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2020-12-31

(2020年12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公布)

为贯彻实施民法典,做好部门规章与民法典的有效衔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同时,落实机构职能调整的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决定修改和废止下列规章:

一、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公布)作出修改

(一)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修改为《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二)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三)将第五条中的“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修改为“对于已经被依法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四)将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中的“质权合同”修改为“质押合同”。

(五)将第三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六)将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六条中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二、对《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10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公布)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将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三)将第十五条中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四)将第六条中的“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修改为“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三、废止《动产抵押登记办法》(2007年10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

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的解读

为贯彻实施民法典,做好部门规章与民法典的有效衔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 年12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以下简称《决定》),废止《动产抵押登记办法》,修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01

《决定》出台的背景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指出,有关国家机关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加强同民法典相关联、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不断总结实践经验,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同民法典规定和原则不一致的国家有关规定,要抓紧清理,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切实实施民法典的重要指示精神,确保民法典统一正确实施,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市场监管总局对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梳理,对与民法典的精神、原则和规定存在不一致的部门规章予以修改或废止。

02

《决定》的主要内容

(一)修改和废止与民法典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内容

一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四条和机构改革以后市场监管总局职能,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中的“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修改为“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二是废止《动产抵押登记办法》。为建立统一的动产抵押登记制度,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删除了物权法关于动产抵押具体登记机构的规定。根据《中编办关于调整动产抵押登记职责的通知》和2020年12月29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的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不再承担“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职责,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和应收账款质押统一登记制度。

(二)根据实践需要修改部分条款

根据监察法第二十三条“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五条中的“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修改为“对于已经被依法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三)修改规章中的相关表述

一是修改相关法律名称。民法典施行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同时废止。原规章中关于上述法律的名称相应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二是修改相关法律术语,根据民法典的表述,将“质权合同”修改为“质押合同”。

(四)根据机构改革要求,修改部门名称

根据机构改革要求,对规章中的部门名称进行修改。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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