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八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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