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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现行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政策清单 |
序号 | 政策名称 | 政策具体内容 | 补贴标准 |
1 | 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7〕46号):对新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类用人单位(含社会组织),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20]68号):对新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的各类用人单位(含社会组织),以及新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与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 | 按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五险)给予1年的全额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 |
2 | 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 |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7〕46号):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20]68号):对招用或提供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20]68号):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给予吸纳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 社保补贴:按用人单位实际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含生育)和失业保险给予全额补助,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
岗位补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给予吸纳就业岗位补贴。 |
3 | 企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9〕10号):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的我市企业,按规定对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20]68号):享受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距法定退休5年以内的大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和贫困劳动力。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给予吸纳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 社保补贴:按规定对企业缴纳的养老、医疗(含生育)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
岗位补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给予吸纳就业岗位补贴。 |
4 | 对口帮扶吸纳就业补贴 |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9〕10号):对吸纳大连市对口帮扶地区(贵州省六盘水市)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的,按规定对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给予全额补贴,并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给予岗位补贴。 | 社保补贴:按企业缴纳的养老、医疗(含生育)和失业保险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
岗位补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给予岗位补贴。 |
5 | 对口帮扶就业创业扶贫基地补贴 |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9〕10号):在全市范围内遴选就业创业扶贫基地,对吸纳对口帮扶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就业扶贫基地,根据吸纳就业人数和稳定就业情况,可给予一次性奖补。 | 各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 |
6 |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20]18号):对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按25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辽政办发[2020]14号)将吸纳毕业生主体范围扩大至企业和社会组织。 | 2500元/人。 |
7 | 疫情期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20]18号):对我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在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的,按期间实际新招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进行用工备案并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员工数量,给予每人2000元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对上述企业在其它疫情防控期间新招用员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进行用工备案并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每新招用1人按规定给予1000元标准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 春节期间招用,2000元/人;其他疫情期间招用,1000元/人。 |
8 | 疫情期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 |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20]18号):对疫情防控期间开工的我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重点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新招用择业期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或中级(含)以上技能人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进行用工备案并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 对疫情防控期间我市用人单位吸纳我市对口帮扶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并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 | 1000元/人。 |
9 | 青年就业见习补贴 |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9〕10号):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调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中职毕业生及16—24岁失业青年,见习期限调整为3—12个月。就业见习补贴范围包括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以及指导管理费用。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标准为500元/人,指导管理费用标准为100元/人月。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3给予补贴,其余基本生活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由见习单位承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全额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并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给予全额补贴。 | 对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见习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3给予基本生活费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500元/人;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见习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基本生活费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500元/人,指导管理费100元/人月。 |
10 | 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7〕46号):初次创业人员租用场地创办经营实体的给予3000元/年的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20]68号):对租用场地初次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人员,创办经营实体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按照实际租赁期限给予3000元/年的创业场地补贴,可按月折算,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对符合困难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场地补贴标准上浮20%,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按1万元标准给予补助。 | 每户3000元/年,其中困难毕业生3600元/年,建档立卡贫困毕业生1万元/年。 |
11 | 创业带头人经营实体社会保险补贴 | 《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20]68号):对创业带头人创办的经营实体,5年内(以工商登记注册日期为准)新吸纳(与之首次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登记失业人员的,按其为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自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每年新吸纳登记失业人员10人(含)以上的,或每年新吸纳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5人(含)以上的企业,享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 按其为招用登记失业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含生育)和失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
12 | 市级创业孵化平台补贴 | 《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室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落实“5+22”人才政策的几个具体问题〉及31个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大委办发〔2019〕19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9〕10号):对认定为市AAA级、AA级、A级的创业孵化平台,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的资金补贴,补贴期限最长3年。 | 对认定为市AAA级、AA级、A级的创业孵化平台,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的资金补贴。 |
13 | 创业孵化平台补助 |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20]18号):加大“双创”示范基地、“双创”支撑平台项目和创业孵化载体建设力度,支持孵化载体市场化运营,按需提供精准服务。各地区应根据符合条件的孵化平台实际支出的基本运营和公共服务等费用,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 各地区自定。 |
