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军民一体化装备维修保障建设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胡主席关于装备维修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指示,全面落实中央军委的决策部署,充分利用军地装备维修保障资源,不断提高我军装备维修保障能力和保障效益,现就加强和规范军民一体化装备维修保障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充分认清军民一体化装备维修保障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明确地位作用。装备维修保障作为保持和恢复装备性能的实践活动,对于生成和提高部队战斗力至关重要。采用什么样的保障模式,是决定保障能力和保障效益高低的关键因素。长期以来,我军装备维修保障积极探索军民结合的保障模式,有力地保证了部队作战和战备训练等任务的完成,积累了宝贵经验。新的历史条件下,装备维修保障建设深入贯彻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指导方针,走军民融合式发展路子,统筹好军队和地方装备维修保障的规划计划、资源配置和力量运用,是对装备维修保障军民结合经验的继承与发展,是促进装备维修保障健康持续发展的根本途径,也是新时期提高我军装备维修保障能力和保障效益的必然选择。
(二)认清客观要求。随着新世纪新阶段我军使命任务的不断拓展和军事斗争准备的深入推进,对装备维修保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迫切需要地方保障力量更多地参与军队装备维修保障工作。近年来,军队和地方有关单位和部门适应形势发展需要,陆续开展了军民一体化装备维修保障工作,收到了明显的成效。但由于受到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配套建设等因素的制约,军地装备维修保障资源综合利用效益不高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武器装备快速发展的客观要求,必须着眼全局、改革创新,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利用地方资源进行装备维修保障,下大力推进军民一体化装备维修保障建设工作。
四、 建立健全军民一体化装备维修保障建设工作的运行机制
(九)建立宏观统筹协调机制。根据军队现代化建设和军事斗争准备对装备建设的总需求,由总装备部会同国防科技工业局制定军民一体化装备维修保障建设总体规划,由军兵种装备部、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会同军工集团公司、地方政府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制定军民一体化装备维修保障实施计划。要完善科学决策制度,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军民一体化装备维修保障建设规划计划、军地维修保障条件建设等重大事项进行系统论证与综合评估。要注重军队与地方、总部与军兵种以及军兵种之间装备维修保障的资源整合与计划衔接,积极探索实行科研、购置、维修保障一体化采购的有效途径,不断提高军地资源利用效率和经费使用效益。
(十)采取多样化的保障模式。根据装备维修保障实际,灵活采取各种保障模式。军队自身已具备高等级修理能力的装备,或不宜由地方承担的保障任务,应立足军内,实行通装统保、专装自保、同装互保。军队自身不完全具备高等级修理能力,但具备一定保障基础条件的装备,要积极引入地方保障力量,实施军地联合保障。军队暂不完全具备高等级修理能力和基础条件,但装备数量较大,服役时间长的,应积极依托装备承制单位,尽快形成保障能力。军队不具备高等级修理能力和基础条件,且列装数量少、技术含量高的装备,应主要依托装备承制单位,实施合同保障。军地均具备高等级修理能力的军选民用装备,应建立市场化的竞争机制,引导地方力量参与保障。在研新型装备,应根据其技术含量、列装规模、军地保障条件等因素,按照装备综合保障工程的要求,同步研究确定列装后的保障模式,并明确承制单位的质量责任、全寿命保障义务和配套的保障资源。停产或待停产装备,应积极促成装备承制单位向军队转移技术和资源,形成军队自主保障能力,或签订联合保障协议,确保停产后维修保障需要。
(十一)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军地联合工作机制,加强对军民一体化装备维修保障活动的组织协调和联合管理,加快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处理速度。总装备部与国家有关部门之间建立顺畅的沟通渠道,围绕军地装备维修保障力量建设规划、任务分配和政策法规等问题,形成定期协商或联席会议制度。军兵种装备部和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与军工集团公司、地方政府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等单位之间建立对口业务联系渠道,就军地联合维修保障计划制定、合同订立、组织实施、定价审价,以及有关事故责任判定等问题,建立经常性磋商协作或联合办公制度,统一规范军民一体化装备维修保障组织实施程序。根据部队平时训练和战备任务需要,军地双方签订装备等级修理、技术支援和重大任务专项保障协议,按协议组织实施维修保障活动。装备承制单位要在技术资料、人才培训、维修器材、专用设备和保障设施建设等方面为军队提供支持,协助军队尽快形成保障能力。同时,抓紧建立健全军民一体化装备维修保障战备机制,加强支前保障队伍常态化建设,实行军地维修保障力量联合编组、一体联训,达到一声令下,即可快速出动,及时、高效地遂行联合保障任务。
