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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井子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规定(修订)

作者:甘井子区政府【转载】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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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井子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国家、省、市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 推进区域重点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围绕制约科技创新发展突出问题,针对科技创新发展新趋势、新特征、新需求,根据产业发展规划, 精准制定政策,增强科技创新竞争力。

(二)坚持重点突破。紧盯培育创新主体、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建设科技创新平台、提升知识产权能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重点领域,创新政策措施,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三)坚持更高标准。对标上海经验做法,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形成可操作、可考核、可督察的规定。

第二章 加强自主研发能力

第三条 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前瞻性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用于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科技研发计划。

第四条 对研发投入在 600 万元以上的科技重大项目,按照实际研发费用支出给予最高 30%补助,项目执行期内补助总额不超过 200 万元。

第五条 对研发投入在 50 万元以上的重点攻关项目,按照实际研发费用支出给予最高 30%补助,项目执行期内补助总额不超过 150 万元。

第三章 支持创新主体培育

第六条 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创新主体培育专项资金,进一步支持瞪羚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发展,扩大创新主体体量。对于经认定评为甘井子区瞪羚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的,分两批最高给予 20 万元的支持。

第四章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七条 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资金, 用于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向企业转移转化、重点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科技服务机构、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和功能型服务平台的补助和奖励。

第八条 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在区内转移转化。高校院所通过自主研发形成的科技成果在区内转化,技术转让额超过 50 万元以上的,每个项目按实际支付的合同交易金额给予企业10%、每项不超过 50 万元的资助,同一单位每年最高资助 100 万元。

第九条 实施重点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运用财政后补助等方式支持企业通过受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对于符合本区主导产业方向、在区内转化的技术转让额超过 50 万元的项目,每个项目按实际支付的合同交易金额给予企业 10%、每项不超过 50 万元的资助,同一企业每年最高资助 100 万元。

第十条 构建科技服务体系。支持区内各类科技专业服务机构发展,对区内各类科技专业服务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技术转 移、科技咨询等科技专业服务的,根据其服务合同额度,按照一定比例予以资助,同一机构每年资助最高累计 20 万元。

第十一条 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和功能型服务平台。鼓励构建以企业、社会组织为主体,高校、科研院所为支撑,科技专业服务机构协同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对经区主管部门备案的产业创新联盟,每年根据其运营和服务绩效,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资助。对创新功能型平台、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和专业技术服务平台为区内企业提供测试检测、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技术解决方案等专业技术服务的,每年按照其对区内企业实际提供服务的总额的 10%、不超过 100 万元的标准给予资助。

第五章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第十二条 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专项资金,用于创新创业载体、创新创业服务体系的补助和奖励。

第十三条 加快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对新建、改扩建的科创综合体、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按实际投资额的 30%给予补助, 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对租用一年以上场地建设和运营孵化器、中试基地、加速器、众创空间、科创综合体等双创平台的,经认定后,场地面积在 350 平方米以上的,每年给予 20 万元租金补贴,每增加 100 平方米增加 1 万元补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鼓励创业创新支撑平台管理运营机构为在  孵企业提供低成本发展空间,对其场租减免部分,经区政府科技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认定,每年给予支撑平台 50%的补贴,每年最高 20 万元。

第十四条 构建创新创业服务体系。鼓励各类专业服务机构向创新创业支撑平台载体集聚。支持创业训练营、科技咨询服务、  技术成果转化服务、风险投资机构等各类创新创业专业服务机构入驻创新创业支撑平台,为创业企业提供各类专业服务。支持各类创新创业活动,营造活跃的创新创业氛围。鼓励创新创业支撑平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创业沙龙、创业论坛、项目路演、融资对接、创新创业大赛等各种形式的系列活动,经认定,对实际发生费用给予 50%活动费用补贴, 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第六章 鼓励高新技术企业落户

第十五条 对新落户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其注册资本实缴金额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注册资本实缴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的,按照不超过 6%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注册资本实缴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下的,按照 3%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对新落户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租金补贴。在我区租赁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生产用房)的,对迁入后的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销售收入达到 200  万元以上或研发投入

达到 100 万元以上的,按照年销售收入或研发投入每 1 万元对应1 平方米办公用房年租金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支持,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最多连续补贴 3 年。

