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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9年 沈阳市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促进现代农业 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市农业农村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9年 沈阳市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促进现代农业 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沈农发〔2019〕27号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现将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2019年沈阳市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沈阳市财政局 2019年4月28日
2019年沈阳市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 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实施我市乡村振兴战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发〔2018〕30号)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强农惠农政策体系,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创新资金管理机制,以优势区域和优势产业为重点,特制定政策如下。 一、基本原则 积极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精神,进一步下放项目管理权限。市级制定惠农政策,切块下达资金,按照“大专项+任务清单”模式管理。支持各区县(市)制定差异化政策,促进各区县(市)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发展。 二、政策内容 (一)扶持区域特色产业 1.大力发展露地蔬菜、特色经济作物。在蔬菜生产核心区、特色作物生产核心区内,调减玉米后改种蔬菜、西甜瓜、花生、葡萄、花卉、小杂粮等经济作物,对单一品种集中连片50亩以上,给予补助;对种植中草药、软枣猕猴桃连片100亩以上,给予补助。 2.对规模化全产业链蔬菜基地、食用菌生产基地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水、电、路等)给予补助。 3.加快辽育白牛良种发展,对养殖场、养殖户、农民合作社增加的辽育白牛犊牛给予补助。对经过省相关部门确认的辽育白牛核心育种群,每头牛给予一定补助。 4.支持稻田综合种养发展,对开展稻田养殖小龙虾、河蟹项目面积达到50亩以上给予补助。 (二)支持农业设施升级 5.支持设施农业建设,在蔬菜生产核心区、特色作物生产核心区内,对新建、改造连片10亩以上高标准温室小区及新建连片10亩以上高标准冷棚小区分别给予补助。 6.巩固“大棚房”清理整治成果,清理整治后的设施农业小区,按照产业发展规划要求修复改造恢复农业生产,对购置棚膜、保温被等给予一定补助。 7.支持高标准连栋温室建设,对新建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投入达到5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的连栋温室项目,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8.支持水产养殖业发展,对工厂化水产养殖、池塘工程化养殖、稻田综合种养等渔业设施项目给予补助。 9.促进畜牧业规模化养殖,对当年建成的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养殖舍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按投资额(圈舍等基础设施、生产用设备)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三)推进农业绿色发展 10.鼓励支持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生产主体开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质量认证活动。对获得认证证书的,给予补助;鼓励各区县(市)政府积极申报国家地理标志农产品,支持申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和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称号的区、县(市)政府给予以奖代补。 12.加快推进养殖业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畜禽规模养殖场,设计并配套建设贮粪场和污水贮存池达到环保要求的,给予设计及建设等相关费用补助。提高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对以畜禽粪便为原料的有机肥项目,新建厂房等基础设施、新购专用设备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对以畜禽粪便为原料生产的有机肥,按生产量给予补助。推进秸秆饲料化利用,对当年建成的秸秆青黄贮窖池给予补助。 13.提高秸秆收集、离田水平。鼓励农作物秸秆收储点建设,对当年新建收储秸秆达2万吨的投资主体给予资金补助;对水稻低洼田地 (重点河道流域两侧)高留茬处理给予补助。 14.提升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鼓励秸秆利用项目建设,对于投资30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对已建成的项目,当年利用秸秆达5000吨以上给予补助。 15.改善人居环境,促进节能减排。对改造北方农村户用清洁采暖模式的农户,给予节能炉具、节能炕灶建设补助;对建设太阳能亮化示范工程的村给予补助。 (四)引导适度规模经营 16.支持土地流转,对当年在土地流转中心备案且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新增流转土地面积达到500亩以上的村、5000亩以上的乡镇分别给予一次性以奖代补;对流转土地规模达到500亩和1000亩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以奖代补。 17.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对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当年新增加的生产经营项目贷款,额度在300万元以内部分,给予贴息补助。对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当年投入达到200万元规模,新建粮仓、晒场、贮藏库等基础设施或购置农产品粗加工等设施、设备给予以奖代补,鼓励持续规模经营。 18.鼓励农业机械化发展,对以农机作业为主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当年新建农机具库房,面积达到400平方米以上的,择优选择给予补助。以水稻和玉米实现全程机械化生产为目标,择优选择具有区位优势和带动作用的以农机作业为主的农民合作社为基地,对周边地区的农机手进行强化培训,给予适当补助。 (五)推进三产融合发展 19.支持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对四个县域地区的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或家庭农场,当年新建储藏量100吨的单个组装式冷库、储藏量60吨至500吨的单个贮藏窖,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20.支持农产品加工及农业产业化项目建设,对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不含土地投入),对其固定资产投资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21.支持休闲农业特色村和休闲采摘园建设,对休闲农业特色村和采摘园分别给予以奖代补。 22.支持都市休闲农业园区建设,对面积在200亩以上、基础设施投资额在3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以上的都市休闲农业园区,按照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23.支持乡村田园综合体项目建设,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以上,具有农业生产、农事体验、特色餐饮、民宿风情、特色民俗等功能的乡村田园综合体休闲农业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 24.支持涉农区县(市)发展农村电商,对电商示范乡镇、示范村、电商产业园区、电商平台建设,以及电商经营主体培育、人员培训等给予补助。 25.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建设,围绕各区县(市)农业优势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以规模化种养基地为基础,开展“生产+加工+科技+营销”全产业链开发,对产业园建设给予补助。 三、组织实施 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政策项目实施及资金管理使用主体为区县(市)。各区县(市)应结合各地区实际,及时制定具体政策实施细则或项目验收方案等,明确补助标准及实施方式,可适当调整支持方向及补助方式等,报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备案后实施。对完成任务清单的区县(市),履行上级备案程序后剩余资金可统筹整合使用,但应符合资金管理使用方向;未完成任务清单的区县(市),由市级据实清算收回资金。 市农业农村局按照相关农业规划和发展目标,研究下达项目任务清单,对区县实施项目加强指导、督促。市财政局负责拨付、清算资金,督促各区县(市)财政局及时兑付政策资金。各区县(市)要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加强项目申报、审核、验收、资金拨付等环节管理,切实推进惠农政策落实,促进产业发展、农民增收。 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各级各类扶持政策补助,原则上从高给予,上级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对于发展潜力大的重点产业项目,由市政府制定政策予以扶持。 本政策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19年4月2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