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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企业债券发行核准办事指南

基本信息

一、事项名称
企业债券发行核准
二、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三、项目编码(审改办)
01003
四、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境内发行企业债券(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六、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条、第六十四条

(四)《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957号)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1890号)

(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简化企业债券申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发改办财金〔2015〕3127号)

(八)《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2018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国办发〔2019〕20号)

(九)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2017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国办发〔2018〕28号)

(十)《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七、受理机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八、决定机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九、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十、申请条件
按照申请材料目录准备材料,齐全后即可进行申报
十一、禁止性要求

十二、申请材料目录
(一)中央企业(纸质版,原件,一式1份,附光盘)
1.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转报文件或发行人发行申请报告
2.发行人关于本期债券偿债保障措施的报告
3.债券募集说明书
4.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
5.募集资金投向有关原始合法文件
6.发行人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如有)
7.发行人和本期债券信用等级证明文件
8.法律意见书
9.参与各方签署的综合信用承诺
10.第三方担保函或资产抵质押文件(如有)
11.发行人最近一期资产清单
12.债权代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募集资金账户监管协议、偿债资金账户监管协议
13.主承销商出具的推荐意见
14.法律、法规、国务院文件、部门规章和按照行业产业政策要求提交的材料
(二)地方企业(纸质版,原件,一式1份,附光盘)
1.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对企业发债的转报文件或发行人(发行人为国办每年公布新的激励支持地区所属企业)的发行申请报告
2.发行人关于本期债券偿债保障措施的报告
3.债券募集说明书
4.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
5.募集资金投向有关原始合法文件
6.发行人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如有)
7.发行人和本期债券信用等级证明文件
8.法律意见书
9.参与各方签署的综合信用承诺
10.第三方担保函或资产抵质押文件(如有)
11.发行人最近一期资产清单
12.债权代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募集资金账户监管协议、偿债资金账户监管协议
13.主承销商出具的推荐意见
14.法律、法规、国务院文件、部门规章和按照行业产业政策要求提交的材料

十三、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按办事指南要求,将申请材料准备齐全后,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网上政务服务大厅登记并进行网上预约。
(二)政务服务大厅电话告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时间。
(三)申请人按照预约时间将申请材料现场报送至政务服务大厅。
(四)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审查合格的予以接收。
(五)承办司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
(六)受理后,承办司局将申请材料转到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委托评估。第三方评估机构形成评估意见,报承办司局。
(七)承办司局办理,作出核准决定。
(八)核准文件通过大厅现场领取并通过机要渠道同步送至来文单位,申请人领取批文时应确认已报送全套申请材料最终稿,承办司局查验后予以封卷留存。政务服务大厅将审批结果信息通过短信、邮件形式告知申请人。

十四、办理方式
全年办理
十五、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3个月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不超过60个工作日)
十六、办理进程查询
事项办理进展信息及结果信息将以短信、邮件的形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也可以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网上政务服务大厅,政务服务大厅微信公众号查询或到政务服务大厅现场咨询。
十七、结果送达
核准结果信息通过短信、邮件形式告知,核准文件通过大厅现场领取并通过机要渠道送至来文单位。
十八、结果公开
事项办理结果信息在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网上政务服务大厅,政务服务大厅微信公众号公开。
十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需收费
二十、监督投诉渠道
政务服务大厅举报电话:010-68504515
二十一、窗口电话
010-68505045    68505050
二十二、办公地址和时间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五巷
对外工作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流程图


wsDeclare (1).jpg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wsDeclare (2).jpg企业债券申报材料信息表.xlsx


常见错误示例

(一)文件标题填报内容与省级发改委转报文的标题(直通车和央企填报申请人请示文标题)不一致


常见问题解答

(一)作为企业,我们该如何申请发行企业债券?

事项名称:企业债券发行核准     问题类型:事项申报问题
答: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申请发行债券的企业需满足一定的条件,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辅导并按要求形成书面材料和文件,中央企业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地方企业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后,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核准。
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所属企业发行的债券和创新品种债券(包括“债贷组合”,城市停车场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养老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双创孵化、绿色债券等专项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可续期债券等)可直接向我委申报发行(须同时抄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并行出具转报文件)。
对国务院大督查中落实有关政策措施成效较明显的地区(简称激励支持地区)实行申请企业债券“直通车”机制的激励支持,激励支持地区所属企业在相关期限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不再通过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由发行人自行出具申请文件并直接向我委申报(须同时抄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二)提交了纸质材料,什么时候能得到进一步消息?
事项名称:企业债券发行核准     问题类型:事项申报问题
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将在接收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过政务服务大厅行政审批事项申报系统上传受理告知书或不予受理告知书,同时联系人也将收到系统短信告知。
(三)某个项目现在进展情况是什么?
事项名称:企业债券发行核准     问题类型:事项申报问题
答:您可凭申请时的用户名和密码在政务服务大厅行政审批事项申报系统或凭材料接收单上的二维码在大厅自助设备和微信公众号查询,也可以通过窗口查询。
(四)我们的项目什么时候能够批复?
事项名称:企业债券发行核准     问题类型:事项申报问题
答: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企业债券发行申请从正式受理到最终核准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文件的规定,债券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直至我委核准时间,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不超过60个工作日),补正材料期间不计算在审核期限内。
(五)企业债券核准文件如何领取?
事项名称:企业债券发行核准     问题类型:事项申报问题
答:企业债券核准完成后,核准文件通过机要渠道送至来文单位。申报单位也可自行或委托主承销商到政务服务大厅企业债券窗口领取核准文件,需带好介绍信及身份证。
(六)优质企业债券发行后,我们应该如何履行募集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兑付资金安排和偿付风险排查等义务。
事项名称:企业债券发行核准     问题类型:事项申报问题
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优质企业直接融资 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806号)要求,每年4月30日前,发行人、主承销商应向我委报送上一年度优质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以及本年度债券本息兑付资金安排和偿付风险排查情况。律师事务所应对项目的合规性发表法律意见。
1.报告格式
(1)承诺声明。在报告正文前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报告正文。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总体情况,对于已发行尚未兑付的优质企业债券,应当说明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上年度募集资金使用合规情况,对于上年度使用的募集资金,应当说明是否按要求投入募集说明书约定的项目,如有募集资金投向变更是否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是否违规投向负面清单领域、纯公益性项目领域;项目依法应履行审批程序的,审批程序是否依法合规,是否取得相应合规性文件。若上年度使用的募集资金领域属于前期募集资金已投资项目的,可引用前次报告结论进行简化说明。
存续期优质企业债券的发行人及各期牵头主承销商和律师,应当参照上述要素逐一对相关事项进行报告说明。其中,存续期优质企业债券的各期牵头主承销商和律师还应当对发行人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和募集说明书约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取得相应合规性文件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
2.省级发展改革委指导并组织辖区内存续期优质企业债券的发行人及各期牵头主承销商和律师编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应于4月30日前报送我委,同步抄报省级发展改革委,其中,律师报告还应于每年6月30日前通过交易场所向市场公开披露。
3.发行人为中央企业的,参照上述报告编制格式,做好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编制和信息披露工作,报告直接报送我委。
4.有关优质企业债券募投项目进展情况、债券本息兑付资金安排和偿付风险排查等其他情况,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和有关中央企业纳入各年度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督检查和本息兑付风险排查有关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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