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等职业院校首次开设紧缺专业建设补贴实施细则

作者: 大连市科技局 【 转载 】

第一条为鼓励我市中等职业院校围绕产业发展需要,做好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根据《大连市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中等职业院校,是指经我市教育或人社行政部门审批或备案的中专、职高、技工学校。所称紧缺专业,是指中等职业院校首次开设紧缺职业(工种)高级工及以上等级专业。

  第三条紧缺专业的认定,以《大连市政府补贴培训职业(工种)目录》中确定的紧缺职种为准。培养的学生层次须为高级工或以上等级,以人社行政部门备案同意的专业为准。

  第四条中等职业院校紧缺专业建设补贴申请程序:

  中等职业院校申请紧缺专业建设补贴,须网上、书面同时申报。申报院校须登录“大连市高技能人才动态信息系统”填报申请院校、专业、建设补贴申请及使用预报告等有关信息。书面报送《大连市中等职业院校紧缺职业(工种)专业建设补贴申请表》(可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详细的建设补贴申请报告及补贴资金使用预报告。

  申报院校为教育部门主管的,单位须报市教育局预审核推荐;申报院校为人社部门主管的,单位须报市就业培训管理中心预审核推荐。由市人社局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拟补贴院校和专业,并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

  第五条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院校和紧缺专业,由市人社局认定结果。市财政局复核确认后,将资金拨付至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发放给专业建设院校。补贴资金专项用于所申报紧缺专业建设所需经费。

  第六条紧缺专业建设补贴标准,原则上按照专业建设情况给予补贴,具体标准为:一产类40万元、二产类50万元、三产类30万元。

  第七条中等职业院校紧缺专业建设补贴申报每年开展一次,遴选专业不超过5个。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和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鼓励我市中等职业院校围绕产业发展需要,做好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根据《大连市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中等职业院校,是指经我市教育或人社行政部门审批或备案的中专、职高、技工学校。所称紧缺专业,是指中等职业院校首次开设紧缺职业(工种)高级工及以上等级专业。

  第三条紧缺专业的认定,以《大连市政府补贴培训职业(工种)目录》中确定的紧缺职种为准。培养的学生层次须为高级工或以上等级,以人社行政部门备案同意的专业为准。

  第四条中等职业院校紧缺专业建设补贴申请程序:

  中等职业院校申请紧缺专业建设补贴,须网上、书面同时申报。申报院校须登录“大连市高技能人才动态信息系统”填报申请院校、专业、建设补贴申请及使用预报告等有关信息。书面报送《大连市中等职业院校紧缺职业(工种)专业建设补贴申请表》(可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详细的建设补贴申请报告及补贴资金使用预报告。

  申报院校为教育部门主管的,单位须报市教育局预审核推荐;申报院校为人社部门主管的,单位须报市就业培训管理中心预审核推荐。由市人社局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拟补贴院校和专业,并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

  第五条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院校和紧缺专业,由市人社局认定结果。市财政局复核确认后,将资金拨付至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发放给专业建设院校。补贴资金专项用于所申报紧缺专业建设所需经费。

  第六条紧缺专业建设补贴标准,原则上按照专业建设情况给予补贴,具体标准为:一产类40万元、二产类50万元、三产类30万元。

  第七条中等职业院校紧缺专业建设补贴申报每年开展一次,遴选专业不超过5个。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和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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