第十七条 对新落户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装修补贴。在我区购置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生产用房)的,首次装修办公用房的费用,按每平方米 500 元的标准,给予最高 500 万元的一次性装修补贴。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甘井子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 2019 年 6 月 20 日开始施行,2018 年 7

 25  日印发的《甘井子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规定》(甘政办发

2018〕50 号)同时废止。

 

附件:

甘井子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

甘井子区支持创新主体培育实施细则

甘井子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

甘井子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施细则

甘井子区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落户实施细则

 

 

附件 1

 

甘井子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加强甘井子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 根据《甘井子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发资金是由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支持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的政府引导性资金。

第三条 研发资金使用与管理应遵循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创新机制、统筹资源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方向与资助方式

第四条 研发资金支持我区企业围绕前瞻性产业和其他重点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突破一批产业发展关键与共性技术,转移转化一批科技成果。

第五条 区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承担单位为在甘井子区注册或生产经营并在我区纳 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备完成项目所需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研发管理体系、财务管理制度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健全规范。

(二)项目符合大连市和甘井子区科技与产业发展政策,属于我区确定的前瞻性产业和其他重点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产学研合作组织实施。

(三)项目具备前期研究基础和实施条件,有配套资金保障, 项目总研发投入在 50 万元以上。申报项目应有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案。

(四)项目执行期一般不超过 3 年。

第六条 区级科技计划项目采取奖励性后补助的方式,支持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市场需求及自身发展需要先行投入研发资金, 取得了有助于解决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科技成果,或实现了具有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转化等,经项目评审后,给予相应的补助。对研发投入在 600 万元以上的科技重大项目,按照实际研发费用支出给予最高 30%补助,项目执行期内补助总额不超过 200 万元;对研发投入在 50 万元以上的重点攻关项目,按照实际研发费用支出给予最高 30%补助,项目执行期内补助总额不超过 150 万元。

第七条 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研发费用主要指在项目实施

过程(包括研究、中间试验和试制等阶段)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加工及分析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一般不超过项目实际研发费用的 10%。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 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

(境)、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大陆)工作而发生的费用。

(六)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七)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非工资性的劳务性费用。

(八)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据实编制。对设备费、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研发经费进行单独分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区级研发资金评审专家组原则上使用大连市科技局或大连市工信局专家库中专家,其主要职责是对区级科技计划支持重点领域和申报指南提出咨询意见,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实地审核和评审。

第十条 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和资金使用单位,分别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二)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三)负责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提出项目资金安排意见。

(四)负责选定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承担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的相关管理工作,并规定其具体工作内容。

(五)负责下达项目计划,组织评审、绩效评价及监督检查工作。

(六)负责拨付资金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批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二)按照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年度资金计划及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拨付资金至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第十三条 区审计局主要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研发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主要职责:

(一)根据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的委托要求,负责项目的初审、实地审核和组织专家开展评审等项目相关管理工作。

(二)负责完成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委托的其他工作。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是:按照有关要求,落实

配套支撑条件,组织任务实施,规范使用资金,促进成果转化, 完成既定目标。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评估、统计等有关工作。

第四章 申报与立项

第十六条 发布通知。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根据我区经济社会与科技发展重点任务,确定年度支持重点领域,面向社会发布通知,明确提出项目和申报单位的申请标准和有关指标要求, 征集解决重大或共性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转化项目。

第十七条 组织推荐。申报项目按属地原则,由各街道进行组织推荐。

第十八条 组织评审。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对推荐项目进行受理,委托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进行初审、实地审核和评审, 出具评审报告。评审内容主要是:申报项目是否符合通知要求, 是否满足相关评价指标,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是否具有重要贡献等,并形成项目评价结论。

第十九条 编制资金计划。根据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的评审报告,由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编制研发资金支持计划。

第二十条 公示和立项。区级科技计划拟立项项目通过门户网站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7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由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予以立项。

第五章 项目与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企业存在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取消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2 年内申报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有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评审和申报参与项目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区级科技计划预算编制,科技管理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区级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分配等环节,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甘井子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6 月 20 日开始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 2

 

 

甘井子区支持创新主体培育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大创新主体培育力度,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甘井子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实施对象

甘井子区积极培育创新主体,实施瞪羚企业发展壮大工程和科技小巨人工程。瞪羚企业发展壮大工程的实施对象,是指增长速度快、发展前景好、科技含量高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工程的实施对象,是指从事符合大连市和甘井子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瞪羚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应具备:较完善的企业科技研发体制及与之相适应的科研投入;自主知识产权;一定的经济规模和良好成长性。其特征为创新性、规模性与示范性。

