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工作规则

1550300191827075.png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保障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组织的科技重大专项任务顺利实施,实现科学、规范、高效和公正的管理,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国科发专〔2017〕348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细则》(国卫办科教发〔2018〕15号)等文件精神和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托科技教育司成立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公室”),负责专项组织实施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专项办公室职能

第三条 专项办公室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领导下,全面履行宏观管理、战略规划、政策保障三大职能,保证专项顺利实施并完成预期目标,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建专项总体专家组;

(二)组织制订专项的实施管理细则以及资金管理、保密管理和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

(三)组织制订专项的阶段实施计划、年度指南、审核上报年度实施计划和年度报告;

(四)批复专项课题的立项和验收工作;

(五)对专项具体课题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责任倒查,指导督促专项的实施;

(六)加强对医药卫生科技发展研究中心的队伍建设、条件保障等宏观业务的指导和监督;

(七)协调落实专项实施的相关支撑条件及配套政策,推动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八)组织落实专项与国家其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国家重大工程、产业计划以及其它科技资源的衔接工作;

(九)核准专项实施方案、阶段实施计划、年度计划相关内容的调整,对涉及专项目标、技术路线、概算、进度、组织实施方式等重大事项商三部门意见后做出调整;

(十)组织编制上报专项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总结报告等;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向三部门提出专项验收申请;

(十一)专项保密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人员组成与职责

第四条 专项办公室组成人员包括主任1名,副主任、成员和工作人员若干。

第五条 主任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科技教育司负责同志担任,全面负责专项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与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整体把握专项发展的方向和重点,向牵头组织部门提出建议;

(二)主持专项过程管理领导工作,协调解决过程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协调办公室与专项组织实施部门、各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组的工作;

(四)签发以办公室名义上报、下发的各种文件;

(五)负责审核专项管理经费的使用与安排;

(六)负责办公室队伍建设、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的管理工作。

主任出访、出差期间,由副主任或主任指定人员代行主任职责,主持工作。

第六条 副主任由专项组织实施相关部门推荐,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组成,分专职和兼职两类,主要职责包括:

(一)协助主任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二)协调与本部门或单位相关的工作;

(三)受主任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七条 成员由专项组织实施相关部门推荐,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批组成,分专职和兼职两类,主要职责包括:

(一)协助正副主任工作;

(二)协调与本部门或单位相关的工作;

(三)受正副主任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八条 工作人员由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部门选派,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批组成。选派人员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政治觉悟高,作风正派,做事严谨;

(二)有从事专项相关领域技术、管理、经济和产业等方面的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

(三)身体健康,能够全职从事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工作。

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协调与本部门或单位相关的工作,落实正副主任和专项办公室交办的各项任务,为专项提供实施保障。

第四章 决策机制

第九条 专项办公室行政决策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

第十条 行政决策分为一般行政决策和重大行政决策。一般行政决策实行主任个人决定的决策方式;重大行政决策实行专项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决策方式。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一条 专项办公室人员按照公务员标准严格要求,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科技重大专项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十二条 专项办公室人员要认真执行办公室的各项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办公室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办公室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办公室发表讲话或文章,须事先经办公室同意;办公室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或事项未经公开发布前,个人不得对外泄露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 专项办公室人员违反有关纪律和规定,将视情况给予批评、中止选派和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专项办公室实行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2次,原则上由专项办公室主任召集和主持,1/2以上人员出席为有效。遇有重要事项,专项办公室主任可根据需要临时组织召开会议。全体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研究讨论专项阶段实施计划与年度计划;

(二)研究讨论专项年度、中期及总体工作报告;

(三)研究讨论专项年度指南;

(四)研究讨论与专项相关的其他重要工作。

第十六条 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原则上由专项办公室主任召集和主持,可邀请专项办公室以外的专家或人员列席。专题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研究落实上级部门会议的决定、决议;

(二)修改审议重要文件或重要讲话;

(三)协调有关部门或单位之间的重要工作;

(四)研究讨论与专项相关的其他重要工作。

第十七条 涉及专项重大事项,必须在会议前提请咨询总体专家组。

第十八条 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并由会议召集人签字确认。会议纪要和资料要按有关规定整理、归档。对于会议研究、讨论的各项内容,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传达和扩散。传达、贯彻会议作出的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为准,并按规定范围传达。

第七章  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 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科技重大专项保密管理办法》,建立层次清晰、职责明确的保密工作责任体系,确保重大专项保密工作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十条 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指导下,专项办公室认真开展重大专项保密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以及教育培训和宣传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加强信息安全工作的规定和要求,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要求管理重大专项涉密信息和档案等。

第八章  考核与动态调整

第二十二条 专项办公室对工作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成立考评小组,对工作人员进行综合考评。

第二十三条 考核重点从办公室工作人员履职尽责情况、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对专项工作实施具有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和客观公正性等方面的表现;

(二)履行专项办公室工作人员职责,在专项实施中发挥支持作用情况;

(三)参加专项工作时的主动性、积极性、工作作风情况等;

(四)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情况。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考核级次分为“优秀”和“称职”两个等级。

(一)优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工作积极主动,圆满完成任务,出色发挥支持作用,贡献突出;

(二)称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够较好地发挥支持作用,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五条 年度考核原则上在每年12月份进行。专项办公室工作人员填写《年度考核表》(见附件),结合日常工作表现,由考评小组提出考核意见并提出考核级次建议,报专项办公室专题会议审议确定。

第二十六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对专项办公室工作人员进行换届或部分调整:

(一)根据工作需要,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同意,对专项办公室工作人员进行换届调整;

(二)专项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因工作需要提出增补或调整人员的建议;

(三)不再从事本领域研究工作,或因工作调动,不宜再作为专项办公室工作人员

(四)不能较好地履行专项办公室职责,失职、渎职者;

(五)存在科研不端、违规、违纪和违法且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严重失信行为的;

(六)一年内无故旷工累计15天以上的; 

(七)因个人原因书面申请辞去专项办公室工作,并经专项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批准的。

第九章  条件保障

第二十七条 专项办公室人员工资、绩效等待遇由原单位负责并确保不低于原单位相同岗位在职人员。对在专项工作中表现优秀的人员,其原单位应在工资待遇、晋升、评级考核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二十八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为专项办公室提供办公场地、设备和其他基本办公条件。

第十章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制订并负责解释。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工作规则.docx


0

分享

  • 朋友圈

  • QQ好友

  • 微信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 豆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