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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旅顺口区关于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旅委办发〔2018〕63号) 政策咨询部门:区商务局 联系电话:36393692 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太阳沟文化产业园区管委会,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区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旅顺口区关于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区委常委会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旅顺口区委办公室 旅顺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4日
旅顺口区关于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引导和鼓励商贸服务业发展,贯彻落实《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服务业优先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大委发〔2015〕13号),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全面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7〕169号)、《关于加快大连市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大服办发〔2014〕198号)、《关于印发<大连市供应链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和<大连市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商务发〔2017〕147号)、《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港口发〔2017〕159号)、《关于继续实施<大连市服务业企业入驻楼宇房租补贴办法>的通知》(大发改服务字〔2018〕187号)、《旅顺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旅顺口区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旅政办发〔2015〕6号)精神,结合旅顺口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旅顺口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商贸服务企业、机构,主要涉及楼宇、电子商务、物流、总部、社区便民商业五大类。 第二条 扶持方向和标准 (一)楼 宇 指专用于发展服务业的办公楼宇,主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有明确产权归属,具备招商、运营、入驻等基本条件,前期入驻企业不低于10家。楼宇经区商务局确认,且集聚业态符合《大连市服务业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 1.对新入驻楼宇的鼓励类服务业企业,实施标准房租“免二减三”,即企业入驻的前两年,地方财政全额补贴标准房租,后三年补贴标准房租的50%。标准房租=单位房租×租赁面积。年度房租补贴不超过该企业年度地方经济贡献量。 采取自购或先租后购办公用房的新入驻楼宇的企业按照租房同等标准享受补贴。补贴面积变化的,从下一年度按照实际情况核定。 2.鼓励楼宇运营主体整合资源,吸引企业入驻。对于引进世界500强、全国500强或者民营企业500强地区性总部,且被引进企业在本地区纳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一户给予楼宇运营主体10万元一次性奖励。楼宇入驻企业整体年度地方经济贡献量超过1000万元的(含1000万元),按照地方经济贡献量的2%比例给予楼宇运营主体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电子商务 指以开放的互联网为平台基础,开展商贸交易活动,及为该活动提供关联服务的企业或机构。 1.加快电子商务园区建设。鼓励市场主体建设电商园区,对园区购置用地、租金费用等方面纳入地方贡献总体考虑,参照“免二减三”补贴政策执行。对于园区实际使用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入驻企业超过20家的,按照入驻企业年度地方经济贡献总量的5%比例给予园区运营主体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引导电商企业做大做强。电子商务企业年度地方经济贡献量达到100万元(不足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年度地方经济贡献量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按照地方经济贡献量的50%比例给予奖励。 3.鼓励传统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对于通过电子商务形式实现线上年纳税销售收入达到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的,分别按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4.培育和引进第三方交易平台。鼓励发展依托互联网技术的第三方交易平台或物流服务平台,对于平台有效协议用户达到20家的,按照地方经济贡献量的50%比例给予奖励。 5.实施电子商务示范工程。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示范创建。对获得国家、省级、市级表彰的电子商务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国家、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迁入旅顺,按照上述第2条对电商企业的奖励标准每档上浮10%进行奖励,即:年度地方经济贡献量达到100万元(不足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11万元;年度地方经济贡献量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按照地方经济贡献量的60%比例给予奖励。 (三)物 流 指在符合本地区发展规划的前提下,新建或盘活的,提供分拨、采购、配送、仓储、信息平台等物流服务的项目。 1.鼓励物流项目建设。对于新建的、投资超过1000万元(不含土地使用费)的物流园区、物流中心、城市配送中心、分拨中心、大型货运站和仓储设施等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和附属设施建设(含设备购置)等项目,在项目运营后,按照企业年度地方经济贡献量的5%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物流新技术、标准化、先进组织方式。对于实际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标准化单元装卸、自动化立体仓库、自动识别和标识、电子数据交换、可视化与货物跟踪、货物快速分拣、电子结算,以及为企业提供原材料采购、仓储、配送等外包服务的供应链项目,在项目运营后,按照企业年度地方经济贡献量的5%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40万元。 3.鼓励企业参与A级物流企业(同等级国家星级仓储企业)创建和评估。被评为国家A、2A级的物流企业(同等级国家星级仓储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各层级奖励只补差,不累加)。 (四)总部企业 指在我区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或注册资金(本)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或年销售(营业)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且该企业在本区外全资或控股公司、分公司原则上不少于2个的企业。 1.对新增总部企业,年度地方经济贡献量首次达到500万元起,五年内前两年按年度地方经济贡献量60%、后三年按年度地方经济贡献量40%比例给予奖励。 2.对于存量总部企业,年度地方经济贡献量突破500万元的,按照新增部分的50%比例给予奖励。新增地方经济贡献量是指企业当年实缴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同比上年增加部分。 (五)社区便民商业 指以特定居住区的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以便民、利民和满足居民生活消费为主要目的,为居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商业便民项目。 1.适度规模超市。新建或改扩建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以销售食品、生鲜食品和日常生活用品等大众化商品为主,商品种类达5000种以上,证照齐全。验收合格后,给予投资总额30%的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标准化农贸市场。新建或改扩建经营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符合《旅顺口区标准化农贸市场改造建设标准》。验收合格后,给予投资总额30%的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社区菜店。新建或改扩建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承诺作为政府市场调控、运行监测、质量追溯和应急投放载体,执行政府市场调控和应急管理指令,符合《旅顺口区社区菜店改造建设标准》。验收合格后,按实际投资总额的40%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三条 申报和审批 (一)每年年初,区商务局发布申报指南,提出扶持范围和条件,明确申报要求。 (二)各属地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在规定时间内汇总申请资金扶持单位的材料,向区商务局报送。 (三)区商务局会同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验收,必要时进行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并形成扶持意见报区政府审定。 (四)区政府批准同意后,区商务局将项目扶持计划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结束后,未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的批示向区商务局拨付专项资金,由区商务局负责将资金拨付给企业。 第四条 监督管理 (一)项目扶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现资金管理规范有序。 (二)区商务局将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视情节予以收回扶持资金、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理。对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三)区商务局每年根据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开展项目审计、评估、专家评审等工作,对所发生的费用向区财政申请专项资金列支。 第五条 附 则 (一)同一企业,符合多项奖补政策的,奖补总额原则上不超企业年度地方经济贡献量的80%。 (二)鼓励和支持企业争取市级以上扶持政策,上级扶持政策与本级奖补内容相同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三)对于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项目,经区政府研究同意,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另行给予扶持政策。 (四)本政策由旅顺口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五)原有政策《旅顺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楼宇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旅政发〔2015〕109号)自本政策出台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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