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统筹推进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99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我省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按照国家要求,本次实施范围继续为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我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的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
二、具体措施
自2020年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上述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延续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三、其他要求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会同当地电网企业掌握本地企业降成本情况,加强跟踪调度,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向我委(价格管理处)汇报;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对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的监管,确保降电价红利及时足额传导到终端用户,增加企业获得感。电网企业要积极主动向用户做好政策宣传告知,尽快将政策执行到位,并将落实情况定期汇总报我委备案。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的通知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6月28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0〕9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统筹推进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紧紧围绕保就业保民生保市场主体,推动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现就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实施范围继续为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
二、具体措施
自2020年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上述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延续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三、工作要求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推动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对保就业保民生保市场主体的重要性,指导电网企业认真抓好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落实,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做好政策解读宣传;积极配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创新方式方法,切实加强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监管,确保降电价红利及时足额传导到终端用户,增加企业获得感。电网企业要积极主动向用户做好政策宣传告知,尽快将政策执行到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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