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作者: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转载 】

财税外﹝1986﹞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三峡省筹备组,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去年十二月,总局在湖南省湘潭市召开了全国对外税收专业会议、现将有关个人所得税几个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临时来华的外籍人员,在签证有效期间多次出入境,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对临时来华的外籍人员,在签证有效期间,应全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为了照顾少数外籍人员在华实际居住天数很少的情况,对其在华实际停留天数占其护照签证有效期的(包括入境后经批准延长的有效期)三分之一以上的,应自第一次入境之日起,至最后一次离境之日止,按月计算征税,对其在华实际停留天数不超过三分之一的,可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派驻我国并已取得居留证的常驻代表,同时兼任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常驻代表,对其工资、薪金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这个问题,可按下列原则处理:

  (1)凡在几个国家或地区担任常驻代表,由派遣单位按其任职情况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可就其属于在中国境内任职的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2)凡在几个国家或地区担任常驻代表,只领取一份工资、薪金的,如派遣单位能提供其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工作应得的工资、薪金证明、任职证明和兼职代表证书的,可就其属于在中国境内任职期间的工资、薪金部分征税。不能提供证明或者划分不清楚的,应就全部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三、关于外籍来华的教练员、运动员的所得,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为了发展我国体育事业,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有关部门邀请外国体育教练员、运动员、来我国进行表演,对其取得的收入,可区别情况,按下列原则处理:

  (1)凡属我国政府和有关国家签订协议,互派人员进行文化体育交流,如对方国家不征收我方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根据对等原则我方也不征收对方来华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如对方对我方人员征税,我方也应对对方来华人员征税;

  (2)同我国签订有避免双重课税协定的国家,按协定有关条款规定执行;

  (3)对上述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来我国进行体育表演的人员,应就其在我国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华侨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房产租赁所得,如何计算征税问题。为鼓励华侨在国内修建房屋,开展房产租赁业务,以解决国内房屋紧缺问题,对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华侨,而从国内取得房屋租赁收入的,在计算征税时可准予扣除出租房屋已交纳的房产税和实际开支的修缮费(准予扣除的修缮费,以每次800元为限)后计算征税。

  五、关于公司企业的雇员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其公司代其雇员缴纳的,如何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

  对由公司、企业代其雇员交纳个人所得税的,应一律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计算公式和方法如下:

  1、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所得-速算扣除数)÷(1-税率)

  应纳税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级距的换算

  级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全月收入额在800元以下的部分 免

  2 全月收入额在801元至1500元的部分 801-1465元的部分 5 40

3 全月收入额在1501元至3000的元部分 1466-2815元的部分 10 115

  4 全月收入额在3001元至6000元部分 2816-5215元的部分 20 415

  5 全月收入额在6001元至9000元部分 5216-7315元的部分 30 1015

  6 全月收入额在9001元至12000元部分 7316-9115元的部分 40 1915

  7 全月收入额在12001元以上的部分 9116元以上的部分 45 2515

  3、举例:

  某人月工资、薪金所得人民币7,500元,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公司另外支付,计算应纳税款如下:

  含税所得=(7,500元-1,915元)÷(1-40%)

      =5585元÷60%

      =9308.33元

  应纳税额=9308.33元×40%-1915元

      =1808.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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