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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书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就我市自贸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详情见附件。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告知书
一、改革事项名称 二、许可证名称 动物诊疗许可证 三、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五十一条 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9号发布 根据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条 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第五条 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三)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四)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五)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六)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七)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四、实施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五、改革方式 实行告知承诺 六、具体改革措施 申请人申请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时已具备许可条件,自愿作出书面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发证前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査,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当场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 七、材料要求 1.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2.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3.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5.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设施设备清单 7.管理制度文本(纸质版申报材料只需提供目录,并通过政务服务网、邮箱、光盘刻录等方式提供完整的电子材料,具体方式由审批机关决定) 8.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八、审批时限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九、审批流程 1.受理。申请人提出申请--向市级/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交告知承诺书,承诺符合相关审批条件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2.核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告知承诺书和相关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企业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加强对其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承诺严重不实的依法处理。 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由发证机关(或同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结合“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对被审批企业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全覆盖核查。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十一、示范文本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承诺书
申请人就申请的事项,现作出如下承诺: (一)所提交材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 (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符合 (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 (四)愿意在所从事的活动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接受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五)若作出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愿意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签字): 单位名称: (盖章)
年 月 日
《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类型:□设立 □变更 □注销
申请单位(盖章): 填 表 日 期: 年 月 日
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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