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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大连市政府【转载】

大政发〔2018〕3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修订后的《大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业经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9日     
 
大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鼓励我市各行各业创新和改进质量管理,全面提升质量水平,树立质量第一、追求卓越的价值导向,推动我市经济向高质量发展迈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大连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
    (一)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创新能力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处于本市和全国同行业领先地位,在本市和全国同行业中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组织;
    (二)质量工作成绩显著,对大连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审定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审定工作应在组织或个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分为质量奖、提名奖、个人特别贡献奖。质量奖获奖组织不超过3个,提名奖获奖组织不超过5个,个人特别贡献奖获奖者不超过2名。
    市长质量奖每年审定一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设立大连市市长质量奖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负责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审定。工作委员会主任由主管质量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质量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担任,其他成员由市政府有关部门领导组成。
    第六条  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质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长质量奖审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审定活动,决定市长质量奖重大工作事项;
    (二)审查、公示初选结果,确保审核工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三)确定质量奖、提名奖和个人特别贡献奖推荐名单。
   第八条 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修)订市长质量奖审定标准、实施细则、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二)制(修)订审核人员管理制度,选拔、培训、考核审核员,组建审核员专家库,与先进地区专家库实现资源共享,组建独立的专家审核组,建立审核员绩效考评机制,监管审核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三)组织编制市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际先进质量奖审定标准的跟踪研究;
    (四)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请、组织审定以及宣传和推广工作;
    (五)调查、监督市长质量奖申报及获奖组织的经营管理实况、组织社会责任和获奖个人情况等;
    (六)向工作委员会报告市长质量奖的初步评价结果,提请审议候选组织和个人名单。
    第九条  市长质量奖的审定应充分听取和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条 市有关主管部门、市行业协会、区市县(先导区)质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系统、本地区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培育、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且正常运营3年以上;
    (二)执行标准依法有效,在同类可比范围内核心指标处于国内或国际领先水平;
    (三)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有效运行卓越绩效模式;
    (四)具有突出的运营绩效,近3年主要经济、技术、创新投入等指标和质量水平处于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并保持稳步增长;
    (五)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二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二)有较强的质量创新和改进意识,积极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或在质量管理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和经验,对提高组织或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做出重要贡献;
    (三)积极推动和参与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对组织质量文化形成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给组织和社会带来显著效益;
    (四)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五)恪守职业道德,具有榜样作用;
    (六)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第十三条  获得质量奖和个人特别贡献奖的,满3年可再次申报。获得提名奖的不受此限。
 
第四章 审定标准
 
    第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的审定标准采用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
    第十五条  市长质量奖审定标准可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 审定程序
 
    第十六条 材料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在自愿基础上如实填写《大连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市长质量奖审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等申请材料,经市主管部门或市行业协会或区市县(先导区)质量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  资格审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进行申报条件、推荐意见及申报材料审查。
   第十八条 组织专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审核需要,在专家库内随机抽选相关方面的专家组成审核组,开展当年审核工作。当年审核工作结束后,审核组自动解散。
    第十九条  资料审核。审核组组织审核员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组织和个人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形成资料审核报告,并依据审核结果提出进行现场审核的组织和个人名单。
    第二十条  现场审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审核组按照审定标准,对通过资料审核的组织和个人进行现场审核,形成现场审核报告。
    第二十一条  综合评价。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资料审核报告、现场审核报告,对申报组织和个人进行综合评价后,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候选名单。
    第二十二条  初选公示。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获奖候选名单进行初选,初选结果向社会公示后,依据初选和公示结果提出获奖推荐名单,并上报市政府。
    第二十三条  批准公告。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获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名单。
 
第六章 奖励及工作经费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进行公告和奖励。对获得质量奖和提名奖的组织,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获得个人特别贡献奖的,颁发获奖证书,不颁发奖金。
    对已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获得中国质量奖和提名奖时,分别追加奖励100万元、50万元;获得省长质量奖金奖和银奖时,分别追加奖励50万元、30万元。
    再次获得同一奖项的,只颁发获奖证书,不颁发奖金;再次获得高一级奖项的,只颁发两级奖金的差额。
    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第二十五条  市长质量奖审定和管理经费列入当年市财政预算。审定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在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分享成功经验等方面履行义务,促进全市质量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七条  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在宣传所获荣誉时,应当注明获奖年度。禁止将市长质量奖称号及标志用于具体产品的广告、宣传、说明和包装。
    第二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工作委员会可报请市政府批准取消其市长质量奖荣誉,收回获奖证书和奖金,纳入信用记录,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 参与市长质量奖审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保守申报组织的商业秘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审定。对违反规定的机构和个人,取消其审定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市长质量奖标志和证书,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月6日发布的《大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大政发〔201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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