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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西岗区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作者: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转载】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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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政府相关部门及各相关单位:

现将《西岗区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措施》(2020年修订版)  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

202012月21

西岗区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措施(2020年修订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 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 有关部署,进一步深化总部经济核心战略,优化城区营商环境, 加快构建具有西岗特色的现代产业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特制定本措施。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统计关系在西岗区,具有健 全的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经区政府认定的 符合西岗区产业扶持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以及符合条件的社会组 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第一条 新设立的内资型总部型企业,经认定后按照其新增 经济贡献量的30% 给予开办经费支持,最高100 万元.新设立的 外资总部型企业实缴注册资金(增资) 1000 万元以上的,经认 定后按照注册资金(增资) 1% 给予开办经费支持,最高100 万元.实缴注册外资(增资) 金额按同期汇率折算.

第二条新设立的总部型企业,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 (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按1000 /平方米一次性给予 补贴,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年缴纳房 (不含物业费,下同) 50% 给予补贴,补贴期限5年,每年 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经认定的总部型企业、入住西岗区商务楼宇的现代服务业重点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适用上述标准.

第三条经认定的总部型企业,按照其对我区当年新增经济 贡献量的20% 给予补贴,最高300 万元.现有总部型企业升级为 更大区域总部的,按照其当年新增经济贡献量30% 给予补贴,最 高不超过50%,最高金额500 万元.此条款与第二条不可兼得.

第四条商会、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招商机构,每引进1家总 部型企业,根据其引进企业新增经济贡献量的20%给予工作经费 支持,最高50万元.引进大连市域外投资主体且项目投资总额 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项目当年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 支持,每个项目最高50 万元.

第五条新建和整体更新改造的商务楼宇,两年内出售、出 租面积达到70%以上、且楼宇内在西岗区纳税的企业占楼宇总入 驻企业数量比例达到80% 以上的,经认定后按照投资额的20%  予投资单位补贴,最高200 万元.

第六条经认定的商务楼宇,按照其楼宇内总部型企业和现 代服务业主要领域的企业对西岗区当年新增经济贡献量的30%给 予经营管理单位工作经费补贴,最高50万元.

第七条新建投资500 万元(含) 以上的文化创意、健康服 务、创业平台、数字经济等产业项目,经认定后按照项目投资总 额的10% 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重点文化创意产业园、 数字经济产业园、跨境电商产业园、专业特色街(区) 因环境改 造、公共服务项目和信息化建设等增加投资200万元(含)以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 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新 获得国家、省、市专项产业资金的上述重点产业项目,按其获得 上级支持金额的50% 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80万元.

第八条对新达到规模以上的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 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其 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支持.

第九条新认定和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支持, 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支持。新增国家、省、市级 工业设计中心、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创新中 心或技术联盟的单位,按其获得市里支持金额的50%给予配套支 ,最高不超过50万元.新获国家、省、市科技创新创业大赛 名次的企业,按其获得市里支持金额给予100% 配套支持,最高 不超过30 万元.

第十条根据创新创业平台的运营情况,给予补贴,面积在 350 平方米以上的,每年给予5万元补贴,每增加200 平方米增 1万元补贴,最高不超过50 万元;平台在孵企业被认定为高 新技术企业,对平台追加支持.代理西岗区企事业单位申请发明 专利当年数量达到30 件的服务机构,给予1万元支持,每增加 10 件追加支持3000 ,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一条纳入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培育计划且拟在境内主 板及科创板首发上市的企业,按照企业上市不同环节给予总额 300万元的补贴。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按照企业挂牌的不同环节给予总额80万元的补贴,若挂牌后实现境内首发上市 的,按照上市条款给予差额补贴.企业境外主板或创业板上市实 现融资1000 万美元以上(含首发和非首发),给予300 万元一次 性补贴。

第十二条拟在境内非首发上市企业,异地收购上市公司或 收购大连本地上市公司,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西岗区,且使上 市公司自收购之日起一年内实现扭亏为盈、经营业绩或者资产规模增长20% 以上的,给予300 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十三条对经济贡献突出的总部型企业,经认定后对该企 业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个人对区级经济贡献量分档予以补贴, 最高100%.累计不超过该企业当年新增经济贡献量的10%.

第十四条对经济贡献突出的总部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其 子女申请就读西岗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可不受入学时间等 条件限制,就近安排入学.

第十五条对特殊重大事项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办理。

申请本措施支持所需具备的资格条件、提交资料等以西岗区 产业发展措施实施细则或当年公告为准。申请时间除规定了受理 期限的项目外,原则上每年受理一次.除第四条、第五条、第七 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措施外,企业享受的支持金额,原 则上以该企业对西岗区经济发展贡献为上限。

本措施实施过程中,如遇省、市相关政策调整,按照省、市 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本措施之条款如与过往政策文件相冲突,按本措施条款执行。本措施由各责任部门负责解释。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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