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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作者:大连市科学技术局【转载】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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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修订后的《大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业经大连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四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4日

  • 大政规发〔2023〕1号

大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区域科技创新中心,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大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人民政府设立下列市科学技术奖励类别:市最高科学技术奖、市自然科学奖、市技术发明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的提名、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审工作和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五条 市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下列中国公民: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的。

第六条 市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七条 市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

(二)经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

(三)在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有重大贡献。

第九条 市最高科学技术奖每2年评审1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奖金额为50万元/人。

市自然科学奖、市技术发明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评审1次,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60项。其中,一等奖奖金额20万元/项、二等奖奖金额10万元/项、三等奖奖金额5万元/项。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市政府根据科技、经济发展的需要,可以适时报市政府常务会调整市科学技术奖励经费。根据国家、省相关工作要求,适时调整评奖频次。

第三章  提名、评审和授奖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候选者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提名(以下统称提名者):

(一)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

(三)在连高校、科研机构、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可的社会组织;

(四)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五)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获奖项目第一完成人;

(六)辽宁省科学技术最高奖获奖人,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获奖项目第一完成人;

(七)大连市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和辽宁省科学技术最高奖获奖人每人可以独立提名1项科学技术奖励,其他专家可3人联合提名1项科学技术奖励(联合提名时列第一位的为责任专家),奖种不限;提名专家应在本人熟悉的学科领域范围内进行提名。

第十二条 提名者按照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提名条件和程序进行提名,据实填写提名意见,并提出奖励类别等级建议。提名者和被提名者应当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提名者在提名、答辩和异议答复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同一项目的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复提名参加市自然科学奖、市技术发明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被提名奖项。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人员,不作为科学技术奖励的候选人。

第十五条 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市科学技术奖励:

(一)已获市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

(二)在知识产权等方面存在争议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

(四)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市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

市最高科学技术奖提名人选不受本条第一款限制。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接到提名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通过的项目,向社会公示7个自然日。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专业评审和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申请单位、提名单位或者个人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以及工作人员应当回避。参与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的评审专家以及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情况、专家名单及参评项目的技术内容等保密。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接受社会的监督。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7个自然日。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可在公示期内持书面异议书及证明材料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由评审委员会处理。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评审委员会已作出异议无效决定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评审的结果进行审查和表决,提出授奖意见,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市最高科学技术奖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市自然科学奖、市技术发明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励的,或者有违背科技伦理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二十三条 提名专家、学者、组织机构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励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建议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组织,记入大连市科研诚信子系统。

第二十五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科学技术奖励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7〕15号)同时废止。

《大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聚焦科学技术奖励先后制定出台了《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国办函〔2017〕55号)、《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试行)》(国科奖字〔2019〕37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731号,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等奖励政策。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省政府相继发布了《辽宁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辽政办〔2017〕56号)、《辽宁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试行)》(辽科奖办发〔2018〕1号)等奖励政策,大连市政府也印发了《大连市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大政办发〔2017〕149号),要求进一步优化奖励设置,建立健全提名制度,完善评审机制,强化科技奖励的学术性、权威性和荣誉性。为确保我市科技奖励政策与国家、省级政策导向相适应,市科技局启动对2017年3月发布的《大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大政发〔2017〕15号)的修订工作。

二、政策依据

1.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731号);

2.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试行)(国科奖字〔2019〕37号);

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7〕55号);

4.《辽宁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辽政办〔2017〕56号);

5.《辽宁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试行)》(辽科奖办发〔2018〕1号);

6.《大连市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大政办发〔2017〕149号)。

三、修订内容

(一)实行提名制

根据国家要求,改革现行科技奖励推荐方式,实行由专家学者、组织机构、相关部门提名的制度,明确提名者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在提名、答辩、异议答复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

(二)优化奖项、奖金设置

参照国家标准提法,科技功勋奖更名为最高科学技术奖。因国家大力提倡基础研发,对标国家奖项增设自然科学奖。减少奖励数量,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60项,增强科学技术奖励权威性。提高奖励额度,一等奖奖金额20万元/项、二等奖奖金额10万元/项、三等奖奖金额5万元/项,加大科学技术奖励激励作用。

(三)调整奖励对象要求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对象中的“公民”改为“个人”;明确机关单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被提名奖项;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工作的人员,不得提名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者;同一项目的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复提名参加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四)完善评审程序

明确评审活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设立奖励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励的指导和管理工作。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进行审查和表决并提出授奖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授奖。增加形式审查结果公示,提高奖励工作透明度。评审结果公示由20日缩短至7个自然日,加快评奖时间。

四、主要内容

修订的《奖励办法》总体框架与原有办法基本一致,共分五章、二十七条。从总则、奖项设置、 提名评审和授奖、法律责任、附则等五个方面作了具体要求。主要内容分别为:

第一章明确了奖励导向原则和机构职责。《奖励办法》明确了由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明确了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等工作。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明确了奖励奖项设置。《奖励办法》明确了市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等四类奖项,以及各类奖项的评奖频次、奖励等级、授奖数量上限、评定条件和奖金额度、经费等事项。

第三章明确了奖励提名、评审和授奖相关规定。《奖励办法》明确了奖励实行提名制度,提名者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提名,应当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在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明确了候选者排除对象和排除范围。明确了奖励评审包括专业评审和评审委员会评审。明确了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通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议,提出拟奖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人民政府发文公布。明确了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7个自然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明确了奖励评审的回避制度。

第四章明确了法律责任事项。《奖励办法》明确了被提名者、提名者以及参与评审工作的其他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奖励评审工作纪律,不得进行可能影响评审公正的活动,以及相关情况的处理方式。

第五章明确了办法执行时间。《奖励办法》明确了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2017年3月发布的《大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大政发〔2017〕15号)同时废止。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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