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高校院所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资金补助实施细则
大科财发〔2018〕109号
关于印发《大连市高校院所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资金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提高科技资源的利用效率和共享水平,根据《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加快建设东北亚科技创新创业创投中心的意见》和《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 大连市财政局
2018年5月23日
大连市高校院所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资金补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向社会开放共享,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大型科研仪器管理单位参与公共平台建设,提高科技资源的利用效率和共享水平,充分发挥科技资源对创新创业的服务和支撑作用,根据《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大政发〔2017〕5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补助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等在大连市科技创新资源与服务平台注册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单位(以下统称“仪器管理单位”)。
第三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提出申请共享服务资金补助:
1.通过大连市科技创新资源与服务平台共享其所管理的仪器设备信息,并向社会开放服务的仪器管理单位。仪器管理单位需依法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提供与研发活动相关的试验、检测、分析、测试、技术服务等,不包括国家或地方强制性认定、执法检查、商业验货等。
第四条 仪器管理单位提供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向社会开放共享服务,按其上一年度实际检验测试费用的10%给予补助,同一单位年度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第五条 市科技局每年集中发布评估通知,仪器管理单位按照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
第六条 申请资金补助的仪器管理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大连市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资金补助申报书(打印书面材料一式两份),内容包括:仪器管理单位基本信息、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服务业绩、共享服务管理、服务队伍与能力、信息公开情况等。
2.相关附件(打印书面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①事业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②收费凭证(如发票或行政事业收费收据)复印件;
③入账凭证复印件;
④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
⑤共享服务合同(协议)复印件、银行流水等。
第七条 市科技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和初审,组织行业专家对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情况进行评价,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年度检验测试费用进行审计。根据需要,市科技局可到仪器管理单位进行现场考核。
第八条 根据专家评价和审计结果,市科技局编制仪器开放共享服务资金补助分配方案,并通过适当形式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科技局形成资金支持计划。市财政局根据市科技局下达的资金计划将资金拨付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负责将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九条 仪器管理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于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仪器管理单位当年及三年内的奖励资格。对仪器管理单位存在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对有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评审和申报参与项目资格等处理。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预算编制,科技管理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分配等环节,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大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18年5月23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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