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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卡脖子和关键核心技术揭榜挂帅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时间:2021-08-25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实施“揭榜挂帅”新型项目组织方式的工作部署,攻克制约我市产业发展卡脖子和关键核心技术难题,加快推动科技成果本地转化,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创新投入管理运行机制,依据《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加快建设东北亚科技创新创业创投中心的意见》和《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优化调整大连市科技重大专项,设立大连市卡脖子和关键核心技术揭榜挂帅项目。为规范大连市卡脖子和关键核心技术揭榜挂帅项目的组织实施,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详见下方附件)。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年8月24日至2021年8月30日期间,通过邮件的方式反馈大连市科学技术局规划平台处。 邮箱:ghptc9827@163.com 联系人:郭玉龙 电话:0411-39989827 附件:《大连市卡脖子和关键核心技术揭榜挂帅项目资金管理办法》.doc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8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实施“揭榜挂帅”新型项目组织方式的工作部署,攻克制约我市产业发展卡脖子和关键核心技术难题,加快推动科技成果本地转化,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创新投入管理运行机制,依据《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加快建设东北亚科技创新创业创投中心的意见》和《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优化调整大连市科技重大专项,设立大连市卡脖子和关键核心技术揭榜挂帅项目。为规范大连市卡脖子和关键核心技术揭榜挂帅项目的组织实施,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卡脖子和关键核心技术揭榜挂帅项目资金是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支持卡脖子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政府引导性资金。 第三条 卡脖子和关键核心技术揭榜挂帅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应遵循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创新机制、统筹资源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方式 第四条 卡脖子和关键核心技术揭榜挂帅项目应紧密围绕我市生命健康、洁净能源、智能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海洋经济等重点产业重大需求,通过产学研联合攻关,在一定时限内开展卡脖子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重大战略产品研制。 第五条 卡脖子和关键核心技术揭榜挂帅项目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牵头揭榜单位为在大连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备完成项目所需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研发管理体系、财务管理制度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健全规范。 2.牵头揭榜单位应与高校、科研院所产学研合作组织实施,有产学研合作协议或合同约定。 3.项目具备前期研究基础和实施条件,有配套资金保障。要有明确的技术指标、经济指标、科技创新指标的预期, 4.项目执行期一般不超过2年,生物医药、现代农业等产业领域项目可适当延长,一般不超过3年。 第六条 卡脖子和关键核心技术揭榜挂帅项目采取“事前与事后相结合”的补助方式给予支持,按照项目实际研发费用支出给予最高30%补助。 1.对卡脖子类重大项目补助总额最高1000万元。立项后,按照项目申报书研发费用预算申请市财政补助资金,给予不超过20%最高200万元的事前补助。通过验收后,按照项目执行期内实际研发费用支出给予最高30%补助(含事前补助)。事前事后补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对关键核心技术类重点项目补助总额最高200万元。立项后,按照项目申报书研发费用预算申请市财政补助资金,给予不超过20%最高40万元的事前补助。通过验收后,按照项目执行期内实际研发费用支出给予最高30%补助(含事前补助)。事前事后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3.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项目研发,可追溯确认前期预研和筹备的经费投入,追溯期从项目申报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 4.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与市科技局设立联合专项,组织实施区域卡脖子和关键核心技术揭榜挂帅项目,发挥市区(市、县)两级政策叠加效应,集中突破一批卡脖子和关键核心技术。 第七条 卡脖子和关键核心技术揭榜挂帅项目研发费用主要指在项目实施过程(包括研究、中间试验试制等阶段)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加工及分析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一般不超过项目实际研发费用的10%。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境)、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大陆)工作而发生的费用。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7.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非工资性的劳务性费用。 8.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据实编制。对设备费、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八条 承担单位应对项目研发经费进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归口管理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分别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十条 市科技局主要职责是: 1.负责编制卡脖子和关键核心技术揭榜挂帅项目年度资金预算。 2负责提出年度资金支持方向。 3.负责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项目资金安排意见。 4负责下达项目计划,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及资金使用合同。 5.负责组织项目中期评估、验收、绩效评价及监督检查工作。 6.负责拨付资金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是: 1.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审核,批复下达年度预算,根据市科技局项目资金安排意见将资金拨付至市科技局。 2、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具体要求按照《中共大连市委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19﹞22号)等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归口管理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组织管理部门,其责任是: 1.组织项目申报,按程序开展项目推荐工作。 2.配合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3.督促承担单位申报知识产权,帮助承担单位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是: 1.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对相关科研活动加强审查和监管; 2.严格执行本市科技计划各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 3.按照项目合同组织实施项目,落实项目实施配套条件,履行合同各项条款,完成主要目标和任务; 4.按要求及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提交验收材料等; 5.按程序报批或备案需调整的事项; 6.接受市科技局等相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7.