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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高新区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暂 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大连高新区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下称“引导基金”)管理和运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产业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国家和辽宁省关于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相关政策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大连高新区管委会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系,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 第三条 引导基金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设立,以“母基金+子基金”模式运作,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发起设立或增资各类子基金进行投资运作,由引导基金通过参股或有限合伙方式投资的基金统称为引导基金的子基金;另外对于引导基金规模中的20%资金采取直接投资的方式投资于符合高新区产业政策、规划要求的重大项目。 第四条 引导基金规模60亿元人民币(首期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可根据高新区产业发展需要、市场容量及财力可能安排,逐年壮大。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预算内投资、中央和地方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五条 高新区管委会独资设立大连高新区产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创投公司”),作为引导基金对外投资的主体。高新区财政局对引导基金的出资以资本金形式注入大连高新区产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第六条 成立高新区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下称“投委会”),作为引导基金决策机构,投委会下设投委会办公室。投委会由高新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等领导和财政局、发改局、科技局、投促局、金融办、法制办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其中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分别为投委会主席、副主席,负责决定投委会投资决策议事规则。设立重大投资决策征询意见前置程序,即重大投资方案在提交投委会前,向投委会成员单位征询意见,征询意见将作为投委会作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投委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定引导基金发展战略和规划,并根据大连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确定引导基金主要投资方向; (二)审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引导基金投资经营管理相关制度,统筹实施政策指导、监督管理、绩效考核等工作; (三)审定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 (四)审议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五)审议引导基金出资方案、子基金设立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对子基金的政策审查、投资方向、收益分配、清算、让利、管理费用、决策及风险防范机制等; (六)完成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设立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在投委会领导下独立开展引导基金监督工作,向投委会直接汇报。监委会成员由区审计局、财政局、发改局、科技局、投促局、金融办、法制办等部门指定人员组成。监委会负责制定和完善引导基金监督规章制度,对引导基金子基金、项目的申请、评审、管理以及实施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并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 第七条 投委会办公室设在高新区财政局,由财政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承担投委会日常工作,建立引导基金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牵头组织各成员,聘请投资、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参加,研究修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和子基金设立方案,协调解决基金管理和投资运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重大事项报投委会研究决定。 第八条 投委会成员部门在基金运作中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财政局代表管委会履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负责区级引导基金筹集工作,根据引导基金出资计划,将区级政府出资额纳入年度预算并按基金投资进度安排拨付;负责牵头成立大连高新区产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对基金投资收益上缴进行监督; (二)发展改革局负责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寻找适合设立子基金的领域与方向;负责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储备支持项目名单;负责基金投资与项目库对接,做好项目组织推介、优选审核和政策咨询服务等工作; (三)科技局负责牵头对接部门职能范围内的省、市级基金,配合组织和协调区相关领域子基金的发起设立、项目库建设及推介对接等工作; (四)投促局负责宣传推介高新区引导基金政策,招商引资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子基金投资运作; (五)金融办负责配合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引导基金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及做好基金类企业准入会商工作,配合、协调金融机构联合设立子基金,开展投贷联动业务工作; (六)法制办负责做好监督审核,保证投资决策程序依法依规。 第九条 大连高新区产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根据本办法自行开展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营,并按照公司章程和子基金章程(协议或合同)等相关约定行使子基金出资人职责,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 拟订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引导基金投资经营相关制度,并报投委会或高新区管委会审议; (二) 负责编制引导基金年度投资方案; (三)根据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依照公司章程和本办法独立决策,并开展参股或设立子基金的具体投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征集子基金管理机构、对拟参股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和入股谈判、拟定子基金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投后管理、资金退出等); (四)对于需要“一事一议”的特定投资项目,由创投公司完成尽职调查后拟订投资方案报投委会或高新区管委会审定,并落实相关决议; (五)对子基金运作进行监督,并定期向投委会办公室汇报。