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恢复生猪生产政策举措的通知
苏政办发〔2020〕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压紧压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和属地生产保供责任,进一步加大政策激励和推动力度,确保全年全省生猪存栏1044万头、出栏1800万头目标任务落到实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进一步促进生猪恢复生产的政策举措》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23日
江苏省进一步促进恢复生猪生产的政策举措
第一条 2020年,全省恢复生猪生产目标任务为存栏1044万头、生猪出栏1800万头。各设区市要将目标任务进一步细化分解到县(市、区),县级要落实到乡镇和养殖场。省委、省政府将恢复生猪生产目标列入2020年高质量发展考核,对设区市前三名分别给予800万元、600万元、400万元的奖励。
〔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统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第二条 对规模猪场扩能增量实施综合奖励政策。将规模猪场扩能增量列入“省以上现代农业发展专项”约束性任务,分市县明确生猪存栏、出栏绩效目标。省财政对规模猪场新增出栏1万头商品肥猪(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给予100万元的奖励,据实奖励。万头以下猪场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制定奖励政策。
〔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
第三条 进一步扩大规模猪场贷款贴息范围。将财政贷款贴息列入“省以上现代农业发展专项”约束性任务。在现有种猪场和规模猪场贷款贴息政策(苏农计〔2019〕27号)的基础上,将贷款贴息补助对象由年出栏5000头以上规模猪场调整为年出栏500头以上养殖场。同时,省财政对种猪场和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自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符合苏农计〔2019〕27号文件规定的贷款再给予1%的贴息。
〔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
第四条 加大对规模猪场新增种猪的奖补力度。对自本文下发之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新增符合条件的种猪,给予每头700元的奖补。其中,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5市,由省级给予700元/头奖补;南通、扬州、泰州3市,由省、市、县分别给予500元/头、100元/头、100元/头奖补;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5市,由省、市、县分别给予400元/头、200元/头、100元/头奖补。
〔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
第五条 生猪养殖用地应保尽保。把符合规划、生态循环型猪场的发展用地需求,列入用于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的不少于5%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鼓励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保障生猪产业发展用地。对新建规模猪场按每5万头产能安排3亩建设用地指标,由省级统筹解决。对改扩建的规模猪场,如需配套建设用地的,由县(市、区)安排建设用地指标。涉及猪场配套建设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红线的,可使用地方预留的规划建设用地指标,通过编制村庄规划予以解决。
允许在Ⅲ级、Ⅳ级保护林地内建设养殖场并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允许设施农业用地建设生猪养殖多层建筑。
合理布局生猪养殖区域,在现代农业产业园区中安排一般农用地,配套建设生态循环型生猪养殖场,其中规模猪场配套建设纳入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认定标准。
〔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省农业农村厅〕
第六条 优化生态环境管控,严禁打着环保名义搞“无猪市”“无猪县”。禁养区划定方案不得作为禁止养殖强制性措施的依据,如需对养殖场进行关闭搬迁,必须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对非禁养区内符合养殖规划、达到环保要求的规模猪场,确需关停或拆除的,要给足合理过渡期,并按照“拆一补一”原则落实异地搬迁。加快推进生猪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做好生猪生产环评管理服务,严格依法监管畜禽粪污处理。
〔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
第七条 严格落实非洲猪瘟防控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压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养殖场主体责任,积极推行动物防疫“网格化”管理,及时落实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等政策,加大对非洲猪瘟防控核心技术的培训与指导。
〔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第八条 加大督查通报力度,对国家和省出台的系列政策落实情况和恢复生猪生产任务完成情况实行定期调度,开展专项督查,结果报送省委、省政府,并通报至各地党委和政府。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第九条 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完善工作机制。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恢复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相关部门按照既定工作职责,切实履职尽责,强化分工协作,建立领导干部挂钩服务养殖企业制度,切实加强对恢复生猪生产工作的统筹指挥和协调。
〔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附件:各设区市2020年生猪存栏、出栏任务分解表
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恢复生猪生产政策举措的通知解读
最近,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并公布《江苏省进一步促进恢复生猪生产政策举措》(简称“新九条”),这是继2019年10月2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推动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之后,我省再次针对生猪生产出台的专项政策措施。“新九条”的出台,既是省委、省政府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猪稳产保供决策部署的重要体现,也是加快生猪生产恢复、保障市场供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具体举措,更是助力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稳住“三农”基本盘的积极行动。
一、“新九条”的出台背景