对疫情期间为入驻的企业减免租金的各类创业孵化载体,由创业孵化载体所在地区按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 |
《大连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举措》(近期出台):支持高校创业孵化平台建设,对符合条件的高校创业孵化平台,各地区按其实际支出的基本运营和公共服务等费用给予一定补助。 |
14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大人社发〔2020〕38号):对向上述企业(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按3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 300元/人。 |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20]18号):对疫情防控期间向我市企业提供职业介绍、所推荐的劳动者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进行用工备案并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补助标准为:累计推荐成功上岗人数20人(含)以上的,按200元/人标准给予补助;50人以上的按300元/人标准给予补助;100人(含)以上的,按400元/人标准给予补助,每户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 20≤上岗人数<50,200元/人。 |
50≤上岗人数<100,300元/人。 |
100≤上岗人数,400元/人。 |
《大连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举措》(近期出台)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2020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实现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200元/人的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每户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 200元/人。 |
15 |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 《关于印发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14号):自2019年9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继续执行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期限延长至2020年8月31日。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大人社发〔2020〕38号):失业保险继续执行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至2021年8月31日。 | 单位、个人各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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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普通性稳岗返还 |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大人社发〔2020〕159号):疫情防控期间,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中小微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的其他企业申请稳岗返还时,裁员率标准放宽到不高于5.5%;对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20%。其他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申请稳岗返还时,裁员率标准放宽至低于3.62%。对不裁员或少裁员参保企业普通性稳岗返还的发放标准,提高至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 | 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按缴费基数为4801元基数,每人每年约返576元。 |
17 | 暂时性经营困难企业稳岗返还 |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大人社发〔2020〕159号):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目标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 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每人每年约7800元。 |
18 | 企业职工岗前培训补贴 | 《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大人社发〔2020〕259号):企业面向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新招用人员,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培训内容以岗位相应的技能、知识为主,同时包括工匠精神、职业道德、质量意识、法律意识、安全环保、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健康卫生等通用职业素质。 | 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学时10元,补贴总额不超过1000元。 |
19 | 企业职工转岗转业培训补贴 | 《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大人社发〔2020〕259号):企业在职职工转岗转业6个月以内,组织开展转岗转业培训,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 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学时10元,补贴总额不超过1000元。 |
20 | 企业职工境外培训补贴 | 《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大人社发〔2020〕259号):支持企业按境外培训管理有关规定组织职工赴境外培训,企业组织一线在职职工参加高技能人才、高技能领军人才、产业紧缺人才境外培训。 | 按实际培训费用85%的标准给予企业境外培训补贴,最高不超过每人30000元,培训补贴专项用于培训费用支出。 |
21 | 企业职工职业技能竞赛补贴 | 《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大人社发〔2020〕259号):鼓励企业开展职工岗位练兵,支持企业推荐优秀技能人才,参加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单独举办或与有关部门、社会组织等联合举办的企业职工职业技能竞赛(含相应层级的上级竞赛选拔赛)。职工参加职业技能竞赛,给予职工所在企业职业技能竞赛补贴。 | 补贴标准为县级竞赛每人1000元、市级竞赛每人1500元、省级竞赛每人2000元、国家级竞赛每人5000元、世界级竞赛每人10000元。 |
22 | 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安全技能培训补贴 | 《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大人社发〔2020〕259号):按照《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职业技能提升行动(2019-2021年)有关工作的通知》(大人社发〔2019〕369号)、《关于大连市实施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大应急办〔2020〕136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落实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安全技能培训补贴、疫情防控期间线上培训补贴。 | 1.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初级(五级)证书1500元、中级(四级)证书2000元、高级(三级)证书2500元、技师(二级)3500元、高级技师(一级)5000元的标准给予职工个人培训补贴。 2.企业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培训,培训补贴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培训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最多3次。 |
23 | 企业新型学徒制补贴 | 《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大人社发〔2020〕259号):将新型学徒制培训对象范围扩大至企业所有在职职工(含见习期),有关具体内容按照《关于印发〈大连市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大人社发〔2019〕378号)执行。 |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中级工5000元/人·年,高级工6000元/人·年,培养期限中级工通常为1年,高级工为2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4000元/人·年。对培养成本高和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补贴标准可上浮20%。 |
24 | 职业技能鉴定费补贴 | 《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大人社发〔2020〕259号):对符合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规定的职业培训补贴对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技能等级通过初次技能鉴定并取得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书)的参训人员,按规定标准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 按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证、专项职业能力证书100元、初级(五级)140元、中级(四级)190元、高级(三级)250元、技师(二级)370元、高级技师(一级)57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
25 | 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以工代训补贴 | 《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大人社发〔2020〕258号):对各类企业新招用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新招用高校毕业生人数,按月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 | 每月补贴金额为企业经营地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农村户籍和符合困难条件(属于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残疾,烈士子女)的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可上浮20%。 |
26 | 中小微企业开展以工代训补贴 | 《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大人社发〔2020〕258号):对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按月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 | 每月补贴金额为企业经营地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
27 | 困难企业开展以工代训补贴 | 《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大人社发〔2020〕258号):支持困难企业开展以工代训,稳就业、保生活。对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组织职工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以工代训人数按月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为每人每月200元,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按上述标准补贴范围扩展到大型企业。 | 补贴标准原则上为每人每月2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