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2019年度对外经济合作等业务的工作通知
大商务发〔2020〕342号
各有关企业:
为积极贯彻“一带一路”倡议,加快我市企业全球化布局,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0〕109号)规定,对我市企业从事对外经济合作业务予以支持。具体办法如下:
一、对外经济合作业务包括内容
(一)境外投资
指我市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它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重点支持“一带一路”建设,建设海外贸易中心,设立研发中心、开展技术、品牌、专利、营销网络等境外并购,开展农、林、牧、渔、能源资源等领域的境外投资合作项目。
(二)对外承包工程
指我市企业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建造、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重点支持开展基础设施、交通运输、电力、通信设施、化工、冶金、建材等领域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鼓励企业以投资建设运营一体化方式实施项目。鼓励设计咨询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推动中国技术和标准“走出去”。
(三)对外劳务
指我市企业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和地区为境外企业或者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重点支持劳务人员培训、市场开拓、提升贫困地区外派劳务人员的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外派劳务企业招收贫困劳动力等。
(四)对外经济合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指我市企业、社会机构为企业“走出去”开展信息、商务、培训、金融、法务、维权、技术等业务提供公共服务,建设具有公共性、开放性、公益性、专业性特点的服务平台,其中重点支持提供贫困地区外派劳务人员报名、培训(考试)、输送等功能的平台建设。
(五)企业参与和承接国家对外援助项目
二、支持的内容及标准
(一)贷款贴息
对我市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用于项目经营的贷款(一年期及以上)给予贴息。项目贷款必须用于申请补助项目经营所需。贷款贴息补助的计息天数为当年内项目建设期间实际使用贷款天数。项目贷款可从境内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也可由我市企业或在境外设立的控股企业从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贷款可由境外项目公司从境内银行取得,也可从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
人民币贷款贴息率不超过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年初基准利率与年末基准利率的平均利率的60%,实际利率低于平均利率的,不超过实际利率的60%;外币贷款年贴息率不超过3%的60%,实际利率低于3%的,不超过实际利率的60%。单个项目贴息补助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同一企业年贴息金额不超过200 万元人民币。
同一项目已累计三年享受专项资金支持的,不再给予贴息支持。
(二)直接补助
1.前期费用补助
前期费用是指我市企业为从事境外投资(不包括国内企业之间转让既有境外投资权益)、境外农、林、渔业、矿业合作、设立园区,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购买资源权证之前,或对外承包工程、对外设计咨询签订合同(协议)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单个项目前期费用只补助一次,增资项目不予支持。
前期费用包括:
(1)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
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服务所发生的支出。
(2)勘察、调查费
项目勘察费(不包括油气、矿产资源勘探费)、论证费和规划费。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编制费
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预可研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设计及安全评估报告所发生的支出。
(4)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
指购买项目(资源)勘察许可证、捕捞许可证、标书、技术资料、软件等所发生的支出。
(5)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翻译费
指委托专业机构或人员翻译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所发生的支出。
境外投资项目支持标准:申请补助的前期费用最高不超过项目当年中方实际出资额的15%,支持比例不超过可享受支持的前期费用的50%,单个企业该项补助金额上限不超过60万元人民币。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支持标准:按照企业前期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补贴。合同额100万美元(含100万)以上500万美元以下的单个项目给予不超过5万元;合同额500万美元(含500万)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单个项目给予不超过10万元;以此类推,合同额每增加500万美元补贴限额提高5万元,“一带一路”国家项目上浮20%。单个企业该项补助金额上限不超过60万元人民币。
2.资源回运运保费补助
我市企业开展境外资源开发将其所获权益产量以内的农业(包括大豆、玉米、小麦、天然橡胶、棕榈油、棉花、木薯)、林业(包括原木、锯材、板材)、渔业和矿业(包括铁、铜、铝、铬、铅、镍、锌、钾)等合作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按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当年补助上限不超过60万元人民币。计算运保费的产品进口数量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3.项目补助
(1)对于申报年度内实际出资超过20万美元的重点支持境外投资项目,按照不超过当年实际出资额5%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60万元人民币;对于申报年度内实际出资超过20万美元的其它境外投资支持项目,给予不超过当年实际出资额2%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60万元人民币。
(2)对我市重点对外工程承包企业,按照不超过企业补助年度内承包工程项目完成营业额的1%的标准给予支持。其中,对于通过包括设计、采购、施工、服务等总集成总承包带动大连相关企业和产品“走出去”的重大项目,按照不超过企业补助年度内承包工程项目完成营业额的2%的标准给予支持。单个项目年支持金额不超过60万元人民币,同一企业年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3)对承揽工程设计、咨询、勘察、监理、管理、技术服务等项目当年营业额达到10万美元(含10万美元)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补助。
