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意见

作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转载 】


辽政办发〔2019〕29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抢抓资本市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改革机遇,加大企业上市扶持力度,壮大上市公司队伍,营造全省企业上市工作新局面,更好发挥资本市场服务辽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企业上市扶持力度
  (一)降低企业股改上市成本。各市要加快推动本地区规模以上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促进企业规范化发展。各级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契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等相关减免与税务处理政策,落实好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对上市后备企业给予一定奖励,切实降低企业股份制改造成本。上市后备企业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的,各级自然资源部门本着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的原则,结合各企业占有土地的实际情况,按照特事特办的要求,简化办事程序,尽快办理不动产权证。全面落实国家收费基金优惠政策,涉企收费项目一律按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征收。(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等有关单位,各市政府;以下均需各市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给予企业上市发债费用补助。充分发挥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引导和聚集各类资金投资省内企业,促进企业规范运作,提高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能力。省财政部门按规定对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支付的券商保荐费、会计审计费、法律服务费、资产评估费等中介费用,在完成股份制改造、辅导备案、申报材料等环节给予补助,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其中,对在境内科创板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总额1500万元补助;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总额1000万元补助;对在境外交易所市场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补助;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50万元补助,挂牌后实现股权融资的,按照融资额的1%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对在境内借壳上市并将注册地迁入辽宁(或外省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辽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补助;通过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公司债、双创债、资产证券化等实现债券融资的,按照融资额的2‰,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具体资金管理办法由省金融监管局与省财政厅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有条件的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建立配套奖励资金。(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牵头,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配合)
  (三)争取国家政府类专项资金支持。支上市后备企业通过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等相关部门向国家部委争取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各类专项资金和省级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支持上市后备企业利用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直投基金和民营科技型企业创业发展基金,扩大企业发展规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
  (四)给予项目用地支持。上市后备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对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工业土地,以出让方式处置的,依法办理有偿手续。建设符合我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企业首发上市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项目用地,各地区要予以大力支持,积极安排用地指标,限时办理核准预审,及时报批、供地每新增1户上市公司,省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在下一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分解中,给予上市公司所在地县(市、区)政府300亩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五)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省金融监管局和各市要依法推动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上市后备企业制定综合融资方案,开展灵活多样的组合融资,提供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担保贷款、并购贷款等服务。对于帮助辽宁企业在境内外首发上市、新三板挂牌(或融资1000万元以上)、债券发行及上市公司再融资、纾解上市公司流动性风险的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给予20万至100万元资金奖励,具体按照《全省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奖励办法》执行,鼓励各市根据本地实际给予配套资金奖励。支持全省各级政策性担保机构对上市后备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服务。鼓励上市后备企业参与辽宁科技企业投融资常态化路演等融资推介活动,促进企业与投资机构对接。(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牵头,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配合)
  二、优化企业上市服务环境
  (六)完善“绿色通道”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树立主动服务意识,简化流程,优化服务,为上市后备企业开辟服务“绿色通道”。涉及到具体问题和困难,由相关市政府建立问题清单,加强跟踪督办,全力帮助协调解决。对上市后备企业股改上市中涉及到的土地、房产、税务、国资、工商、环保和项目立项等审批事项或者出具证明文件等事宜,相关部门要按规定限时办结。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履职过程中,对“在审”“备案”及上市后备企业进行相关检查时,在依法合规情况下,考虑企业处于上市特殊时期,应以帮助整改规范为主,尽量避免对企业上市造成负面影响。(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配合)
