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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大连市科学技术局【转载】   阅读

大科规发〔2023〕1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有关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我们对《大连市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大科规划发〔2019〕184号)进行了修订。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大连市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      大连市财政局

2023年5月13日

大连市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文件,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科技创新基金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基金是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推动高校院所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开展重大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科技惠民及软科学研究的政府引导性资金。

鼓励高校院所和我市科技创新基金设立联合基金(专项),共同支持开展研究。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通过自筹资金方式,围绕重点领域开展研究,经市科技局审批的,可列为市级科技创新基金项目,视同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不享受市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条 科技创新基金使用与管理应遵循集中财力、突出重点,明晰权责、放管结合,遵循规律、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内容与支持方式

第四条 科技创新基金重点支持在连高校院所(含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机构,具有科研业务职能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开展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重大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科技惠民技术研究和软科学研究等。主要包括:

1.高校院所组织实施的重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执行期一般不超过3年,生物医药、现代农业等产业领域项目可适当延长,一般不超过5年。

2.公共安全、农业、医疗卫生、科学普及等科技惠民技术研究。项目执行期不超过2年。医疗卫生领域项目承担单位应为医疗机构。科学普及项目承担单位应为市级以上科普基地的依托单位。

3.为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提供决策服务的软科学研究。项目执行期为1年。

第五条 资助标准

科技创新基金采取事前无偿补助方式。其中重大基础研究项目每项支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应用基础研究项目每项支持额度不超过30万元;科技惠民项目及软科学项目每项支持额度不超过10万元。

第六条 科技创新基金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第七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1.测试化验加工支出主要用于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进行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计算、试验、设计、制作等所支付的费用。

2.燃料动力支出主要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测算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3.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支出主要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资料购买及印刷、文献检索、专业通信、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4.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支出主要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论证,以及组织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开展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的费用。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财政供养人员不得列支劳务费。参照我市相关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开支计算标准暂定为8000元/人月以内。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预算,对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制。对仪器设备购置、参与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并申明现有的实施条件和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第九条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30%核定。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

第十条 间接费用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

第十一条 对重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选择部分科研管理规范、科研成效显著、科研信用良好的单位,探索实行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不再编制项目预算,承担单位应当制定内部管理规定,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和规范有效使用。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资金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经费使用。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负责人应当编制项目资金决算,经承担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审核,批复下达年度预算,根据市科技局的申请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主要职责

根据市委、市政府战略部署,确定并组织编报科技创新基金经费预算,制定年度项目经费的支持方向。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经费管理办法。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验收和绩效评价,编制资金分配方案,负责拨付资金至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对项目资金的监督,强化科研诚信管理。

第十四条 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组织项目申报,按程序开展项目推荐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承担单位主要职责

承担单位是项目经费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应当强化法人责任,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办法,规范项目经费管理,及时办理项目经费调剂手续,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项目经费的监督检查及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任务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经费,接受承担单位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绩效管理等。

第四章 申报与立项

第十七条 科技创新基金项目按照征集需求、发布指南、申报受理、评审立项、社会公示、签订任务书的方式组织实施。市科技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与科技发展重点任务,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技术需求,组织行业或领域专家编制年度申报指南。指南明确支持方向和申报条件,规定申报方式、推荐程序及相关要求。

对需紧急开展重点领域攻关、决策咨询的项目,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可采取专项组织、定向委托等方式,简化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归口管理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推荐,并对所推荐项目的真实性等负责。市级(含)以上高校、科研院所归口管理部门为本单位。高校属医疗机构,归口管理部门为所属高校;其他市级(含)以上医疗机构归口管理部门为本单位;其他申报单位按属地原则,归口管理部门为区市县、先导区科技部门。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根据初审推荐意见,经形式审查、项目查重审核、科研诚信审核后对推荐项目进行受理,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经费预算合理性等提出意见,根据需要可组织专家赴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现场考核。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现场考核结果,确定预算控制数、编制年度支持计划。

第二十一条 对拟立项项目通过网站等方式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编制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资金计划。

第五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归口管理部门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任务书应以项目申报书为基础,突出绩效管理,明确项目考核目标、考核指标及考核方法,明晰各方责权。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科技局下达的资金计划将资金拨付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负责将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四条 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切实履行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法人主体责任,正确行使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自主权,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和报销规定,明确内部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完善内控机制建设,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提高财务信息化水平,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二十五条 承担单位应当结合实际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重大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项目每个项目原则上应当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科研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由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

科研财务助理应当熟悉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政策,以及承担单位科研管理制度及流程,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报销、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二十六条 承担单位应当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分别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按照承诺保证其他来源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用于本项目支出。

第二十七条 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支出管理制度。对于设备、大宗材料、测试化验加工、劳务、专家咨询等费用,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二十八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可实行包干制。

第二十九条 科技创新基金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编报虚假预算;

(二)未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外拨项目资金;

(五)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

(六)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资金;

(七)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八)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九)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第三十条 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变更。因人员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等原因,需要变更项目负责人或承担单位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在需变更事由确定后1个月内提出申请,报市科技局批准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预算和技术路线调整。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预算执行。

1.在预算范围内,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2.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预算总额不变,设备费预算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和科研项目实际需求,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3.项目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4.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可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5.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项目承担单位备案;

6.项目承担单位应改进管理方式、优化审查程序。上述安排和调整均可作为项目验收、评估评审或审计检查等依据。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将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含财务执行情况)报送市科技局。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完整、账表一致。项目执行不足3个月的,可在下年度一并上报。

第三十三条 项目确需撤销或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账目,将财务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及相关佐证材料报送市科技局。需退回结余资金的,市科技局确认结余资金并按规定原渠道收回。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四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清理账目,如实编制课题资金决算,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项目财务审计。财务审计报告是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期满,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并3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材料的准备。科技创新基金项目实行科技报告制度,按照国家、省、市科技报告制度的有关要求,每个项目在验收时须提交完整的、统一格式的技术报告。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实施进度被迫延迟,确需申请变更实施期限的,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到期前30天向市科技局提出延迟验收申请,原则上,延期单次不超过半年、总计不超过2次。

第三十六条 市科技局组织验收工作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验收,核定项目的财政资金结余,形成项目验收结论。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为主要依据,对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方案、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用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队伍培养、经费使用合理性等做出评价。

第三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验收完成后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1.对验收结论为“验收通过”的项目,结余资金留归承担单位使用,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承担单位应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2.对验收结论为“验收结题”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退回结余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自结论下达之日起不得使用结余资金,结余资金经审计后按原渠道收回。

3.对验收结论为“验收不通过”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退回结余资金,自验收结论下达之日起不得使用结余资金,结余资金经审计后按原渠道收回。按照《大连市科研诚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具体要求按照《中共大连市委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19﹞22号)、《大连市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大财绩﹝2020﹞956号)等文件执行。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市科技局、归口管理部门和承担单位应当加强项目和资金情况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市科技局通过随机抽查、举报核查等方式,对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和内部控制,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等进行抽查。市科技局组织开展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问题较多的承担单位,采取警示、指导和培训等方式,加强对承担单位的事前风险预警和防控。

第四十一条 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出现第二十九条或其他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采取责令整改、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财政资金、阶段性或永久限制项目承担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追究相应责任,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对严重违规、违纪、违法犯罪的相关责任主体,按程序纳入科研诚信失信名单。

第四十二条 市科技局按照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对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会计师事务所、咨询评审专家等参与资金管理使用的行为进行记录和信用评价,并加强对信用结果的应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大连市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大科规划发〔2019〕184号)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大连市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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