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作者: 大连科技局 【 转载 】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收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和《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大连市科技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商务局和税务局联合制定的《大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修订)》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              大连市发展改革委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商务局

大连市税务局

     2018年8月10日

大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收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加快我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快速发展,结合大连市的实际情况,特制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辖区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

  (一)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三条  大连市科技局会同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和市发展改革委部门负责大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跟踪管理工作;汇总并提交大连市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年度工作报告等。商务局负责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登记;税务部门负责落实相关所得税减免政策。

  第四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大连市行政辖区内。

  (二)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服务贸易类)》(详见附件)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四)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服务贸易类)》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五)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服务贸易类)》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和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文化技术服务、中医药医疗服务,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先到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技先平台“http://tas.innocom.gov.cn”)在线注册。企业在“技先平台”以用户名、密码、邮箱等信息在线填报《企业注册登记表》,获得用户名和密码,完成注册。注册成功的企业可进入“技先平台”,按要求在线填报《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上传相关证明文件。

  第六条  每年10月份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申报企业次年2月底前报送纸质《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及相关附件至各区(市)县科技部门形式审查,再由各区(市)县科技部门报市科技局审批办。大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时间从上一年度开始实施,有效期三年。

  第七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

  (一)市科技局会同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和发展改革委联合组织专家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认定意见,确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名单。

  (二)对拟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商务局、财政局、税务局和发展改革委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处理。公示无异议的发文认定,并将认定企业名单通过“技先平台”提交至科技部火炬中心备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由市科技局、商务局、财政局、税务局和发展改革委共同颁发。

  (三)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持相关认定文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事宜。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提请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及时取消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四)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应在15日内向市科技局报告,市科技局会同市商务局、财政局、税务局和发展改革委对变化后不再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自当年起终止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

  (五)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企业;取消其认定资格,2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八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复审

  (一)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自被认定之日起三年复审一次。企业应在届满三年的10月份提出复审申请,逾期不参加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二)复审企业的核查。企业须提交近三个会计年度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论述、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表和离岸外包收入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初次认定进行公示与备案,换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

  第九条  市科技局、商务局、财政局、税务局和发展改革委部门及工作人员在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商务局、财政局、税务局和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30日起修订,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大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大科高发[2017]1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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