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指导意见

作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转载 】

市监食生〔2019〕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含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按标准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防止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扎实推进健康中国行动,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对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制定产品标准或者确定产品配方,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生产加工制作过程控制,配备符合要求的计量器具,由专人负责投料,准确称量食品添加剂,并做好称量和投料记录,保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符合产品标准或者产品配方。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加工食品使用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对复配食品添加剂中所包含的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的实际名称、含量进行确认计算,确保食品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原辅料控制和检验,对食品原辅料中带入的食品添加剂合并计算,防止因原辅料带入导致食品添加剂的超范围超限量使用。

  五、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加工食品应当尽可能少用或者不用食品添加剂。积极推行减盐、减油、减糖行动。科学减少加工食品中的蔗糖含量,倡导使用食品安全标准允许使用的天然甜味物质和甜味剂取代蔗糖。

  六、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本意见提出的要求,严格按照本意见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防止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七、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重点检查产品标准或者产品配方、原辅料及食品添加剂的采购管理和投料使用、产品检验和标签标识等,依法严厉查处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9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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