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作者: 沈阳市人民政府 【 转载 】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沈阳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促进我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重要讲话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

  (一)支持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对工业制造业中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缴纳增值税增加额的3%给予一次性经济贡献奖励,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推进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支持企业通过出资入股、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形式,参与我市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建立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信息预披露制度,鼓励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平等参与国企改革。(牵头单位:市国资委)

  (三)支持工业小微企业提档升级。对首次上规入库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其中新兴产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四)鼓励服务性企业做大做强。对主营业务收入、年销售额、年零售额、年营业额等方面符合条件的批发企业、零售企业、餐饮及住宿企业,按照有关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市服务业委)

  (五)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对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示范平台(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被认定为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示范平台(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同时获得以上奖项的,以最高奖项为准,不重复奖励;已享受下一级示范奖励的,补足本级奖励差额。(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六)支持电子商务发展。对当年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牵头单位:市服务业委)

  鼓励跨境电商产业发展。支持跨境电商贸易平台、开拓国际市场平台建设;支持跨境电商进出口保税仓建设;支持跨境电商平台企业举办跨境电商论坛、培训等活动;鼓励在沈高校根据自身条件,整合师资力量,结合产业发展需求开设跨境电子商务专业;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建设跨境电商海关监管场所。鼓励和支持跨境电商企业进行“海外仓”及展示中心建设,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新的路径。(牵头单位:市外经贸局)

  二、加强民营企业融资服务

  (七)实施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当年吸纳就业人数达到原有职工总数15%以上(含15%)的小微企业(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行业以外),可按规定申请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企业应与当年吸纳新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对符合政策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展期和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牵头单位:市金融办)

  (八)加强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对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微企业和人才创办企业贷款担保业务,按上年发生担保额给予风险补助,每个融资担保机构年度风险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九)支持企业上市和新三板、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鼓励和支持企业借助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和挂牌融资。企业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分3个阶段最高奖励400万元,企业在境内借壳上市,比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给予奖励。对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或借壳上市的,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400万元,在境外其他地区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成功登陆“新三板”挂牌企业,按照挂牌和融资2个阶段,最高奖励200万元。对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标准板(创新层)挂牌的企业,按照挂牌和融资2个阶段,最高奖励40万元。(牵头单位:市金融办)

  (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政府设立的中小微企业专项基金。为加大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力度,对中小微企业领域设立的专项基金,在收益分配方面,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可按照国家、省、市相关优惠政策,将部分增值收益让渡给社会出资人。(牵头单位:金控集团;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

  三、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发展

  (十一)支持企业获得专利。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和优秀奖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和2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十二)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以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产业创新技术为核心,实施百项重大研发项目、百项重大成果转化项目“双百”工程。对“双百”项目给予研发补助、中试转化服务、人才引进等全方位支持。对引进的外埠重大科技成果项目,按照研发投入的50%给予经费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十三)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向高新技术领域发展。支持民营企业进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入库企业给予后补助资金支持。同时,针对入库企业的创新发展需求,整合协调相关政策和资源,扶持其快速成长壮大。(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十四)支持产学研协同创新平台建设。鼓励建设集产学研于一体的新型研发机构。支持企业、高校、院所建设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择优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重点支持企业建设国家级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按照实施绩效,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支持企业联合高校院所组建产学研联盟。(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

  (十五)鼓励重点实验室、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沈阳市科技条件平台购买科技服务,可以创新券形式获得最高20万元的无偿补助经费,其中技术服务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不超过60%的比例核定支持;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最高不超过30%的比例核定支持。对重点实验室、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运营机构等条件平台服务机构,将依据绩效考评情况择优给予后补助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十六)积极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引导企业专注核心业务,提高专业化生产和协作配套的能力;建立精细高效的管理制度和流程,提高精细化生产、管理和服务水平;鼓励企业采用独特工艺、技术、配方或原料,研制生产具有地方或企业特色的产品;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形成新的竞争优势;促使企业更加“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培育打造一批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十七)支持企业开展精益管理咨询。对参与利用沈鼓、富创精益化管理道场,开展精益管理咨询的企业,按照有关政策给予不同额度的补贴,补贴比例不超过咨询费用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3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四、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十八)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重点支持市级以上的公共服务平台改造升级项目建设,组织开展市级以上公共服务平台改造升级项目申报,按照申报当期实际完成改造投资的40%给予一年期投资补助,补助资金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十九)支持创业创新载体建设。根据孵化设施、孵化能力及孵化成效等情况,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按照相关建设经费的50%择优给予后补助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二十)搭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对新增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择优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经费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30万元的经费补助。(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二十一)加强商会(协会)建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诚信自律建设,支持商会(协会)发展壮大,加强各商会(协会)间的沟通与联系,组织开展企业间交流合作。在制定涉及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领域的政府规章、公共政策、行政管理措施和行业发展规划时,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征求和听取相关商会(协会)的意见和建议。(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工商联)

