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
第一条 为规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以下简称科创板)试点注册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以下简称申请文件) 的格式和报送行为,根据《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 153 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电子文件。
报送的电子文件应和预留原件一致。发行人律师应对报送的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的一致性出具鉴证意见。报送的电子文件和预留原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条 本准则附录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根据审核需要可以要求发行人、保荐人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文件。如发行人认为某些文件对其不适用,应作出书面说明。补充文件和相关说明也应通过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
第四条 保荐人应对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出具专项意见。
第五条 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
第六条 发行人应确保申请文件的原始纸质文件已存档。对于申请文件的原始纸质文件,发行人不能提供有关文件原件的,应由发行人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第七条 申请文件的原始纸质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应载明签名字样的印刷体,并由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申请文件的原始纸质文件中需要由发行人律师鉴证的文件, 发行人律师应在该文件首页注明“以下第××页至第××页与原件一致”,并签名和签署鉴证日期,律师事务所应在该文件首页加盖公章,并在第××页至第××页侧面以公章加盖骑缝章。
第八条 发行人应根据交易所对申请文件的问询及中国证监会对申请文件的反馈问题提供补充材料。保荐人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应对相关问题进行尽职调查并补充出具专业意见。
第九条 发行人向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的申请文件应采用标准“.doc”、“.docx”或“.pdf”格式文件,按幅面为209 毫米×295 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标准 A4 纸张规格)进行排版,并应采用合适的字体、字号、行距,易于投资者阅读。
申请文件的正文文字应为宋体小四,1.5 倍行距。一级标题应为黑体三号,二级标题应为黑体四号,三级标题应为黑体小四字号,且各级标题应分别采用一致的段落间距。
申请文件章与章之间、节与节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文档应根据各级标题建立文档结构图以便于阅读。
申请文件中的页码应与目录中标识的页码相符。例如,第四部分 4-1 的页码标注为 4-1-1,4-1-2,4-1-3, 4-1
-n。
第十条 未按本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的,交易所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红筹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发行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应同时按照本准则和相关规定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
第十二条 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目录
附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目录
一、招股文件
1-1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二、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与授权文件
2-1 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报告
2-2 董事会有关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决议
2-3 股东大会有关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决议
2-4 关于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说明
三、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3-1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3-1-1 关于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意见
3-1-2 发行保荐书
3-1-3 上市保荐书
3-1-4 保荐工作报告
3-1-5 关于发行人预计市值的分析报告(如适用)
3-1-6 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参与配售的相关文件(如有)
3-2 会计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3-2-1 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3-2-2 发行人审计报告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相关财务报表及审阅报告(如有)
3-2-3 盈利预测报告及审核报告(如有)
3-2-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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