二、申请条件

(一)在甘井子区注册或生产经营并在我区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

(二)申请瞪羚企业须是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请科技小巨人企业须是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三)瞪羚企业的申请条件: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要求在 1000万元以上。提交认定申请前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在 1000 万元至5000 万元时,年增速超过 20%;主营业务收入在 5000 万元至 1 亿元时,年增速超过 15%;主营业务收入在 1 亿元以上时,年增速超过 10%。对细分行业领先企业、上市后备企业,经批准,相关指标可放宽。

(四)科技小巨人企业的申请条件: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 2000 万元至 2 亿元之间,且具有一定的成长性;企业应有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测试平台等)、研发计划及与之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养(含引进)、创新激励等运作机制和较完善的规范化管理制度,并有良好的经营管理团队,有较强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三、支持方式

瞪羚企业发展壮大工程和科技小巨人工程是甘井子区支持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持续开展创新活动的一项 重要工作。每年认定瞪羚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各 10 家左右。

四、支持标准

瞪羚企业由区级财政资金一次性最高给予 20 万元的奖励性

后补助;科技小巨人企业由区级财政资金一次性最高给予 10 万元的奖励性后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企业的自主创新建设,如技术攻关、知识产权申请保护、成果转化和规模化、研发平台建设、科技人才培养等企业创新活动的补贴。同一企业相继获得瞪羚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称号,按瞪羚企业补助标准资助。

五、申请程序

(一)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每年度上半年向社会公开发布瞪羚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申报通知,明确申报开始时间、申报截止时间等相关要求。

(二)瞪羚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实行网上申报。申报单位登陆“甘井子区企业运行监测公共服务平台”,网上填报并提交申请材料,同时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评审。评审工作采取专家网上评审与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必要时辅以现场考察。

(四)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按照科学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形成拟立项名单,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7 个工作日。经公示没有异议的,予以立项;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复核审查,情况属实的取消立项资格。

(五)获得立项的瞪羚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由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发放“甘井子区瞪羚企业”或“甘井子区科技小巨人企业”立项证明。

六、申报材料

(一)甘井子区瞪羚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申请书;

(二)知识产权证书、技术合同等科技成果证明材料;

(三)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审计报告复印件和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需上传原件),并附研发活动说明材料;

(四)知识产权保护、财务及相关规范化管理制度;

(五)研发机构建设相关证明材料(申报科技小巨人企业必须提供);

(六)企业上年度开展科技研发活动的总结报告;

(七)涉及特殊行业的,需提供相关许可证;

(八)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等其他证明材料。

七、授牌

凡被评为甘井子区瞪羚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由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授予“甘井子区瞪羚企业”或“甘井子区科技小巨人企业”称号的牌匾。

八、管理与服务

(一)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会同各街道负责本辖区内瞪羚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的监督管理,协助解决企业在实施过程中遇到困难与问题。

(二)瞪羚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有义务配合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开展科技创新成果统计调查等工作。

九、其他

(一)本实施细则由甘井子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细则自 2019 年 6 月 20 日开始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 3

 

 

甘井子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甘井子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在区内转移转化、重点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

(一)申请条件

在甘井子区内工商注册登记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

甲、乙双方在“大连市技术合同登记系统”登记过的技术开发合同或技术转让合同。申请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在区内转移转化项目的,须企业是委托方(甲方),国内经认定的高校院所是受托方(乙方);申请重点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的,须企业是受托方(乙方)。

转化项目须符合大连市、甘井子区产业发展方向;

委托方与受托方不存在法人为同一人、互占股份、同一集团下子公司等关联关系。

(二)支持标准

经认定的技术开发合同或技术转让合同的合同额超过 50 万元以上的,每个项目按实际支付的合同交易金额给予企业 10%、每项不超过 50 万元的资助,同一单位每年资助不超过 100 万元。

(三)申报材料

甘井子区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申请表;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高校院所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须加盖高校院所公章);

市级技术合同登记点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书》复印件;

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程序

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每年度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通知。

企业实行网上申报。申报单位登陆“甘井子区企业运行监 测公共服务平台”,网上填报并提交申请材料,同时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审核认 定工作。

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根据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审核报告, 形成拟补助名单,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7 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下发资助通知,公布资助名单。

