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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井子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井子区经济工作奖励暂行办法》和《甘井子区经济工作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甘井子区经济工作奖励暂行办法》和《甘井子区经济工作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井子区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0日


甘井子区经济工作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奖励的激励机制,促进甘井子区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原则
(一)激励又快又好地完成我区“十三五”规划
(二)促进我区营商环境建设
(三)落实《中国制造2025》,鼓励科技进步和全面创新
(四)鼓励重大项目建设,支持实体经济振兴
(五)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产业升级,提高经济质量
第二章 奖 项
共设三个奖项:
(一)重大项目奖
(二)突出贡献奖
(三)创新创业奖
第三章 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
(一)街道办事处;
(二)甘井子区行政区划内的园区管委会;
(三)在甘井子区依法纳税的企业、项目单位;
(四)为甘井子区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四章 重大项目奖
第一条 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在全区排前三名且完成年度计划的城市街道,分别奖励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在全区排前两名且完成年度计划的涉农街道,分别奖励50万元、40万元。
第二条 完成列入区年度土地招拍挂重点项目计划的土地出让且前期参与土地整理的:单宗出让建筑面积低于5万平方米的,每宗奖励项目所在街道2.5万元;单宗出让建筑面积高于5万平方米的,按照出让建筑面积每万平方米5000元、年度出让项目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项目所涉及街道予以奖励。
第三条 对成功出让工业用地的街道,除第二条的奖励外,按照实际成本超过土地挂牌价的部分给予100%的奖励。
第四条 对投资5亿元以上的商业项目或投资2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不含住宅开发、政府投资项目),或形成年度区级财力1000万元以上,或安置就业(本区农转居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及登记高校毕业生,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稳定就业一年以上且给予正常待遇)100人以上的任一条件,一次性给予项目单位50万元奖励。
第五条 对投资10亿元以上的商业项目或投资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不含住宅开发、政府投资项目),或形成年度区级财力2000万元以上,或安置就业(本区农转居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及登记高校毕业生,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稳定就业一年以上且给予正常待遇)300人以上的任一条件,一次性给予项目单位100万元奖励。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到10亿元、1亿元到5亿元的重点工业项目,对其行政审批前置的主要中介服务事项费用(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分别给予50%、30%、10%的奖励。
第七条 对取得国家级园区认定的园区管委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取得省级园区认定的园区管委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五章 突出贡献奖
第一条 对年度财政收入总量在全区排前三名的城市街道,分别奖励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对年度财政收入总量在全区排前两名的涉农街道,分别奖励50万元、40万元。
第二条 按照街道本年度形成区财力的1%对街道予以奖励;对完成年度财政收入计划的街道按其年度财政收入增量的1%予以奖励。
第三条 对完成年度财政收入前十名的村各奖励30万元。
第四条 对年度实现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在全区排前五名的街道,分别奖励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第五条 对年度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在全区排前五名的街道,分别奖励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第六条 对引进的区域外内资项目(不含纯商品住宅开发项目,商业综合地产项目按商业占比核算),项目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按当年实际投资额的0.5‰奖励各街道。
第七条 按各街道当年完成实际利用外资额的0.8‰(其中商品住宅开发项目按0.5‰)给予奖励。
第八条 对年度实现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超过亿元,且增幅达到20%以上的企业,按照产值排名全区前五名的,分别奖励10万元。
第九条 对年度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首次超过50亿元、30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第十条 对年度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在全区排前5名且零售额保持正增长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
第十一条 新转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库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转入限额以上商贸业企业库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十二条 对本区经济发展贡献前20强且当年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企业,其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8名)按照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10%予以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个企业的奖励对象累计奖励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对本区经济发展贡献的30%。

第六章 创新创业奖
第一条 年度内列入国家、省、市专项(不包括各行业协会的专项)的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项目单位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第二条 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到期通过重新认定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三条 对通过国家级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6万元。
第四条 对被认定大连市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技术设备示范应用项目的企业或项目单位,按照市级奖励金额的10%给予奖励。
第五条 被认定为国家级工程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或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或项目单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被认定为省级工程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或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或项目单位一次性奖励50万元;被认定为市级工程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或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或项目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六条 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新设备购置费用的2%予以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在任职于我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研究方向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或高新技术产业领域,3项以上研究成果在区内科技企业实施产业化的人员范围内,评选出年度十大创新带头人,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
第八条 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的高层次人才在我区开展优质创新创业项目的,对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三年内每年按80%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主营业务的产品和服务列入国家发改委《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且对我区发展贡献最大的10家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
第十条 主营业务为新兴商业模式且对我区发展贡献最大的5家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
