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管理的意见

作者: 财政部 【 转载 】 2021-02-10

财教〔2020〕2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文物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和利用工作,国家文物保护资金设立以来,文物保护力度不断加强,经费管理体制机制逐步完善。但是由于文物保护项目的特殊性,需要建立健全符合文物保护规律的经费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落实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管理责任

  (一)提高对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管理工作的认识。

  各级财政、文物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更加重视文物保护工作。国家文物保护资金是中央财政设立的,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及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考古、可移动文物等保护工作的补助,资金安排上要优先保障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文物保护重点支持方向。近期,要重点支持符合条件的石窟寺保护、考古、革命文物集中连片保护项目,以及长征、长城、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实施方案中符合条件的文物保护项目等。对地方所属文物保护单位日常养护、应急抢险等属于地方财政事权的事项,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要按照抢救性保护与预防性保护并重的原则,做好基本运行维护、监测评估、抢险加固等工作,全面提升保护能力。

  (二)落实中央和地方的资金管理责任。

  各级财政、文物部门要按照《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等文件要求,确保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管理责任落实到位。

  财政部、国家文物局负责制定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绩效管理办法以及其他需要中央出台的制度。科学合理地分配中央应承担的项目经费,将中央财政资金按时拨付地方。规范经费开支的范围和标准,做好资金监督指导和财务抽查等工作。

  省级财政、文物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资金管理办法和绩效管理办法。要统筹中央财政下达的国家文物保护资金和地方自有财力,合理安排文物保护项目预算,全力保障文物抢救性保护,积极开展预防性保护,消除文物安全隐患,优先保障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文物保护重点支持方向。指导做好预算编制、项目评审、绩效评价等工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国家文物保护资金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实施单位)负有主要管理责任。按照资金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好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可移动文物保护、考古等项目。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做好项目预决算编制、国有资产管理、项目结项财务验收,严禁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资金等。

  二、加强和规范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管理

  (一)提高项目保护方案和预算编制质量。

  项目保护方案是项目预算编制的基础前提。文物保护项目具有特殊性,必须顺应文物保护规律,科学合理审慎确定项目保护方案。各级文物部门要全面摸清本行政区域内文物家底和保护需求,因地制宜,实事求是,提前谋划好文物保护重点任务和重大项目,坚持“谋划一个、入库一个,成熟一个、申报一个”,优化夯实项目储备。

  项目实施单位要统筹兼顾考古、文物本体保护、安全防护等方面的要求,在现场勘察、日常监测等基础上,对项目保护方案和项目预算进行总体设计和综合考虑,提高方案的整体性、合理性和预算编制的科学性、规范性。鼓励采取设计施工一体化方式,特别是对同一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维修、安全防护等项目,应在方案设计、项目预算编制和年度预算申请上加强协同。考古项目保护方案和预算编制,应充分考虑前期现场保护的内容。

  各级财政、文物部门要建立健全适应文物保护规律、职责清晰、注重效率的资金管理制度机制,逐步完善项目支出标准和预算编制规范,为项目预算编制提供指引。要认真履行项目管理责任,定期组织项目质量抽查,将项目预算编制质量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完善有序动态管理的文物保护项目库。要按时完成项目预算编制,截止2月底前未将预算申请报送财政部、国家文物局,或未纳入文物保护项目库的项目,当年不得安排国家文物保护资金预算。

  (二)强化项目预算评审约束。

  预算评审是科学规范核定项目预算的必要程序。各级文物、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文物保护项目预算评审,完善分级评审机制,国家文物局负责评审重点项目,省级文物部门负责评审一般项目,未经评审的项目不得纳入文物保护项目库。要充分考虑文物保护项目工艺复杂、实施难度大等特点,健全评审机构、评审专家管理制度,完善评审工作程序,提升文物项目预算评审的真实性、专业性、权威性。对规模较大的重点项目,要在预算评审中加强事前绩效评估,重点论证项目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等。

  要坚持“一评终评”原则,预算评审结果原则上应作为项目总预算控制数,并随预算逐级下达至项目实施单位。其中,国家文物局根据预算评审情况等,确定重点项目总预算控制数,报财政部审核后下达。省级文物部门根据预算评审情况等,确定一般项目总预算控制数,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文物保护项目库,联合上报财政部、国家文物局。中央财政下达资金后,各级财政、文物部门要严格按照文物保护项目库中核定后的项目总预算控制数推进项目实施,不得重复评审或重复立项。

  (三)加强项目预算执行。

  预算执行是推进项目实施的重要抓手。要健全项目总预算控制机制,对项目周期超过一年的项目,各级文物部门要根据项目总预算控制数、项目计划进度、预算执行等情况,合理确定分年度预算数,分年度预算数之和不得超过项目总预算控制数。项目实施单位可在项目总预算控制数额度内,结合项目方案、预算评审意见和工作实际,合理安排项目支出内容。项目总预算控制数需增加的,应按新增项目履行程序。

  各级财政、文物部门要把预算执行作为项目监督的重点,并根据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适当调整年度预算安排。各级文物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事中事后监管,对执行进度较慢的项目要及时督促。

  省级财政部门应及时下达项目预算,将预算下达文件抄送省级文物部门,并报送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备案。省级文物部门应在2月底前更新文物保护项目库中项目上年度预算执行数,汇总后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并报送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备案;在6月底前更新文物保护项目库中项目当年预算下达数。项目实施完毕后,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组织对项目进行财务验收,出具验收意见,并上传到文物保护项目库。项目通过财务验收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结账手续。

  三、完善政府采购管理

  各级财政、文物部门要根据文物保护工作规律和特点,完善文物保护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加强项目需求管理和履约验收,保证项目质量。针对考古、文物本体维修等服务类项目特点和资质单位数量等,合理选择适当采购方式,综合评价并择优确定专业保护机构。项目实施中,项目实施单位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实施方案、采购需求、采购合同。涉及采购方式变更审批的,各级财政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保障项目有序实施。

  项目实施单位原则上应将项目总预算控制数作为项目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合理划分采购标段,同一标段应尽量采取整体采购的方式,由同一单位承接,未经本级文物部门批准不得分包。对政府采购节约的资金,应按《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文〔2018〕178号)规定办理。

  四、做好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绩效管理

  国家文物保护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国家文物局、财政部要设置整体绩效目标,并随同财政资金同步下达分区域绩效目标。各级文物、财政部门应根据需要选择资金量大、覆盖面广、实施期长的项目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及时反馈项目实施单位,作为绩效整改、预算安排、政策完善和改进管理的依据。对评价等级为优的,要根据情况予以优先保障;对评价等级为差或整改不到位的,要强化督促并适当核减项目预算。

  省级文物、财政部门要结合属地实际,指导基层文物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编制区域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绩效目标设置要具有科学性、合规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各项指标要符合实际,量化清晰,与任务数相对应,与资金量相匹配。要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并将其作为预算编制审核、资金管理使用、项目执行监督、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要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规定,每年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自评报告于4月底前报国家文物局。自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自评表。对未完成绩效目标或偏离绩效目标较大的项目要分析原因,研究提出改进措施。绩效自评表应内容完整、权重合理、数据真实、结果客观。

  财政部   国家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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