(十二)促进军地保障力量有序发展。积极培育装备维修保障领域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把军队装备保障机构和地方企业作为平等竞争的主体,建立有效的竞争机制,促进军地装备保障机构协调、有序发展。深化装备承修单位资格审查,在做好安全保密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积极引导、广泛吸纳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装备保障力量参与维修保障竞争。建立完善装备维修保障全过程的评价、监督和激励机制,保证军民一体化装备维修保障活动规范、顺畅、高效地进行,促进装备维修保障建设质量和效益的全面提高。
五、 加快军民一体化装备维修保障配套建设
(十三)完善政策法规制度。坚持依法保障,建立健全军民一体化装备维修保障法规体系。促进有关军民一体化装备维修保障的国家立法,进一步完善军队的相关政策,并尽快联合制定颁发规范军民一体化装备维修保障工作的配套制度,统一规范军地相关责任主体执行等级修理、技术支援和重大任务专项保障,以及战时抢救抢修等装备维修保障任务的职责分工、工作程序和具体方法。对与军民一体化装备维修保障要求不相适应的有关法规,及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提请原制发机关修订或废除。
(十四)加快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利用军地教育培训资源,积极依托装备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基地,建立健全院校、企业、部队相结合的装备维修保障人员培训体系。统筹规划人员培训工作,开展有计划、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拓展培训的深度和广度,建立长效、稳定、规范的培训机制。军兵种装备部、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要通过行政、经济和法律等多种手段,引导和督促装备承制单位加强售后服务与技术支援人才队伍建设,搞好新装备交付前的使用维护培训,协助军队做好各级维修保障人员培训工作。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健全有利于军地人才队伍引进、成长、使用和保留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装备维修保障岗位士官、士兵技术等级认证制度,逐步实行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
(十五)抓好技术资料和信息保障。军队有关部门应充分发挥自身在装备订购中的主导作用,依据装备维修保障需求实际,提前研究提出所需技术资料种类、内容以及可读性、适用性等方面的要求,在装备研制、采购合同中予以明确。装备承制单位要按照合同,在装备研制阶段,同步编制修理技术资料清单和低等级修理技术文件及图纸资料,列入设计定型文件一并提交;在装备生产阶段,编制高等级修理技术文件及图纸资料,在合同规定的限期内提交。军队有关部门应建立规范的资料分发制度和渠道,保证一线装备维修保障人员能够及时获得适用、够用的技术资料;同时,要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制度,做好技术资料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建立完善装备维修保障信息发布制度和使用维修信息收集与反馈制度,构建军民一体化装备维修保障信息平台,逐步实现军地之间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为军民一体化装备维修保障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信息保障。
(十六)综合利用军地技术资源。进一步摸清军地装备维修保障技术资源底数,根据高新技术装备特点和维修保障需求,兼顾战时动员需要,加强军地维修保障条件建设,搞好资源统筹和综合利用,实现军地资源协调发展和有效融合。装备承制单位要提高装备研制、生产设备设施的柔性化设计水平,增强维修保障功能,为承担装备等级修理等任务奠定基础。军队有关部门要充分挖掘地方装备维修保障资源潜力,有效利用地方装备保障相关基础设施设备承担军队装备维修保障任务,避免重复建设。制定统一的装备维修技术标准,规范军地维修保障技术行为。鼓励军地相关科研单位、院校以及装备生产与维修企业,共同研究开发装备状态监控、检测诊断、抢救抢修、整修延寿等技术,为装备维修保障提供有力技术支撑。开展装备综合保障工程,对装备实行全系统全寿命周期综合保障管理,重点对装备维修保障及其相关设计特性进行分析、评估,指导并规范装备综合保障工程有序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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