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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瓦房店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作者:大连瓦房店政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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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

    《瓦房店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业经市政府九届二十四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瓦房店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发展新动能,建设创新型城市,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二条  支持科技创新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围绕制约科技创新发展突出问题,针对科技创新发展新趋势、新特征、新需求,精准制定政策措施,增强科技创新竞争力。

(二)坚持重点突破。紧盯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知识产权能力提升、科技成果转化、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等重点领域,创新政策措施,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  市本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点产业和重点产品发展、推动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知识产权能力提升。

第二章  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第四条  对列入大连市科技重大专项的项目,在大连市“对研发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按照年度实际研发费用支出给予最高30%补助,项目执行期内补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基础上,瓦房店市再按照年度大连市拨经费实际到位额度给予最高5%的配套补助,项目执行期内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五条  对列入大连市重点研发计划的项目,在大连市“对研发投入在20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按照年度实际研发费用支出给予最高30%补助,项目执行期内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基础上,瓦房店市再按照年度大连市拨经费实际到位额度给予最高5%的配套补助,项目执行期内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六条  对列入大连市科技创新基金的项目,在大连市“对高校院所重点学科(研究方向)重大课题研究每年每项支持额度100万元,连续支持3年;应用基础研究项目每项支持额度50万元。科技惠民项目及软科学研究项目每项支持额度10万元”的基础上,瓦房店市再按照年度大连市拨经费实际到位额度给予最高10%的配套补助,重大课题研究每年每项配套补助10万元,连续支持3年;应用基础研究项目每项配套补助5万元;科技惠民项目及软科学研究项目每项配套补助1万元。

第七条  对新获批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等高端创新平台的单位,在大连市“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补助”的基础上,瓦房店市再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国家相关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对新获批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的单位,在大连市“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补助”的基础上,瓦房店市再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对高端创新平台定期评价评估结果,在大连市“对优秀单位给予3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良好和基本合格单位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助”的基础上,瓦房店市再对优秀单位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良好和基本合格单位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国家重点实验室等高端创新平台被大连市考评为优秀的,在大连市“按照不超过年度实际研发费用支出30%的比例,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补助”的基础上,瓦房店市再按照大连市拨经费实际到位额度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5万元。

第八条  对新获批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创新平台、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的单位,在大连市“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助”的基础上,瓦房店市再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获批大连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的单位,在大连市“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的基础上,瓦房店市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相关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九条  对新获批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众创空间的,在大连市“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20万元补助”的基础上,瓦房店市再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补助。对新获批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众创空间的,在大连市“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万元补助”的基础上,瓦房店市再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补助。对新获批大连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众创空间的,瓦房店市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星创天地”和科技特派团,在大连市“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的基础上,瓦房店市再给予2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定期评估为优秀科普基地的单位,在大连市“给予10万元补助”的基础上,瓦房店市再给予1万元补助。

第十条  对新认定的省级、大连市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在大连市“分别给予联盟牵头单位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补助”的基础上,瓦房店市再分别给予联盟牵头单位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十一条  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大连市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的基础上,瓦房店市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大连市“给予10万元补助”的基础上,瓦房店市再给予5万元补助。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众创空间培育的在孵企业或毕业2年之内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大连市“每认定一家给予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众创空间奖励10万元,同一单位年度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50万元”的基础上,瓦房店市再给予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众创空间每认定一家奖励5万元,同一单位年度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二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大连市级产业专利联盟,在大连市“给予牵头单位50万元、30万元补助”的基础上,瓦房店市再给予联盟牵头单位5万元、2万元补助。

第十三条  鼓励开展知识产权创造。每件发明专利申请资助,在大连市“给予800元(享受减缓资助200元)资助”基础上,瓦房店市再给予100元资助(享受减缓不予资助);每件发明专利授权,在大连市“资助5000元”基础上,瓦房店市再资助2000元;每件发明专利维持满7年,在大连市“资助1500元”的基础上,瓦房店市再资助1500元;对企业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获得授权的外国专利,在大连市“每件资助5万元”的基础上,瓦房店市再资助2万元,对同一专利获得多个国家或地区授权的不重复资助;对完成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清零的企业,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完成发明专利清零的企业,在大连市“给予3000元后补助”的基础上,瓦房店市再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贯标工作。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和《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规范》等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事业单位,在大连市“给予10万元后补助”的基础上,瓦房店市再给予3万元后补助。

