、随年度退役士兵离队的伤病残士兵退役安置流程

  (一)退役离队前的准备。

  1.整理档案材料。按照实行计划移交安置伤病残退役士兵档案材料要求整理相关档案材料。

  2.结转相关费用。①复员(退伍)费;②一次性安置补助费(5级至6级伤病残士兵享受);③一次性退役金;④移交当年残疾抚恤金及其他费用;⑤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二)离队报到程序。伤病残士兵随年度退役士兵退出现役离队返乡

  部队军务部门按规定要求移交档案→伤病残退役士兵到安置地民政部门报到、安置地民政部门审查档案、办理接收落实安置待遇。

  部队应当督促伤病残退役士兵按规定时间到安置地民政部门报到;安置地民政部门应当向伤病残退役士兵及其家属讲清相关安置政策,引导他们服从政府安排。

  详见随年度退役士兵离队的伤病残士兵退役安置流程图(附件3)。

  (三)安置待遇。随年度退役士兵离队的伤病残士兵,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安置;自主就业的,按规定享受抚恤、医疗、保险接续、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小额贷款、税收减免、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等待遇。地方政府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其就业。自主就业的伤病残退役士兵可以免费参加政府组织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在从事个体经营、复工复职、复学、承包农村土地等方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有就业能力的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伤病残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伤病残士兵退役交接安置工作参照本规程执行。

附件:

   1.实行计划移交安置的伤病残士兵交接安置流程图.pdf

   2.实行集中移交安置的伤病残士兵交接安置流程图.pdf

   3.随年度退役士兵离队的伤病残士兵退役安置流程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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