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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旅顺口区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

作者:大连旅顺口区人民政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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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金发〔2018〕1号

政策咨询部门: 区金融中心  联系电话:86395121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引导我区金融产业走绿色发展道路,着重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等绿色产业、精品农业、科技创新产业和高端服务业等绿色经济活动,充分发挥金融业支持绿色产业发展的效率优势,扩大绿色金融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供给,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投入我区绿色经济发展,吸引集聚优质金融资源和金融人才,逐步构建我区绿色金融生态圈,实现旅顺绿色经济区有质量的发展,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设立旅顺口区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引进金融企业、吸引金融人才、鼓励和支持金融企业开展产品、业务和模式创新等金融发展事项。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升专项资金引导、带动和杠杆作用。
  第三条 对在我区新设立的金融或类金融企业,自建或购买营业办公用房,按照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单一企业购房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且5年内不得转让、出租和出售。

不单独建、购办公用房的企业,由区政府协调解决或自行承租1000平米以内办公用房,3年内免除房租或由区财政全额补贴房租,年房租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四条 在我区新注册的金融或类金融企业,年度纳税超过1000万元的,从下一年度起,按照不超过企业上年形成地方本级财力的50%以内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为5年。

第五条 在我区新注册的金融或类金融法人企业,部门经理(含)以上中高级管理人员,工作满一年的,按其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本级财力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为5年,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 设立旅顺口区创投引导基金,积极引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总部,鼓励和支持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产业投资等股权基金的设立和发展。对新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参照金融或类金融企业扶持办法,执行企业税收及高管个人所得税奖补政策。

第七条 对规范运作的创新型网络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研发中心、新兴科技金融企业、金融配套服务和中介服务机构,经区政府组织认定后,参照本措施的奖补办法执行。

第八条 对带动性强、辐射力明显、地方经济贡献特别大的重点金融企业和金融项目,经区政府批准,可另行给予单独扶持。对在绿色金融业务、产品和服务创新方面成果显著,以及在引入金融机构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人员,经区政府批准,可设立绿色金融创新奖予以奖励。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在我区举办省级(含)以上有影响力的金融论坛、金融展览等相关金融商业活动,按照活动总支出的50%给予奖励,单次活动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十条 符合本措施规定奖补条件的企业,应承诺在我区持续经营十年以上,期间变更注册地或注销的,取消其享受的奖补资格并收回已奖励的全部资金。企业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或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当年不得享受本措施规定的奖补政策。

本措施对单一企业年度各项奖励补贴总额,在前三年不超过企业上年形成地方本级财力的80%;第4、5年不超过企业上年形成地方本级财力的60%。

第十一条 区政府将积极协助争取包括金融企业落户一次性奖励等在内的市本级金融支持政策。

本措施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或客观实际发生重大变化,将根据情况作出相应调整。

本措施所称的金融企业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期货、金融租赁、财务公司、消费金融等企业法人;类金融企业是指经国家有关部委、省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股权交易中心、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网络借贷中介机构等企业法人;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主营或受托主营股权投资业务、并依法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金融发展中心)负责绿色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及各项补贴、奖励的申报、审核、评定和批准等事项,制定实施细则,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本措施由旅顺口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措施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至2023年4月1日终止。

 

  

大连市旅顺口区金融发展中心

20183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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