  五、鼓励民营企业开拓市场

  (二十二)鼓励企业参与军民融合。对新取得或到期重审通过取得军工资质认证的“民参军”企业,给予每证一次性奖励20万元,市和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各承担50%。(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区、县(市)政府)

  (二十三)全面放开竞争性经营行业和投资领域。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社会资本进入公共交通、公路、停车场、垃圾污水及固体废弃物处理、智慧城市等基础设施领域,医疗、养老、教育、体育、文化等公共事业领域以及金融服务领域,禁止限制歧视民间资本行为,支持民间资本股权占比高的社会资本方参与PPP项目,对PPP重点领域内的重大项目,公平择优选择社会资本合作伙伴。(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直有关部门)

  (二十四)鼓励企业参与标准建设。对主导、参与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定或修订的,对主导国家及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的,按照有关政策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奖励。同一单位申请标准创新项目资助的,全年累计资助总额不高于10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质监局)

  (二十五)支持企业扩大国内外市场。鼓励企业设立国际营销网络,参加国内外重要展会给予一定的补贴支持。支持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对企业当年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发生的保费支出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出口企业取得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发生的实际费用,按照比例给予补助。根据企业与认证机构签订的合同或年度审核通知书,按照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70%给予补助。对出口企业境外注册商标发生的实际费用,按照不超过实际发生注册费用的70%给予补助。(牵头单位:市外经贸局)

  (二十六)实施“企业上云”专项行动。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沈阳市引导企业上云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8﹞124号),对上工业(智能制造)云项目(任选1项)的工业企业和上软件开发云的软件企业,按照年度上云服务合同实际支付额的50%给予补贴,每个企业最多补贴3个年度。并依据企业划型标准明确补贴上限,补贴上限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七)支持企业人才培养引进。对引进的顶尖人才、杰出人才、创业型领军人才及海外高层次人才,按照有关政策分别给予资金资助。对按照市级紧缺急需人才需求目录引进和培养的人才,根据人才类别分别给予奖励补贴。对企业自主培养的国家“千人计划”创业人才、创新(长期)人才、“万人计划”领军人才、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给予250万元资金奖励。(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十八)培育创新型企业家。对创新型企业家创办或领办的企业,按照当年实际还贷额度和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以贷款总额最高2000万元给予最多3年贷款贴息。对创新型企业家前往科技创业先进地区开展专题研修和技术成果、产业合作等对接活动的研修费用和交通费用,连续3年每年给予不超过费用总额5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十九)支持企业聘用高校毕业生。对在沈就业并符合条件的全日制博士、硕士和本科毕业生,按照有关政策分别给予资助或补贴。鼓励企业为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岗位,见习补贴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含50%)以下的企业,见习补贴由市财政补贴最低工资标准的60%;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上的企业,市财政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100%予以补贴。对录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按照1000元/人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用工补助。(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十)鼓励企业提升职工技能。建立职业技能晋级补贴制度,对企业新获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职工,分别给予培训补贴。对评选出的“盛京大工匠”等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加强技能大师工作室、高技能人才培育基地建设,对达到相应水平的,分别给予开办经费资助和项目经费资助。推行“双元制”教育模式,对参与“双元制”教育培训并达到一定培训规模的企业给予50-100万元补贴。对企业新招用及新转岗员工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企业一次性4000-6000元/人的培训补贴。鼓励校企合作,对职业院校、技工学校每年输送100人以上毕业生且与企业签订3年劳动合同的,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对院校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十一)加大企业培训力度。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加大对企业各类人才的培训力度,加强“三支队伍”建设。每年组织培训1000名企业家和管理、技术人才,包括组织优秀中小企业家到重点院校进行系统进修培训,组织企业管理人员分行业进行短期集中培训,组织企业技术人员进行专题培训。(牵头单位:市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中心)

  七、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

  (三十二)完善政务服务体系。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充分发挥沈阳市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作用,引入全流程监督管理和挂牌督办机制,加快推动有效落实部门横向协调联动和网上集中办理,逐步实现全市各类投资项目审批“一口受理、一码通行、一网办结”。探索建立并逐步推行重大投资项目审批代办制度,设立代办窗口,凡是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只要申请人提出申请,代办窗口将为企业办理项目审批提供咨询引导、协助办理的“全流程”服务。(牵头单位:市营商局)

  (三十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直接侵害企业合法权益和串通投标、商业贿赂等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经济犯罪;妥善化解处理因债务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依法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适时开展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专项打击整治行动,营造安全稳定的发展环境。(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三十四)加强统筹协调。各区、县(市)政府要建立健全促进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健全组织协调机制,细化明确各单位职责任务,形成政府“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格局,及时研究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加强对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大力支持。建立年度发布制度,定期发布区、县(市)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情况。(牵头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建立征询机制,市政府每季度召开1次民营企业座谈会,倾听企业呼声与问题,及时了解企业发展状况及服务需求,进一步拓宽政企信息互动渠道,形成良性、常态沟通,促进政企和谐关系的建立。(牵头单位:市营商局;配合单位:市工商联、经济和信息化委)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各项条款由牵头单位负责宣传、解释及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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