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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非兽用生物制品类)告知承诺书

时间:2020-07-29     作者:大连市农业农村局【转载】

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就我市自贸区“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非兽用生物制品类)”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详情见附件。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非兽用生物制品类)告知书

 

一、改革事项名称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非兽用生物制品类)

二、许可证名称

兽药经营许可证(非兽用生物制品类)

三、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十五条 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

2.《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实施部门

设区的市、县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五、改革方式

实行告知承诺

六、具体改革措施

兽药经营企业申请办证时已具备许可条件,自愿作出书面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设区的市或县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不再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企业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后,即可开展经营活动。

七、材料要求

(一)《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兽药技术人员登记表。

(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四)常温库、阴凉库(柜)、冷库(柜)等仓库和相关设施、设备的平面布置图、清单。

(五)兽药质量管理人员的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证明,或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明;

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质量管理人员的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证明,或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明。

(六)对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自查情况。

八、审批时限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九、审批流程

申请人提出申请→向设区的市或县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告知承诺书,承诺符合相关审批条件,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告知承诺书和相关材料,对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十、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针对实行告知承诺程序核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由发证机关(或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结合“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对被审批企业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全覆盖核查。发现被审批企业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十一、示范文本

详见《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非兽用生物制品类)承诺书》。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非兽用生物制品类)承诺书

 

本企业收到告知书,愿意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材料一至材料五的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单位名称:                  盖章

              


材料一

 

 

《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期:                      

 

      :                       

 

 

 

 

 


     

 

1.本表须用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也可以自制,用A4纸打印,一式二份。字迹不清、项目填写不全者不予受理。

2.企业类型:指合资企业、外国独资企业、国内企业等。

3.经济性质:指国有、集体、私营、股份等。

4.经营范围:指兽药类别,如生物制品、抗生素发酵、原料合成、口服溶液剂、片剂等。

5.本表所填写人员应为企业专职工作人员。

6.根据需要,本表格填写项目可另附页。

7.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由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其它兽药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8.本表签章复印件无效。

 


申请编号:              

1.企业名称


2.注册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3.经营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4.仓库地址及

负责人


邮编


电话


5.法定代表人


学历/职称


从事兽药经营时间


6.法定代表人

住址


邮编


电话


7.企业类型


8.经济性质


9.固定资产

(万元)


10.流动资金

(万元)


11.专营或兼营


12.批发或零售


13.年营业额(万元)


14.年利润额

(万元)


15.经营范围


16.面积(m2

营业用房          m2              冷库                   m2

仓储用房          m2       其它          m2

17.

 

职工情况

总数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职称

学历
































18.县级以上或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意见

盖章      

          年     月    

19.许可证编号

(20  )兽药经营证字         号

20.有效期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21.备  注



材料

兽药技术人员登记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学历(或职称)

证书获得情况

岗位

1








2








3








...

















材料三

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注:提供所有权证书的,所有权应归于企业;不能提供企业所有权证书的,应提供租赁合同)


材料四

常温库、阴凉库(柜)、冷库(柜)等仓库和相关设施、设备的平面布置图、清单。



材料五

兽药质量管理人员的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证明,或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明;

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质量管理人员的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证明,或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明。



材料六

对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自查情况报告。

根据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所规定的内容,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如实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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