项目下设课题的,课题承担单位须接受项目承担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第四章 揭榜挂帅 第十四条 建榜、定榜、发榜 1.需求征集。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联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区市县(先导区),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创新发展方向广泛征集技术需求,形成产业技术需求清单。 2.建立榜单库。组织行业专家对需求清单进行凝练,形成大连市卡脖子和关键核心技术清单(榜单库)。 3.专家论证。组织领域专家对榜单建议进行论证。 4.定榜。对符合大连市重点产业发展需求、科研任务清晰的卡脖子和关键核心技术“揭榜挂帅”榜单,经市政府同意“定榜”。 5.发榜。通过市科技局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大连市科技项目管理信息平台等渠道面向社会广泛发布榜单。 第十五条 揭榜。在连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组织产学研联盟、创新联合体揭榜。鼓励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联合我市科技企业“揭榜挂帅”。 (一)揭榜推荐 1.网上揭榜。揭榜单位通过大连市科技项目管理信息平台网上申报揭榜。 2.归口推荐。揭榜牵头单位属地科技主管部门推荐。 (二)揭榜要求 1.揭榜牵头单位、合作单位和项目组成员无不良社会信用和科研失信记录。 2.揭榜单位须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项目牵头单位法人、项目负责人、牵头单位财务负责人、合作单位相关负责人须签署诚信承诺书,纳入科研诚信管理。 第十六条 受理审核。项目采取网上受理。 第十七条 组织评审。市科技局牵头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第三方组织评审。 第十八条 现场考察。市科技局组织现场考察。 第十九条 择优挂帅。根据评审结果、现场考察结果等择优立项,网上公示,报市政府批准后确定为年度揭榜挂帅项目。 第二十条 签订合同(任务书)。立项文件下达1个月内,项目牵头单位通过项目管理系统填报合同(任务书)(涉密项目除外),经推荐单位、市科技局审核后,市科技局、推荐单位、项目牵头单位三方签订合同(任务书)。 合同(任务书)应约定项目的主要研究内容、目标任务、考核指标、计划进度、拟补助金额、实施期限、验收方式、预算明细等,并明确实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项目管理与验收 第二十一条 在项目执行期内,市科技局适时组织专家对项目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二条 验收 (一)项目验收工作应在任务合同到期后6个月内完成,原则上延期时间不超过6个月,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到期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 (二)验收的结论分为通过、结题和不通过三种。 1.项目管理和财政资金使用合规,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验收“通过”: (1)按期按质完成合同(任务书)约定指标; (2)验收专家组认为虽未完成合同(任务书)约定指标,但在资助项目相关领域有重大突破或者重大代表性成果。 2.项目管理和财政资金使用合规,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验收“结题”: (1)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合同书(任务书)规定的学术、技术及经济等指标无法完成,但已按合同书(任务书)相关要求开展研发工作并履行勤勉义务; (2)验收专家组认为虽未完成合同书(任务书)约定指标,但在资助项目相关领域有较大突破或者较大代表性成果。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验收“不通过”: (1)未达到验收“通过”或者“结题”标准; (2)提供虚假验收材料、文件或者数据; (3)项目实施期间未开展实质性研发活动; (4)经费使用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 (5)项目研究过程或者提交的研究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6)擅自修改合同规定的考核目标等内容; (7)专家组评审认为项目进展与预期成果差距较大,判定为不合格 。 (8)其他验收不通过的情形。 (三)在验收过程中认为项目未达到验收“通过”或者“结题”标准的,应当指出需要整改的原因,市科技局归口业务处室下达“验收不通过整改”通知。 1.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自整改通知下达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整改,重新提交验收申请。 2.逾期未重新提交验收申请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 3.每个项目有一次整改机会。 (四)项目验收后,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拨付尾款。 2.对“结题”项目、验收“不通过整改”项目、验收“不通过”项目,不予拨付尾款。限期整改项目,自下达验收结论之日起,承担单位为实施项目投入的研发经费可以纳入研发总投入,但不列入市财政资金后补助范围。 3.若实际应补助金额小于事前补助金额,应追缴多补助的市财政补助资金。 4.对验收“不通过”情形中“2、3、4、5、6”条以及其他违规、违纪问题以外的项目,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整改后通过的给予“结题”结论。 5..对因“2、3、4、5、6”条以及其他违规、违纪问题验收不通过项目和整改后再次不通过验收项目,纳入科研失信名单,按照科研失信惩戒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对违规使用资金予以收回。 第二十三条 卡脖子和关键核心技术揭榜挂帅项目实行科技报告制度。按照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有关要求,每个项目在验收时须提交完整的、统一格式的技术报告。 第二十四条 预算调整。申报项目总预算原则上不予调整。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它支出预算如需调整,项目组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增调(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它方面支出。 第二十五条 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快推进相关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市科技局适时组织绩效评价。 第六章 监督与追责 第二十六条 卡脖子和关键核心技术揭榜挂帅项目管理实行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申报单位通过使用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由市科技局追回全部资助资金,并按照市政府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受委托组织在项目评估评审活动者或者评估评审活动承担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科技局可以终止评估或评审委托;构成违规、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与项目执行单位串通编造虚假报告,或者对重大问题隐匿不报的; (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三)其他妨碍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正常进行的。 第二十八条 科技管理部门及其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视问题严重程度,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大情况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 (二)与项目承担单位或评估人员、评审专家串通、编造虚假报告的; (三)干预正常的中期评估和验收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索取或收受贿赂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妨碍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正常进行的;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预算编制,科技管理部门、专家委员会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资金分配等环节,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24日后施行,由大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大连市科技重大专项自即日起不在组织立项,在研市科技重大专项项目执行期满,完成验收后,《大连市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试行)》(大科计发〔2017〕189号)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