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 财政部 【 转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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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行〔2019〕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市场监管局、药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市场监管局、药监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制度规定,我们制定了《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  药监局

  2019年5月20日

附件:

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食品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监管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以下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用于支持地方政府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实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能力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实施期限为5年,届时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食品药品监管的形势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四条 补助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

  (一)公平公正,突出重点。补助资金分配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体现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政策和工作重点。

  (二)各负其责,分级管理。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财政、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补助资金实施分级管理。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激励和约束机制,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与资金分配挂钩。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审核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编制补助资金预算并下达,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地方加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等。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提出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审核省级行政区域绩效目标,组织地方实施补助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具体项目实施工作等。

  地方各级政府财政、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编报本行政区域绩效目标并统筹使用有关资金,具体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第六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抽查检验等监管工作支出,以及与食品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相关的仪器设备购置及运维、人员队伍建设等支出。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因公出国(境)费、一般公务用车购置及运维费、公务接待费、外事费,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国家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基本因素、业务因素、绩效因素和财力因素。根据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规定的各省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对基本因素、业务因素和绩效因素的分配金额进行调整后,再按基本因素占30%、业务因素占50%、绩效因素占20%计算补助资金数额。

  基本因素包括人口数(权重29%)和地域面积(权重1%)。

  业务因素包括食品抽查检验任务量(权重12.5%)、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任务量(权重12.5%)、药品抽查检验任务量(权重19%)、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任务量(权重6%)。为体现对中西部地区的支持,可对上述任务量进行必要调整。

  绩效因素包括用于食品的上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结果(权重10%)、用于药品的上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结果(权重10%)。

  第八条 补助资金分配计算公式如下:

  某省补助资金数额=某省基本因素得分/∑各省基本因素得分×补助资金总额×30%+某省业务因素得分/∑各省业务因素得分×补助资金总额×50%+某省绩效因素得分/∑各省绩效因素得分×补助资金总额×20%。

  其中:某省基本因素得分=(某省人口数/∑各省人口数×29%+某省地域面积/∑各省地域面积×1%)×某省财政困难程度系数。

  某省业务因素得分=(某省食品抽查检验任务量/∑各省食品抽查检验任务量×12.5%+某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任务量/∑各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任务量×12.5%+某省药品抽查检验任务量/∑各省药品抽查检验任务量×19%+某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任务量/∑各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任务量×6%)×某省财政困难程度系数。

  某省绩效因素得分=(某省用于食品的上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得分/∑各省用于食品的上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得分×10%+某省用于药品的上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得分/∑各省用于药品的上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得分×10%)×某省财政困难程度系数。

  第九条 财政部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省级政府财政部门,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90日内下达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省级政府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算后,应在30日内将预算分解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十条 省级政府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分别设定本行政区域绩效目标,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每年3月底前报财政部和中央主管部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商财政部对各省级行政区域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及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于每年4月底前报财政部。

  财政部在下达补助资金预算时同步下达各省级行政区域绩效目标。省级政府财政部门在细化下达预算时,同步下达相应绩效目标。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政府财政、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统筹安排和使用上级和本级财政安排的相关资金。地方各级政府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应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年度工作计划,结合本地实际,确保年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会同本级政府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以及补助资金具体使用单位,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资金使用管理,规范预算执行。对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应按照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快资金拨付和预算执行。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和下级政府财政部门的,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在办理上下级财政结算时向上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上级政府财政部门在收到报告后30日内办理发文收回结转结余资金;已分配到部门的,由该部门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在年度终了后90日内收回统筹使用。

  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补助资金在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政府财政、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以及补助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对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省级政府财政、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结果报财政部和中央主管部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根据工作需要,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地方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补助资金的预算管理,地方各级政府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确保资金安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补助资金预算进行监管。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财政、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省级政府财政、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2019 年 5 月 20 日,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药监局联合发布了《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行

2019〕98 号,以下称《办法》)。为更好的贯彻执行《办法》, 财政部行政政法司、市场监管总局科技和财务司、药监局综合和规划财务司对《办法》进行了解读。

一、关于《办法》出台的背景

食品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安全监管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社会安全稳定大局。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对此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四个最严”的重要指示,对食品药品监管实行“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 “最严厉的处罚”和“最严肃的问责”。李克强总理也多次批示,要求强化监管措施,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为落实领导批示指示,近年来食品药品监管制度改革不断推

进,中央和地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一

是国务院印发了“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和药品安全规划,明确了“十三五”期间食品药品监管的现状、形势和主 要任务,要求提升基层食品药品监管保障能力。二是食品药

品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调整。国务院组建了市场监管总局及药监局,履行中央食品药品监管职能。地方各级政府机构设置也做了相应调整。为适应食品药品监管形势和监管体制机制调整需要,支持地方大力推进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中央财政于 2019 年设立了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以下称补助资金),作为专项转移支付进行管理。为规范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药监局制定了

《办法》。

二、关于《办法》的名称

《办法》的名称中使用了“暂行”字样,主要考虑是地方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尚未完全到位,未来一段时间还需根据机构改革和《办法》执行情况,进一步修订完善《办法》规定。待地方机构改革完全到位,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机制运行进一步成熟后,财政部将会同市场监管总局、药监局适时启动《办法》修订工作,届时将视情删除《办法》名称中的“暂行”字样。

三、关于《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 18 条,未分章节,对补助资金的定义、部门职责、分配下达和监督管理等事项作了全面规定。一是明确了补助资金的定义和开支范围。补助资金是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用于支持地方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实施食品药品监管和能力建设的补助资金。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食品药品监管、抽查检验等工作支出,以及仪器设备购置运维、人员队伍建设等能力建设支出。二是规定了部门职责。 财政部负责分配下达补助资金预算,组织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并指导地方加强补助资金管理;市场监管总局、药监局负责审核省级区域绩效目标,组织并指导地方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和项目实施;地方财政、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编报本行政区域绩效目标并统筹使用补助资金,具体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等。三是规范了补助资金的分配下达。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并明确了分配因素、权重和具体计算公式。 同时,根据预算法等预算管理规定,明确了绩效目标申报和补助资金下达程序与时限,以及资金支付、结转结余管理和政府采购规定等。四是加强了预算绩效管理等监管措施。地方各级财政、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和补助资金使用单位, 对补助资金具体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药监局对地方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进行抽查。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对补助资金进行监管。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关于《办法》防控资金分配使用风险的规定

根据巡视、审计要求,《办法》聚焦防范化解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风险,规定了一些重要制度措施。一是在分配因素

中选取人口、地域面积、抽查检验任务量等相对客观的因素并加大权重,同时详细规定了计算公式,能够准确测算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配金额,避免了资金分配的主观随意性,有利于保持资金分配的稳定性、连续性,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二是对补助资金开支范围作正面规定的同时,明确了禁止性规定,包括不得用于基本建设、三公经费、外事费、工资性支出、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增加了资金使用和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三是建立补助资金的退出机制,明确补助资金实施期限为 5 年,届时将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食品药品监管的形势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 实施和延续期限。这对于通过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评估机制,加大评估结果的应用,促进资金投入的科学、规范、公平、有效,具有重要意义。

五、关于《办法》的具体实施《办法》的出台是完善财政预算管理制度,规范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防控专项资金分配使用风险的一项重要举措。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药监局将积极做好《办法》的解释说明工作,指导地方部门和单位准确理解并贯彻落实《办法》规定。各部门和单位在执行中有何问题或意见建议, 可及时向三部门反映。各省级政府财政、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应根据《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三部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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