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连市航空运输业发展专项补贴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口岸发〔2019〕36号
空港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大连国际客货枢纽机场建设,充分调动航空公司参与大连机场航线开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经市领导同意,现将《大连市航空运输业发展专项补贴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大连市财政局
2019年7月10日
大连市航空运输业发展专项补贴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航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4号)的精神,为加快推进空港发展,充分发挥民航运输业在区域经济增长中的驱动作用以及对外开放的窗口作用,更好地促进大连航空运输客货稳定运营和增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航空运输业发展专项补贴资金是由大连市政府设立,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完善航线网络布局,提升机场客货量的专项补贴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贴资金”)。
第三条 专项补贴资金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口岸办负责提出年度预算建议,组织项目申报、项目审核和拟定年度补贴计划,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
第三章 扶持范围
第五条 专项补贴资金主要用于以下范围:新增航线;原有航线加密;原经停航线改造为直航航线;新增包机航线;东北腹地航线;航线的原有机型调整为大机型;洲际航线;异地候机楼补贴。
(一)新增航线是指新开辟的始发和经停大连的航线,包括定期航线和包机航线。定期航线是指列入民航局航班计划表,航班性质为定期。原有航线加密是指在原有同一目的地上新增加的航班。经停航线是指大连经停某一通航点前往目的地的航线。直航航线是指大连直飞目的地的无经停航线。
(二)新开客(货)运航线是指航线上至少有一点为新通航点。新通航点以暂行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开始界定。
(三)包机航线是指未列入航班计划表的不定期航线。
(四)东北腹地航线是指大连至东北三省以及内蒙古东部地区(呼伦贝尔、兴安盟、通辽、赤峰、锡林郭勒盟等5个盟市)所在地机场的航线。
(五)洲际航线是指大连至美洲、欧洲、大洋洲和非洲等其他大洲的航线。
(六)大连机场异地城市候机楼主要指丹东和盘锦等城市候机楼。
(七)执行率即正常执行航班的航段班次与计划航班的航段班次之比,用百分比表示。计算公式:航班执行率=正常执行航段班次/计划航段班次×100%。
(八)航线的原有机型调整为大机型是指原有航线的机型在200座以下(不含200座)调整为200座以上(含200座)的宽体客机。
(九)每班补贴金额是指一个往返航班。
第四章 专项补贴资金标准
第六条 专项补贴资金的补贴标准如下:
(一)新增及加密国际及港澳台客运航线补贴
1.新增的直飞日本航线每班补贴3.5万元。
2.新增的直飞俄罗斯远东航线每班补贴3万元。
3.新增直飞韩国航线每班补贴2万元。
4.新增直飞亚洲其他地区及港澳台航线每班补贴3万元。
以上原经停航线改为直航航线按新增航线标准补贴,原有直航航线加密按新增航线补贴标准的50%执行,新增经停航线按新增直飞航线补贴标准的50%执行,原有经停航线加密按新增航线补贴标准的25%执行,通航点(一个城市多个机场按一个航点计算)周航班量达到14班(含14班)以上不再予以补贴。
补贴要求:以民用航空局下达的航线批复为依据,航班执行率70%以上(含70%)予以补贴。
补贴时限:2年(24个月),第一年、第二年的补贴额分别按补贴标准的100%和50%执行,原经停航线改为直航航线和原有航线(含经停)加密的补贴期限均为1年。
(二)新增及加密货运航线补贴
1.新增的直飞亚洲国际货运航线每班补贴5万元。
2.新增的直飞港澳台货运航线每班补贴3万元。
3.新增的国内货运航线(不含港澳台)每班补贴3万元。
4.为鼓励航空公司在大连机场集货,促进转运货量的快速增长,在大连机场全年货量增长10%以上(含10%)的前提下,对在大连直飞定期货运航线或腹舱载货定期航班的航空公司,按各航空公司增量贡献比例(净增量不低于100吨)奖励资金500元/吨。
5.原有货运航线加密按新增货运航线的补贴标准的50%执行。
补贴要求:货运航班保证连续执飞3个月以上、每月执飞10班以上的航线。
补贴时限:国内货运航线(不含港澳台)和加密货运航线补贴期为1年(12个月),亚洲国际和港澳台货运航线补贴期为2年(24个月),第一年、第二年的补贴额分别按补贴标准的100%和50%执行。
(三)国际客运包机航线补贴
国际客运包机航线的补贴标准按照定期航班补贴标准的50%执行。
补贴要求:客运包机航班连续执行10班以上(含10班)。
(四)新增东北腹地客运航线补贴
新增东北腹地直飞客运航线每班补贴1.8万元。
补贴要求:航班保证连续执飞3个月以上(含3个月),以民用航空局下达的航线批复为依据,航班执行率70%以上(含70%)予以补贴。
补贴时限:2年(24个月),第一年、第二年的补贴额分别按补贴标准的100%和50%执行。
(五)调整大机型补贴
原有航线的机型由200座以下调整为200座(含)以上机型执行,每班补贴1万元。
补贴要求:以民用航空局下达的航线批复为依据,航班执行率70%以上(含70%)予以补贴。
补贴时限:1年(12个月)。
(六)新增洲际航线补贴
根据城市发展需要,新开辟的洲际客货运航线,一事一议。
(七)异地候机楼地面交通补贴
鼓励“高铁+航空”出行,对丹东和盘锦等设立异地候机楼所在地来大连乘坐大连出港航班的旅客给予50元/人次地面交通补助。
补贴时限:2年(24个月)。
第五章 专项补贴资金申报
第七条 市政府口岸办每年3月31日前提出专项补贴资金的申报时间、申报流程和所需提交的材料等,相关单位按规定要求及时申报。
第八条 项目申报的条件:
(一)申报资格
1.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国外航空公司总部需授权国内办事处与有关部门签订合同)。
2.具有1年以上航空运输业运营经验。
3.具有开展相关业务的经营资质。
(二)申报条件
1.所有申报的定期航线在申报日期前已连续运营6个月以上(含6个月)。
2.所有申报的包机航线在申报日期前已连续运营10班以上(含10班)。
3.申报有航线执行率要求的航班,申报期间执行率需达到70%以上(含70%)。
第九条 项目申报需提交的材料:
(一)大连市航空运输业发展专项补贴资金扶持项目申请报告;
(二)企业经营资质相关证明材料;
(三)民航局的航线批复文件;
(四)大连机场提供航班运行情况相关材料;
(五)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承诺函。
第六章 项目审核
第十条 收到航空企业报送材料后,市政府口岸办5月底前要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审核后的项目在市政府口岸办官方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申报项目由市政府口岸办组织相关部门予以核实。审核通过的项目由市政府口岸办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七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航线开通前,航空公司需将新增或加密航班航权和时刻的批复、航班运营计划安排、公司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以书面形式向大连机场申请报备,大连机场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航空公司需将获得确认等相关材料在新增或加密航班开航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口岸办备案。
第十二条 市政府口岸办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及时做好项目评估工作,对不良的项目进行重点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受扶持项目单位应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材料。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市财政局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将已拨付的财政补贴资金全额收回上缴市财政。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口岸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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