(4)对承接国家对外援助项目的企业,项目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人民币)的,给予10万元人民币补助。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部分,每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增加10万元人民币补助。单个项目年支持金额不超过60 万元人民币,同一企业年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5)对我市承接且已开工的对外承包工程分包项目的企业(不含总承包企业已获得项目补助的分包企业),对分包项目完成营业额在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助;完成营业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以下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补助;完成营业额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补助。
4.对外劳务补助
对我市外派劳务开展适应性培训的企业给予支持。对在商务部备案的我市对外劳务企业,培训合格并实际派出陆地劳务人员(不含海员),给予最高不超过300元/人补助;派出劳务人员户籍地为国家级、省级贫困县的,补助标准提高至不超过500元/人;建档立卡户补助标准提高至不超过1000元/人。
5.对外承包工程保函费用补助
我市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直接对外签订合同且已开工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在开展相关业务过程中发生的项目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和质保金保函办理等相关费用,按照不超过企业所发生的当年实际支付费用的30%给予补助,上限不超过60万元。
6.对外经济合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费用补助
对企业、社会机构建设符合条件的对外经济合作公共服务平台,就其建设及运营期间发生的办公设施、管理系统开发和维护等费用,按不超过当年实际投入软、硬件费用的50%补助,单个平台补助上限不超过20万元。
三、申请企业和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含以金融、股权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2.依法取得开展对外经济合作或提供相关服务的资格,按照国家和地方行业规定运营管理,履行相关义务;
3.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4.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5.其它按要求应满足的条件。
(二)企业申请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境外投资项目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登记或备案;
2.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生效;
3.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注重环境保护,尊重当地风俗,履行社会责任;
4.项目适用时间
(1)申请前期费用的项目,新设类项目的境外注册(登记)时间、并购类项目的付款时间、对外设计咨询项目的合同(协议)签订时间、境外农、林合作项目的协议(合同)签订、取得资源权证或租赁土地以及对外承包工程开工的认定时间在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且投资项目实际投资款在上述时间内发生并支付)。认定前期费用的发生时间以前期费用合同生效的时间为准,且原则上在项目认定时间之前的三年内。
(2)申请投资项目补助的项目,其项目实际投资款在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并支付(备案时间只作参考);申请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补助的项目,其营业额完成时间在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3)申请平台建设补助的项目,其软硬件费用投入发生时间在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5.适用汇率
外币适用汇率按照当年年初与年末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的平均值计算。
6.项目金额标准
对外经济合作主体享受补助,单个企业当年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资金额度减少时,项目补助金额同比例下调。
7.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四、申报及资金拨付程序
(一)企业申报材料(包括要求提供的电子版表格),须严格按照2019度对外经济合作专项资金申报指南(附件1)的有关要求提供,于2020年12月15日前,一式二份报送市商务局,同时将电子版发送到邮箱dl83680665@126.com。
(二)市商务局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组织专家评审,并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对项目进行复审,通过后在部门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示申请单位、申请项目、支持金额等相关信息,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确定拨付金额。
(三)各企业应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经认定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申报2019年度的所有项目均不予支持,并取消该企业此后三年申报资格。
(四)对骗取“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依法追缴资金,并取消该企业此后三年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张书力 张竹 杨漪 83686975 83680665
附件(内含下列13个文件):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2019年度对外经济合作等业务的通知的附件.docx
1.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2.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
3.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意见
4.前期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境外投资用)
5.外派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审查明细表
6.资源回运费用单据明细表(陆运、海运、渔业)
7.申请贴息项目基本情况及2019年度银行贷款付息一览表
8.银行贷款收息结算情况表
9.保函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
10.对外经济合作公共服务平台认定条件及申报材料
11.海外贸易中心认定条件及申报材料
12.申请材料合规承诺书
13.申报指南说明
大连市商务局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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