“猪粮安天下”。猪肉是与粮食同等重要的农产品,是城乡居民最重要的肉类消费品,在肉类食品的占比达到60%以上。我省是生猪生产和猪肉消费大省。去年以来,受“猪周期”下行、非洲猪瘟疫情冲击、环境整治等多重因素影响,我省与全国一样,生猪产能持续下降,生猪产业链受到较大冲击,导致生猪供应偏紧、猪肉价格居高不下,对居民日常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猪生产和猪肉供应的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近日再次强调要抓好畜禽生产,保障市场稳定供应。李克强总理多次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题进行研究,作出部署,并出台了一系列加快恢复生猪生产的政策措施。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把恢复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作为重要民生工程,作为“三农”工作的重点任务,按照“保种猪稳基础、保规模稳供应、保安全提能力”的总体要求,从财政、金融、土地、环保等方面,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举措,有力地推动生猪生产止跌回升、恢复发展,对今年元旦春节期间猪肉市场供应、价格基本平稳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落实“目标任务更精准、激励政策更精准、工作措施更精准”要求,进一步压紧压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进一步调动养殖场户的积极性,更快更早更有力有效释活养殖场户生产潜能,省政府办公厅再次出台恢复生猪生产激励政策,简称“新九条”。
二、“新九条”的主要内容
“新九条”涵盖了财政、土地、环保等关键领域的支持政策,强化了责任落实、督查推动的行政措施,共计九条。
第一条,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压紧压实属地责任。将2020年全省恢复生猪生产目标任务,分解到13个设区市,同时要求各设区市将任务进一步细化分解到县,县级落实到乡镇和养殖场。首次提出将恢复生猪生产目标列入2020年高质量发展考核,并对工作成绩显著的设区市前三名分别给予奖励。
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主要是更大力度的财政支持政策。一是对年出栏商品肉猪万头以上的规模猪场给予重奖。明确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规模猪场出栏1万头商品肥猪,省财政给予100万元的奖励,超过一万头的,有一头奖一头,据实奖励。要求地方政府对万头以下猪场,结合实际,自行制定奖励政策。二是加大规模猪场贷款贴息力度。一方面,扩大养殖场户贷款贴息补助范围,将补助对象由年出栏5000头以上规模猪场调整为年出栏500头以上养殖场;另一方面,提高贷款贴息率,对种猪场和年出栏5000头以上规模猪场自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符合规定的贷款,在原有不超过2%贴息的基础上,省财政再给予1%的贴息。三是更大力度扶持种猪生产。明确规定对从2月23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对新增符合条件的种猪给予奖补。省财政对苏北5市给予每头700元奖补,对苏中3市、苏南5市分别给予每头500元、400元的奖补,同时要求苏中三个设区市和县级财政再各奖补100元,苏南五个设区市和县级财政再各补200和100元。其中,种猪需具备以下条件:从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种畜禽场购进,且应提供种猪系谱资料,有产地检疫证和非洲猪瘟检测合格证明。
第五条,是生猪养殖用地政策,要求做到应保尽保。一是重申了把符合规划、生态循环型猪场的发展用地需求,列入用于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的不少于5%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鼓励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保障生猪产业发展用地。二是出台对新建规模猪场按每5万头产能安排3亩建设用地指标的政策,并明确用地指标由省级统筹解决;对改扩建的规模猪场,如需配套建设用地的,明确由县级安排建设用地指标;涉及猪场配套建设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红线的,明确可使用地方预留的规划建设用地指标,通过编制村庄规划予以解决。三是出台允许在Ⅲ级、Ⅳ级保护林地内建设养殖场、允许设施农业用地建设生猪养殖多层建筑的政策,更大力度拓展养殖空间。四是要求各地合理布局生猪养殖区域,在现代农业产业园区中安排一般农用地,配套建设生态循环型生猪养殖场,并将规模猪场配套建设纳入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认定标准。
第六条,是生态环保政策,要求优化生态环境管控。严禁打着环保名义搞“无猪市”“无猪县”。明确禁养区划定方案不得作为禁止养殖强制性措施的依据,如需对养殖场进行关闭搬迁,必须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同时,重申了对非禁养区内符合养殖规划、达到环保要求的规模猪场,确需关停或拆除的,要给足合理过渡期,并按照“拆一补一”原则落实异地搬迁。此外,提出加快生猪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做好生猪生产环评管理服务、严格依法监管畜禽粪污处理的工作要求。
第七条,严格落实非洲猪瘟防控各项政策措施。强调要进一步压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部门监管和养殖场主体责任,提出推行动物防疫“网格化”管理、落实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政策、加大核心技术培训与指导等工作措施。
第八条、第九条主要是加强组织推动。一方面,加大督查通报力度,对国家和省出台的系列政策落实情况和恢复生猪生产任务完成情况实行定期调度,开展专项督查,结果通报至各地党委和政府。另一方面,健全完善工作机制,要求市、县(市、区)政府建立恢复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相关部门强化分工协作,建立领导干部挂钩服务养殖企业制度,切实加强对恢复生猪生产工作的统筹指挥和协调。
三、“新九条”的主要特点
“新九条”坚持问题导向,立足精准施策,突出江苏特色,注重政策的连续性与创新性,是我省近年来出台的含金量最高、创新突破最大、针对性最强的生猪产业政策措施。
(一)聚焦突出问题,政策措施体现精准性。针对当前恢复生猪生产中仍存在的养殖信心不足、土地落实难等问题,出台强有力的财政激励政策和土地环保政策,突出奖补基础产能、突出奖补规模企业、突出保障养殖用地、突出优化生态环境、突出非洲猪瘟防控措施落实,充分调动规模猪场尤其是大型养殖企业生产积极性,激活盘活现有产能,加快新建产能投产达产,确保任务目标如期完成。
(二)紧盯目标任务,指标设置体现差异性。围绕国家确定的我省生猪稳产保供年度目标任务,综合考虑资源禀赋条件、产业发展基础、市场供给保障、生态环保要求等因素,对各设区市提出了不同的目标任务,注重发挥区域优势,不搞“一刀切”。同时,考虑苏南地区土地承载力有限,下达给苏南5市的目标任务中,明确可以通过本地自建、到苏北苏中建设直供基地、通过生态补偿等方式签订保供协议等三种方式完成,推动建立“主产区有实惠、主销区有保障”的新型产销体系和生态补偿机制。
(三)立足发展导向,扶持政策体现延续性、创新性。“新九条”在原有扶持政策的基础上,针对出现的新情况新形势,从政策上再加码。比如,在原有贷款贴息政策的基础上,对国家新提出的扩大养殖场户贷款贴息补助范围予以贯彻落实,并结合江苏实际,提高规模猪场贷款贴息率;在原有种猪引进奖补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奖补力度,明确奖补标准,并加大对苏北地区倾斜力度,充分调动主产区积极性;在养殖用地上,继续强调把符合规划、生态循环型猪场的发展用地需求列入用于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的不少于5%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同时又提出了新的用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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