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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市投贷联动风险补偿与业务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大金局发〔2018〕96号) 政策咨询部门: 区金融中心 联系电话:86395121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奖励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投贷联动业务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发展,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大政发〔2017〕52号),制定本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金融发展局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大连监管局 2018年12月24日
大连市投贷联动风险补偿与业务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大政发〔2017〕52号)要求,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开展科技创新企业投贷联动业务,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述科技创新企业为经大连市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或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备案众创空间内孵化的企业。 第三条 本细则所述投贷联动是指银行以信贷投放与本集团设立的具有投资功能的子公司股权投资相结合的方式,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的融资模式。银行与本集团外的投资机构开展投贷联动业务,需事先向市金融局报备,经审核同意后,方可享受风险补偿和业务补贴政策。 第四条 本细则所述银行和投资机构为本地法人机构或在本地登记注册的分支机构。 第五条 科技创新企业获得的贷款和投资只能用于生产经营,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以及从事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活动。 第六条 银行贷款发生风险,在正常履行催收和追偿程序后,出现以下情形,可以申请风险补偿: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经人民法院判决并对借款人、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半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债权;或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但由于执行困难等原因,经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程序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的债权。 (二)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相关程序已经终结,债权银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工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债权银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人因刑事犯罪,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债权银行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四)其他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第七条 科技创新企业在开展投贷联动业务之前,为投资机构关联企业的,投资机构不享受补贴政策,关联企业的判断标准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在贷款和投资资金均到位后,银行贷款发生第六条所述情形,按照贷款本金实际损失的50%对银行给予补偿,单户企业(含关联企业)最高补偿额100万元。 投贷联动风险补偿与我市科技创新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偿不兼得。 第九条 在贷款和投资资金均到位后,对开展投贷联动业务的银行和投资机构,分别按贷款额和投资额的1%予以补贴,银行和投资机构的补贴均为25万元封顶。 银行和投资机构申请补贴资金时,科技创新企业应有效存续,不得存在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第十条 市金融局每年发布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银行和投资机构均可申报。申报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大连市投贷联动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大连市投贷联动业务补贴资金申请表》; (二)银行与股权投资机构之间的协议; (三)贷款合同、借据等放款证明文件,贷款审核时的人民银行征信报告; (四)贷前调查及贷后管理情况报告、贷款授信审批相关意见及授信申请材料; (五)确认贷款本金损失的相关证明文件,包括银行坏账损失情况说明及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中贷款的分类情况; (六)法院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法院执行文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行政管理机关对借款人作出的相关处罚决定,借款人的清算公告或者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法律文书、公告,专业技术部门或中介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审计报告,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贷款本金损失形成的证据材料; (七)投资机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八)投资机构实缴出资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验资报告、银行缴款凭证等); 科技创新企业的营业执照; 审核部门认为需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时,应向市金融局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五份,可提供复印件并须加盖公章,必要时提供原件以供核对。 市金融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请市科技局核实投贷联动业务开展时企业是否为科技创新企业。审核后,市金融局出具审核意见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市金融局出具的审核意见将补偿和补贴资金拨付市金融局,由市金融局向银行和投资机构兑现。 市金融局、大连银保监局不定期对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银行和投资机构定期向市金融局报送投贷联动业务开展情况。 第十三条 银行须建立呆坏账核销和追偿制度,贷款发生风险补偿之后,对银行追偿收回的债权金额,扣除追偿费用后按比例返还市财政。获得风险补偿的银行按季度向市金融局报送追偿情况。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扶持资金预算安排环节存在违规安排资金的行为、项目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核及其资金分配环节存在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银行、投资机构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编制虚假材料骗取资金的,一经发现即追回资金、取消资格,并追究申报机构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大连银保监局负责解释,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根据实施情况可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