二、构建科技服务体系

(一)申请条件

在甘井子区内工商注册登记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

“甘井子区企业运行监测公共服务平台”登记且经大连 市科技局认定能够兑现科技创新券的科技专业服务机构;

为区内企业提供技术转移、科技咨询等科技专业服务并签署科技服务合同;

科技服务机构与获得技术转移、科技咨询等科技专业服务的企业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关系。

(二)支持标准

年度经认定的与区内企业签署的科技服务合同总额超过 50 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支付的合同总额的 20%给予补助,同一机构每年资助累计不超过 20 万元。

(三)申报材料

甘井子区科技服务政策申请表;

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接受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科技专业服务机构与接受服务企业签订的技术转移、科技咨询、科技服务等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程序

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每年度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通知。

企业实行网上申报。申报单位登陆“甘井子区企业运行监 测公共服务平台”,网上填报并提交申请材料,同时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审核认 定工作。

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根据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审核报告, 形成拟补助名单,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7 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下发资助通知,公布资助名单。

三、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和功能型服务平台

(一)申请条件

在甘井子区内工商注册登记并纳税的企事业单位或在甘 井子区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

经区级以上主管部门备案的产业创新联盟、创新功能型平台、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和专业技术服务平台等;

创新功能型平台为区内企业的创新活动提供核心条件支 撑,具备前沿探索、技术研发、创新创业服务等功能;技术创新 服务平台和专业技术服务平台为区内企业提供测试检测、合作研 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技术解决方案等。

(二)支持标准

产业创新联盟根据其运营成本和服务绩效考核结果,给予 最高 100 万元的资助;

各类平台服务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服务的,每年按实际服务总额 10%、不超过 100 万元给予资助。

(三)申报材料

甘井子区创新平台政策申请表;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接受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区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资质文件复印件;

产业创新联盟服务绩效报告、发票及相关证明材料;

各类平台服务机构服务区内企业的相关合同、发票复印件;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程序

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每年度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通知。

企业实行网上申报。申报单位登陆“甘井子区企业运行监 测公共服务平台”,网上填报并提交申请材料,同时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审核认 定工作。

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根据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审核报告, 形成拟补助名单,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7 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下发资助通知,公布资助名单。

四、其他

(一)本实施细则由甘井子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细则自 2019 年 6 月 20 日开始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 4

 

甘井子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施细则

 

为加快推进我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良好的创业创新生态环境,激发全社会创业创新活力,根据《甘井子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建设双创空间载体

(一)申请条件

2016 年 9 月以后经市级以上认定备案且实际运营满一年的双创平台载体,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加速器等。

(二)支持标准

对新建、改扩建的科创综合体、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按实际投资额的 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对租用一年以上场地建设和运营孵化器、中试基地、加速器、众创空间、科创综合体等双创平台的,经认定后,场地面积在 350 平方米以上

的,每年给予 20 万元租金补贴,每增加 100 平方米增加 1 万元

补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三)申报材料

甘井子区双创平台载体补贴申请表;

被认定为双创平台载体的相关证明材料;

用房改建的工程建设费用审计报告复印件;

用房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发生费用凭证复印件;

租赁合同及租赁费用凭证复印件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程序

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每年度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通知;

企业实行网上申报。申报单位登陆“甘井子区企业运行监 测公共服务平台”,网上填报并提交申请材料,同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审核认 定工作;

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根据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审核报告, 形成拟补助名单,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7 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下发资助通知,公布资助名单。

二、公共服务空间补贴

(一)申请条件

2016 年 9 月以后经市级以上认定备案且实际运营满一年的双创平台载体,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加速器等。

(二)支持标准

双创平台载体管理运营机构为在孵企业场租减免部分,经审核认定,每年给予运营机构 50%、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补贴。

(三)申报材料

甘井子区双创平台载体补贴申请表;

被认定为双创平台载体的相关证明材料;

租赁合同复印件、房屋结构平面图;

实际发生房屋租赁费用凭证复印件,或在孵企业实际发生房屋租赁费用凭证复印件;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程序

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每年度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通知。

企业实行网上申报。申报单位登陆“甘井子区企业运行监 测公共服务平台”,网上填报并提交申请材料,同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审核认 定工作。

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根据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审核报告, 形成拟补助名单,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7 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下发资助通知,公布资助名单。