第十一条 对列入国家军用技术转民用推广目录项目且在我区实现产业化的重点推荐项目和推荐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我区企业技术与产品列入国家“民参军”技术与产业推荐目录的重点推荐项目和推荐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双创平台(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如果晋级,按照以上奖励金额给予补差奖励。
第十三条 对主持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企业或项目单位给予50万元奖励;对主持制定国家标准的企业或项目单位给予30万奖励,对参与制定的企业或项目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对主持制定行业标准的企业或项目单位给予20万元奖励,对参与制定的企业或项目单位给予5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产品被评为国家驰名商标、名牌产品的,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产品被评为省级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省长质量奖的,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产品被评为市级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省长质量奖的,一次性奖励企业1万元。
第十五条 物流企业被新评定为国家5A级、4A级、3A级(不含分支机构)的,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奖励,如果晋级,按照以上奖励金额给予补差奖励。
第十六条 旅游风景区被认定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或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一次性奖励项目所在街道100万元;旅游风景区被认定为国家4A级旅游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或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一次性奖励项目所在街道50万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条 同一年度内已经享受过我区其他优惠政策的受奖企业、单位或个人,不得兼得本办法中的奖励;同一年度内符合本办法中多项奖励条件的企业、单位或个人,至多只能获得一项奖励。
第二条 其他做出突出贡献需要奖励的项目,由甘井子区经济工作奖励领导小组确定。
第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经济指标以区统计局最后确认的数字为准。
第四条 本办法由甘井子区经济工作奖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本办法的具体操作由《甘井子区经济工作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予以明确。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甘井子区经济工作奖励办法(暂行)》(甘委发〔2014〕年1号)同时废止。
第六条 本办法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甘井子区经济工作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对《甘井子区经济工作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具体实施做出规定。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二条 成立甘井子区经济工作奖励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区长任组长,分管经济工作副区长和区发改局局长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经信局、区人社局、区服务业局、区商务局、区开发中心、国土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区审计局、区法制办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主任由区发改局局长兼任。
第三条 区领导小组下设三个考核小组:
(一)重大项目奖考核小组
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国土分局、区开发中心、区统计局组成,区发改局局长任组长。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奖励标准的街道和项目以及中介服务事项的奖励,由发改局牵头;对土地出让项目的奖励,由国土分局和区开发中心分别确认,由区发改局汇总;对生产经营性项目的奖励由区发改局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对形成区级财力和安置就业进行确认;对园区管委会的奖励,由发改局牵头。
(二)突出贡献奖考核小组
由区财政局、区经信局、区服务业局、区商务局、区统计局组成,区财政局局长任组长。对涉及财政收入和个人所得税的奖励由区财政局牵头;对涉及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指标的奖励由区经信局牵头;对涉及社会消费品零售额指标的奖励由区服务业局牵头;对涉及招商引资的奖励由区商务局牵头;对新入库企业的奖励由区统计局牵头。
(三)创新创业奖考核小组
由区经信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服务业局、区市场监管局组成,区经信局局长任组长。对列入各级专项的项目、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技术改造项目、双创平台和十大创新带头人的奖励,由区经信局牵头;对首台套、工程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新兴产业和新兴商业模式、军民融合的奖励由区发改局牵头;对“百千万”人才创业的奖励由经信局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对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进行确认;对标准制定单位、驰名商标、名牌产品、质量奖的奖励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对物流企业、旅游风景区的奖励由区服务业局牵头。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四条 审批程序
(一)每年年末,各考核小组依据《办法》和本细则,分别对负责考核的奖项及拟奖励单位进行考核,并提交书面考核报告。
(二)次年一月上旬,各考核小组将考核报告报区领导小组。
(三)次年一月中旬,区领导小组对考核报告进行审议并形成奖励意见。
(四)次年一月下旬,区领导小组将奖励意见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委常委会批准。之后,在区委经济工作会议上兑现各项奖励。
第四章 奖金来源及奖励使用
第五条 奖金来源:区财政专项资金
第六条 奖金使用:区政府奖励给各街道的奖金用于街道的建设和经费补助。
第五章重大项目奖
第七条 重大项目的核定范围:必须是列入当年区重点项目计划的项目。
第八条 《办法》第四章第四条、第五条所奖励的项目,统一在竣工投产年度按完成投资额、形成区级财力、安置就业是否达到规定标准进行审核。奖励时完成投资的核定为自开工累计完成投资额。若项目分期建设分期投产,可分期进行奖励,但单期必须达到第四章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 若同一建设项目既包含商业地产又包含住宅开发的,按规划部门最后批准的详规,去除住宅开发的投资后核定项目完成投资额,按《办法》第四章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标准奖励。
第十条 《办法》第四章第六条中奖励的项目,统一在竣工投产年度按完成投资额是否达到规定标准进行审核,若当前累计投资额已达10亿元以上,可提前按照相应标准予以奖励;“主要中介服务事项”指的是《甘井子区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列入的中介服务事项。
第六章突出贡献奖
第十一条 《办法》第五章第九条所指“首次超过”以进入我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库之后计算。
第十二条 《办法》第五章第十一条中的新入库企业不包括《办法》正式实施后退库又入库的企业。
第十三条 《办法》第五章第十二条中,单个企业的奖励对象累计金额超过该条所规定的上限的,对单个奖励对象按照其奖励金额占企业奖励总金额的比例兑现奖励。
第七章 创新创业奖
第十四条 《办法》第六章第六条中技术改造项目指到区经信局进行过技术改造备案的项目。
第十五条 《办法》第六章第七条根据人员自主申报和街道汇总上报确定参评人员范围,由创新创业奖考核小组组织评审确定获奖人选。申报年度十大创新带头人的基本条件为年龄不超过45周岁,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在本单位工作3年以上;优势条件为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领相关行业和所属领域技术创新发展并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排名前3位),带头完成技术攻关任务和科技项目,近三年内承担过市级及以上(含行业)科技项目或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奖励。
第十六条 《办法》第六章第八条的获奖人员范围根据人员自主申报和街道汇总上报确定。
第十七条 《办法》第六章第九条、第十条主要通过企业自主申报和街道汇总上报来确定被评选企业范围。其中第九条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以国家发改委网站公布的最新版本为准;第十条的新兴商业模式由创新创业奖考核小组根据企业申报材料组织评审确定参评企业;对我区的发展贡献以当年纳税额我区留成部分为参考。
第十八条 《办法》第六章第十一条中“实现产业化”指产品已经实现量产且当年订单合同超过1000万元以上,同一企业的同一产品最多获奖一次。
第十九条 《办法》第六章第十三条中主持制定标准的企业或项目单位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之一的标准制定单位视为参与单位。
第二十条 《办法》第六章第十六条中,旅游风景区受到同一级别认定的最多获奖一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甘井子区经济工作奖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与《办法》一并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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