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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开展商业保理行业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中国银保监会网站公布,以下简称205号文)要求,为加强商业保理行业监管,在2019年两轮行业摸底排查基础上,进一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商业保理行业清理规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目标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金融服务、防范金融风险的部署要求,严格贯彻执行205号文关于依法合规经营、加强监督管理、稳妥推进分类处置等工作部署,全面规范我市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督促非正常经营类和违法违规经营类企业整改,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二、清理规范对象及分类标准 (一)清理规范对象 在我市范围内登记注册名称中含有“保理”字样,及经营范围中含有“商业保理”业务的企业。 (二)分类标准 按照经营风险、违法违规情形划分为正常经营、非正常经营和违法违规经营三类。 1.正常经营类。主要指符合205号文的各项监管要求和经营指标,接受并配合监管,在注册地有经营场所且按时登录“商业保理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公司信息的依法合规经营的企业。 2.非正常经营类。主要是指“失联”和“空壳”等经营异常的企业。其中,“失联”企业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无法取得联系;企业登记住所实地排查无法找到;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工作人员,但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连续3个月未按监管要求报送月报。“空壳”企业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上一年度市场监管部门年度报告显示无经营;近6个月监管月报显示无经营;近6个月无纳税记录或“零申报”;近6个月无社保缴纳记录。 3.违法违规经营类。主要是指经营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205号文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资产管理机构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融入资金;与其他商业保理企业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从事高利贷、现金贷、“套路贷”业务活动;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与商业保理无关的催收业务、讨债业务;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受让同一债务人的应收账款超过风险资产总额50%;受让以其关联企业为债务人的应收账款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40%;未将逾期90天未收回或未实现的保理融资款纳入不良资产管理;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低于融资保理业务期末余额的1%;风险资产超过净资产10倍的企业。 三、分类处置办法 1.正常经营类企业。验收合格的,上报中国银保监会审核后纳入监管名单,推动其合规经营,加快发展。 2.非正常经营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并提供市场监管部门,对未按规定报送年报、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依法载入经营异常名录。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 3.违法违规企业。进一步进行核查,并督促做好整改工作,有效防范化解行业风险。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和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坚决取缔和打击。 四、工作步骤 (一)企业自查阶段(2020年3月) 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各商业保理公司严格对照205号文各项要求,立即进行自查自改,及时报送公司章程、企业股东情况、企业高管情况、企业近两年经营情况、纳税、社保(按照附件1报送)及整改落实情况等。同时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出具书面承诺书,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信息核实阶段(2020年3月) 会商市场监管、税务、人社等部门核实企业报送资料及经营情况,对信息进行交叉比对,按照分类标准初步形成正常经营类、非正常经营类和违法违规经营类企业名单。 (三)现场检查阶段(2020年4-5月) 在初步分类基础上,通过电话核实、数据分析、现场检查等方式,进一步对拟列为正常经营类的企业进行核查,确定实际经营情况。 (四)公示整改阶段(2020年5-6月) 向全市公示疑似“非正常经营类企业名单”,上述企业可在1个月内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提交相关材料并申请验收,证明不在失联类、空壳类企业的认定标准范围内。对于验收合格的企业,地方金融监管局及时将企业移出非正常经营类企业名单。地方金融监管局对非正常经营类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日后完成整改的,也可申请验收,整改验收合格的,填报《大连市商业保理企业清理规范整改验收确认表》,纳入正常经营类企业名单。 (五)分类处置(2020年6月) 按照本通知的分类处置办法,对正常经营、非正常经营和违法违规类三类企业进行处置并公示。 五、有关工作要求 1.请企业根据要求做好自查填报工作,企业须对填报信息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如进一步核查发现虚报、瞒报的情况,将直接列入非正常经营企业名单或违法违规类企业名单,并采取有关处置措施。同时,建议自查认为通过整改仍难以列入正常经营企业名单的企业,主动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业务范围或自愿注销。 2.2019年3月监管职能转隶后,我局开展了两轮行业排查,现将无法取得联系及没有主动配合参加排查的企业名单公示(附件2),作为“失联”类企业处理。此类企业如有异议,可填写报送大连市商业保理公司情况统计表(附件3),经市金融监管局确认后参加此次清理规范。 以上通知 附件1: 大连市商业保理企业 自查提交材料清单 1.公司章程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股东情况 按照持股比例从高到低提供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简况。 4.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和简历 企业高管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管人员。 5.企业近两年审计报告。 提供经审计的2018、2019年供公司审计报告,以及经审计的近两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6.企业近六个月缴税记录 提供在税务主管机关在线系统打印的完税证明等证明材料。 7.企业近六个月社保缴纳记录 提供企业为员工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8.企业2018年工商年报 提供企业2018年度经审核通过的工商年报。 9.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附件2:大连市商业保理行业专项清理排查失联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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