三、孵化服务补贴

(一)申请条件

1.2016 年9 月以后经市级以上认定备案且实际运营满一年的双创平台载体;

双创平台载体对实际入驻的在孵企业提供服务超过 6 个月以上;

年度孵化企业不少于 8 家。

(二)支持标准

按每个实际入驻在孵企业 1 万元的标准给予双创平台载体孵化服务补贴。根据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考评结果,考评 A 类的平台每年孵化服务费补贴不超过 50 万元,其余考评结果的每

年服务费补贴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三)申报材料

甘井子区双创平台载体补贴申请表;

在孵企业清单;

在孵企业孵化协议、租房协议;

证明在孵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程序

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每年度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通知;

企业实行网上申报。申报单位登陆“甘井子区企业运行监 测公共服务平台”,网上填报并提交申请材料,同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审核认 定工作;

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根据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审核报告, 形成拟补助名单,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7 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下发资助通知,公布资助名单。

四、科技创业公益活动补贴

(一)申请条件

经认定的科技创业公益活动;

区内科技型企业参与率不低于 30%。

(二)支持标准

对创新创业支撑平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创业沙龙、创业论坛、项目路演、融资对接、创新创业大赛等各种形式的系列活动的,经认定,对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最高 20%且不超过 5 万元的活动补贴,同一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对区政府相关部门授权举办系列活动的,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对实际发生相关费用给予最高 30%且不超过 10 万元活动补贴,同一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对于市级有关部门与区政府联合举办的主题活动,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对实际发生相关费用给予最高 50%且不超过 20 万元活动补贴,同一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 40 万元;对被确定为区政府举办的具有广泛影响力的重大活动,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对实际发生相关费用给予最高 50%且不超过 50 万元活动补贴,同一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三)申报材料

甘井子区科技创业公益活动补贴申请表;

科技创业公益活动发生费用的相关材料;

活动项目经费支出的相关佐证材料;

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程序

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每年度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通知;

企业实行网上申报。申报单位登陆“甘井子区企业运行监 测公共服务平台”,网上填报并提交申请材料,同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审核认 定工作;

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根据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审核报告, 形成拟补助名单,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7 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下发资助通知,公布资助名单。

五、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对申请补助的众创平台进行审 核,如发现众创空间的申报材料存在虚报、瞒报等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补助申请,且 2 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六、其他

(一)本实施细则由甘井子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细则自 2019 年 6 月 20 日开始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 5

 

 

甘井子区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落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全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吸引高新技术企业落户我区,根据《甘井子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实施资金奖励及补贴,资金由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三条 支持对象为新迁入我区、并在我区进行生产经营和纳税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第四条 按其注册资本实缴金额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注册资本实缴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的,按照不超过 6%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注册资本实缴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下的,按照 3%给予奖励。

第五条 在我区租赁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生产用房) 的,对迁入后的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销售收入达到 200 万元以上

或研发投入达到 100 万元以上的,按照年销售收入或研发投入每1 万元对应 1 平方米办公用房年租金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支持,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每家企业最多连续补贴 3 年。享受补贴的企业需承诺其所租赁的办公用房在享受补贴期内不得对外转租。第六条 在我区购置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生产用房)的,首次装修办公用房的费用,按每平方米 500 元的标准,给予最高 500 万元的一次性装修补贴。享受补贴的企业需承诺其办公用房 3 年内不得对外转租或出售。

第七条 符合甘井子区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企业,其落户奖励标准可通过与区政府签署的合作协议另行约定。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 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根据《甘井子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规定》与本实施细则规定,公布申请指南。

第九条 申报单位登陆“甘井子区企业运行监测公共服务平台”,网上填报并提交申请材料。同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变更核准登记通知书;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迁入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企业审计报告复印件和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需上传原件),并附研发活动说明材料;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和其他证明材料。

第四章 审核和公示

第十一条 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评审。评审工作采取专家网上评审与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必要时辅以现场考察。

第十二条 审核通过,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 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进行调查或者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扶持, 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享受本细则资金支持的企业 5 年内不得迁离甘井子区。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述支持与奖励的企业为本细则首次实施之日后迁入甘井子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时限为变更核准登记之日起 3 年内。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述的注册资本实缴金额、营业收入、研发投入以甘井子区统计部门的数据为准;细则规定的“以上”, 包含本数;细则规定的“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甘井子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19 年 6 月 20 日开始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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