第十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申报上级科学技术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每项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辽宁省科学技术功勋奖的第一完成人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辽宁省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每项分别给予10万元、7万元、4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大连市科学技术功勋奖的第一完成人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大连市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3万元/项、2万元/项、1万元/项的奖励。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贯标试点企业,给予每户企业1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三章  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十七条  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企业通过产学研合作组织实施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示范项目,在大连市“按照实际研发费用支出给予最高5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基础上,瓦房店市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八条  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向企业转移转化。高校院所与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及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在大连市“分别按技术合同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给予企业10%补助,每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基础上,瓦房店市再按照大连市拨经费实际到位额度10%给予企业配套补助,最高补助10万元。

第十九条  大力培育技术转移机构。对新增的国家级、省级、大连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在大连市“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补助”的基础上,瓦房店市再对新增的国家级、省级、大连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补助。

第四章  支持重点产业、重点产品发展

第二十条  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在大连市“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的基础上,瓦房店市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二十一条  工业设计中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大连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在大连市“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的补助”的基础上,瓦房店市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的补助。

第二十二条  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补助。对新认定的大连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开展的行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项目,在大连市给予补助的基础上,瓦房店市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二十三条  制造业单项冠军补助。对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认定的全国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或单项冠军产品,在大连市“给予100万元资金补助”的基础上,瓦房店市再给予10万元资金补助。

第二十四条  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补助。对以发明专利为核心申报条件获得辽宁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认定的企业,给予5000元一次性补助。

第五章  推动金融支持科技创新

第二十五条  本章所述科技创新企业为经国家或上级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大连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或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备案众创空间内孵化的企业。

第二十六条  鼓励瓦房店市企业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在大连市“按照企业上市不同环节给予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的基础上,瓦房店市再按照企业上市不同环节给予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第二十七条  鼓励瓦房店市企业通过并购、借壳等方式上市。企业境内非首发上市,异地收购且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瓦房店市或收购瓦房店市本地上市公司且使上市公司自收购之日起一年内实现扭亏为盈、净利润或者总资产规模增长20%以上的,在大连市“一次性给予补贴200万元”的基础上,瓦房店市再一次性给予补贴70万元。

第二十八条  鼓励瓦房店市企业境外上市。企业在境外主板或创业板上市实现融资1000万美元以上(含首发和非首发)的,在大连市“一次性给予补贴300万元”的基础上,瓦房店市再一次性给予补贴50万元。

第二十九条  鼓励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在大连市“按照挂牌环节给予总额不超过140万元的补贴”的基础上,瓦房店市再按照挂牌环节给予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新三板”挂牌企业实现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参照第二十六条给予差额补贴。

第三十条  鼓励企业在“四板”市场挂牌。在大连市“按照挂牌不同环节分别给予补贴”的基础上,瓦房店市再按照大连市拨经费实际到位额度的20%给予企业配套补助。“四板”挂牌企业实现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或在“新三板”挂牌的,参照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一次性给予差额补贴。

第六章  申报程序

第三十一条  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每年3月份进行上一年度的补助申报。申报项目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项目。

第三十二条  市经信局在市政府网站发布申报通知,明确补助对象,规定申报方式、程序及相关要求等。自通知发布日到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30天。

第三十三条  申报单位填写申报表,提供批文、证书、票据等相关证明材料,并报送至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第三十四条  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后,汇总上报瓦房店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五条  瓦房店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拟补助计划报瓦房店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十六条  瓦房店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拟补助计划在瓦房店市政府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

第三十七条  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负责拨付资金。

第七章  组织保障

第三十八条  成立由市政府市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的瓦房店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工作领导小组,市经信局、财政局、发改局、人社局、环保局、市场监管局、农发局、安监局、金融办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市长兼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政策措施中新认定的时间界定为2018年1月1日。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内符合本措施的多个补助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补助。

第四十条  申报单位要对其申报补助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将取消有关补助资格,追缴已拨付的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政策措施由瓦房店市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政策措施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以前市政府有关政策,凡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措施为准。本政策措施在实施过程中,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在实施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时,由瓦房店市支持科技创新政策措施工作领导小组决定进行修改。

第四十三条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奖励措施>的通知》(瓦政办发〔2015〕66号)自本政策措施实施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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