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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金普新区促进招商引资指导意见

作者:大连金普新区政府【转载】

为了认真落实辽宁省委省政府、大连市委市政府“双招双引”的工作部署和辽宁省政府主要领导关于大力开展“双招双引”工作的要求,全面打造面向东北亚开放合作的战略高地,使金普新区成为引领东北老工业基地发展的重要增长极,增强对国际国内投资者的吸引力,从大连市和金普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本意见

意见适用于新设及增资扩建的,且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新兴产业项目、现代服务业项目和重大农业项目。其中,新兴产业项目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重点集成电路与半导体等)、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重点智能制造装备、航空装备等)、新材料产业、生物产业(重点生物医药、生物医学工程、海洋生物制品制造等)、新能源产业、汽车整车及零部件、节能环保产业大数据军民融合产业、通用航空产业5G通信项目;现代服务业项目包括信息服务业、现代金融业、现代供应链、科技服务业、商务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健康服务业、休闲旅游业、总部经济、楼宇经济、平台经济工业设计等项目(住宅房地产项目除外)

一、项目落地奖励

1、重点项目。对重点项目新建厂房设施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按照其固定资产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建设扶持,扶持额度不高于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10%;对租用闲置厂房和办公用房的重点项目,按租赁价格的100%给予连续3年补贴,三年内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2、总部经济项目。对新引进的外资总部型企业,最高奖励2亿元;对新引进的内资总部型企业,给予最高1亿元奖励。

3、科技创新项目。对国家级科研院所、国家“985”工程、“211”工程、“双一流”大学,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世界500企业设立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给予最高4000万元奖励。对新引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下一代通信网络、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优质研制项目,给予最高3000万元补助。

4、各类投资基金。鼓励引进天使基金、风投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比照基金实缴规模、募集资金和对我区企业投放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2000万元。政府引导基金优先给予保障,政府引导基金投资比例不再受“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0%”的限制。

二、经营贡献奖励

5、重点项目。对于新区鼓励和支持发展的重点项目,自项目公司设立或投产年度起,比照企业对新区地方经济贡献情况给予运营扶持,最高扶持额度为前3年100%、4年到第6年50%。

6、功能性总部项目。对新设立的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服务平台等功能性总部项目,比照其对新区地方经济贡献给予运营扶持,扶持额度最高不超过90%。

三、用地政策

7鼓励一地多用。新引进的工业、仓储、科研、文旅、商业、居住等项目,土地可以混合利用,建筑可以复合使用,主导功能比例不低于60%。

8、产业配套用房。对新引进的重点产业项目,可以在自有产权的待建土地上建设研发中心、人才和职工公寓(单位租赁住房)等,非生产用房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比例不超过7%、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超过15%。

9、降低用地成本。对属于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战略性新兴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标准的 70%执行,拟定的出让底价不得低于该用地实际取得各项综合成本。对重点产业领域的工业项目,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其厂房和产业配套用房免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0、允许利用闲置工业厂房兴办符合上级政策的新兴产业项目,闲置厂房和土地在政策过渡期内可以不办理规划、土地、不动产变更手续,征收(动迁)和收储按原批准、登记用途评估补偿。

四、其它

对于世界500强企业、中央大型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独角兽企业”和“瞪羚企业”等对产业带动作用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项目,经新区管委会同意,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特定的扶持政策。

企业享受的政策扶持额度原则上以该企业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为上限,扶持政策要在年度财政预算额度内兑现。

对同一事项同时享受国家、省和我区其他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根据本意见获得奖励、补贴或补助的企业,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新区、不改变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违反承诺的,应收回其取得的扶持资金。

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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