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装配式建筑系列标准培训宣传与实施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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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标实函[2017]15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要求,我部制定并发布了《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装配式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等三项国家标准,已于2017年6月1日正式实施。上述三项标准与现行装配式建筑相关国家、行业标准共同构成了装配式建筑系列标准。现就做好装配式建筑系列标准培训、宣传与实施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尽快组织开展装配式建筑系列标准宣贯培训。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组织各级装配式建筑管理人员和建设、设计、施工、部品部件生产、监理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装配式建筑系列标准培训;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和大型设计、施工企业负责人要进行集中学习;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利用现有培训项目和计划,争取培训经费,创新培训模式,优化培训课程和教材,选择优秀权威专家,开展全面系统的宣贯培训;在建筑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中增加装配式建筑相关内容;鼓励高校、职业学校设置装配式建筑相关课程,建立培训基地,加强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同时,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网络新媒体等形式,深入宣传装配式建筑及其相关标准的经济社会效益,提高社会认知度,营造各方共同关注、支持装配式建筑系列标准实施的良好氛围。

  二、认真做好装配式建筑系列标准贯彻和实施工作。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十三五”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提出的总目标以及各地落实装配式建筑的目标任务,切实做好装配式建筑系列标准的实施工作,并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气候和产业技术条件,因地制宜确定装配式建筑体系,做好建筑材料标准、部品部件标准、工程标准之间的衔接,明确装配式建筑防火抗震防灾要求,组织编制配套地方标准、通用设计图集,完善建筑工程定额等计价依据,逐步建立和完善覆盖设计、生产、施工和使用维护全过程的装配式建筑标准体系,为实现装配式建筑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和智能化应用提供标准支持和保障。

  三、高度重视装配式建筑系列标准的培训实施和实施监督。发展装配式建筑是建造方式的重大变革,是深入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和落实“适用、经济、绿色、美观”建筑方针的具体体现,是节约能源资源、减少施工污染、提升劳动生产效率和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化解过剩产能的重要手段。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强化“四个意识”、勇于实践,以装配式建筑系列标准宣贯培训与实施为契机,深入推动工程建设标准化改革,提高工程标准的实施力度,提升工程标准的权威性,发挥工程标准在协调市场管理、质量安全监管、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等环节的技术支撑作用,建立上下联动、协作运转、公开透明的装配式建筑系列标准实施监督抽查机制,实现标准实施监督的常态化。各地区、各有关单位在装配式建筑系列标准实施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知我部标准定额司和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2017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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