  (七)依法妥善彻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企业股改上市中涉及的土地房产确权、税费缴纳、股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证照补办和行政许可不衔接等历史遗留问题,以及股改上市前3年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需要规范的问题,相关部门应及时给予政策指导与支持,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协助企业完善相关手续。对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特殊问题,相关部门要按照尊重历史、解决问题、有利于企业发展、充分保护投资者主体和其他相关主体利益的原则,“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妥善处理。(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省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八)发挥区域股权市场培育功能。进一步发挥区域股权市场培育企业上市功能,推进区域股权市场以股改规范、融资引智、并购重组为重点,构建立体化、一条龙服务体系,提高综合服务能力。鼓励企业到区域股权市场挂牌规范,支持各级政府采取资金补贴或购买服务等方式,降低企业挂牌和培育成本。鼓励区域股权市场联合证券交易所合作建立企业挂牌上市培育基地,对有上市意愿的挂牌企业开展挂牌上市基础培育工作,加快挂牌上市融资进程。(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牵头,辽宁证监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九)提升中介机构服务水平支持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在辽宁开展业务。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股改上市等协议的,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省金融监管局。各市要对中介机构执业情况依法开展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省金融监管部门和证监部门,由省金融监管部门会同证监部门建立中介机构执业诚信档案,按规定采取通报执业情况、列入失信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名单等形式,促进中介机构提升服务水平和执业质量。(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牵头,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十)加强企业上市宣传培训。各市要加强对国家有关资本市场政策法规和上市规则的宣传,及时通报资本市场最新要求和发展动态,报道企业上市成功案例,激发企业上市积极性。省金融监管局及各市要联合证监部门、证券交易所、中介机构等,通过资本市场培训班、讲座、研讨会等形式,为上市后备企业提供全方位、多渠道的专业化培训,引导企业股改上市。省金融监管局要加强对各市政府及省直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服务企业上市工作业务能力。(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牵头,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三、完善上市工作保障机制
  (十一)开展后备企业分层梯次培育。按照“培育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的工作思路,对上市后备企业进行分类排序,分层培育,有计划、分阶段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积极构建梯次推进格局。支持主业突出、盈利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的龙头企业到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支持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强的企业到创业板上市,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且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到科创板上市,鼓励适合到境外上市的外向型企业赴境外上市。加强与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信息交流和工作联系,提升我省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能力。(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牵头,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十二)建立省上市后备企业库。将省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营业务突出、竞争能力较强、盈利水平较好的上市后备企业纳入省上市后备企业库。各市和省直部门每年9月底前向省金融监管部门报送本地区、本领域优质拟上市企业,省金融监管部门会同证监部门、券商等中介机构专家按规定共同筛选确定进入省上市后备企业库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调整1次。(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牵头,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十三)加强企业科创板上市融资。省金融监管部门会同证监、科技等部门对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标准,做好科创板后备企业的培育和筛选,提供上市前后的服务保障,支持全省科创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做大做强。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和新材料、新能源及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等国家重点鼓励发展领域企业,加强对后备企业的走访,“一企一策”提高企业科创板上市效率。鼓励证券公司、基金机构等市场主体加强对科创企业的资源投入。(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牵头,省科技厅、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十四)支持“飞地经济”园区企业上市发展。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支持“飞地经济”发展的部署要求,支持“飞地经济”园区发展新动能、新产业、新业态,符合条件的“飞地经济”园区企业纳入梯次培育。各市要加强对民营和“飞地经济”园区企业的培育,加大对民营和“飞地经济”园区企业的资本市场宣传和培训力度,推动其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十五)完善企业上市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省金融发展与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作用,不定期召开会议,统筹推进全省企业上市工作,及时通报企业上市进展及国家最新政策情况,实现信息共享。各市要建立相应议事协调机构,确定部门职责,保障人员经费,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把推进企业上市作为转变工作作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指定专人做好包保企业上市服务工作,全程跟踪并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牵头,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十六)强化企业上市工作责任。省金融发展与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领导企业上市工作,研究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的重要问题。省金融监管局具体牵头推进全省企业上市工作,协调相关部门解决上市后备企业的困难和问题。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主动作为,简化程序,限时解决企业股改上市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证监部门要加强对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在辅导过程中的从业行为监管,全面提高辽宁申报企业质量,主动协调掌握和宣导企业上市政策,积极推动上市审核机构与上市企业、相关部门的互动。(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牵头,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各市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完善本地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相关政策。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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