子基金的使用出现违法违规情况时,创投公司可以按协议终止与基金管理人的合作; (六)协调国家、省、市、区相关部门,为子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项目对接服务; (七)高新区管委会或基金投委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投资运作 第十条 引导基金重点投向以“1+5”产业体系为主要投资方向的子基金,以及配套国家级、省级、市级政府引导基金投资计划,大力培育新兴企业。创投公司可根据引导基金投委会战略部署,经投委会批准后调整引导基金投资方向。 第十一条 子基金采取市场化机制运作,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等不同组织形式,各出资方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依据章程(协议或合同)等相关约定进行投资、管理和退出。创投公司向子基金派出代表,监督子基金的投资和运作,但不参与子基金的日常管理。子基金章程(协议或合同)应约定创投公司对子基金违反其投资承诺的投资项目,享有一票否决权。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直接投资单个企业出资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占被投资企业总股份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30%,且不作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投资单个子基金原则上出资额不超过1亿元,占被投资子基金份额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子基金总额的20%。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子基金或对已设立基金增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子基金应在大连高新区注册;管理团队经验丰富,属头部或者有龙头产业资源的管理机构; (二)子基金超过50%资金已筹集到位,第一大出资人明确,历史基金年化回报率超过20%; (三)子基金以“1+5”产业体系为主要投资方向;子基金管理人有丰富的项目储备,资源项目有其强烈加入高新区意愿,具备2个以上达成投资意向的本土储备投项目; (四)子基金投资于在大连高新区注册登记的企业资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引导基金对子基金出资额的1.5倍;对立足大连面向全国的战略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 (五)子基金对单个企业出资额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20%,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30%; (六)引导基金可通过参股方式,与社会资本、国有企业等共同发起,或以增资方式参股新兴产业发展基金,也可视情况以跟进投资方式共同推动高新区新兴产业发展;同时充分发挥参股基金增信作用,通过投贷联动机制吸引金融机构放大授信额度给予投资项目信贷支持; (七)参股基金可采取股权、债权、股债结合、投贷联动等多种方式开展投资; (八)对投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事业发展领域的,子基金投资范围原则上仅限于大连高新区; (九)引导基金与其他投资人对子基金的出资应分期同步到位。引导基金和其他社会投资人按照投资协议,将认缴资金拨付子基金账户,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十)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申请发起设立(增资参股)子基金的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符合《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资质;公司治理、内控机制和管理制度健全有效,具有丰富的创业投资管理经验,历史业绩优秀,为投资基金配备专属且稳定的管理团队; (二)有健全的激励约束机制、跟进投资机制、资产托管机制和风险隔离机制; (三)接受创投公司涉及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根据创投公司需要,向创投公司报告有关情况。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 基金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依法实行规范的市场化运作。政府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机构必须严格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健全并恪守资金募集管理、投资者适当性、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十七条 为保证引导基金安全运行,高新区管委会应选择1家商业银行作为托管银行,具体负责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对引导基金投资区域、投资比例进行动态监管。托管银行应每月、每季度、每半年度和每年度向投委会出具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托管报告。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五章 引导基金的退出与收益分配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一般通过减资、退伙、清算、其他股东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 第二十条 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适时退出子基金,同等条件下,子基金出资人有优先购买权。 子基金完成大连高新区投资各项指标后,引导基金可遵循以下条件提前退出。 (一)产业投资子基金: 自引导基金投入后3年内(含3年)转让的,其转让价格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3年以上5年以内(含5年)转让的,转让价格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基准收益之和,基准收益的年化收益率可比照转让时1年期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超过5年的,按公开交易价格退出。 (二)创业投资子基金: 自引导基金投入后5年内(含5年)转让的,其转让价格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5年以上7年以内(含7年),转让价格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基准收益之和,基准收益的年化收益率可比照转让时5年期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超过7年的,按公开交易价格退出。 第二十一条 子基金资产分配实行“先本后利”的原则;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先由子基金管理机构以其在子基金中的出资额承担亏损。 第二十二条 在子基金章程(协议或合同)中应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即可选择提前退出: (一)方案批复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和首期出资的; (二)基金未按子基金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投资的; (三)其他不符合子基金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情形的。 第六章 资金和预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高新区财政局根据年度财政状况及引导基金投资进度,制订每年度财政对大连高新区产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出资预算并按程序报经批准。 第二十四条 大连高新区产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设立专用账户,引导基金纳入专用账户管理。 第二十五条 大连高新区产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引导基金对外投资主体的综合实体,引导基金管理费用实行单列核算,列入创投公司的经营成本。创投公司编制引导基金年度经费开支预算,经高新区财政局批准后将资金从专用账户转入公司账户,用于引导基金管理业务的各项经营开支。 第二十六条 引导基金支付给子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费按照市场化原则操作,由创投公司与子基金管理机构按照行业惯例协商确定,并在子基金章程(协议或合同)中明确规定。 第七章 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加强对引导基金的监管,并建立引导基金定期报告制度。高新区财政局负责创投公司的财务监管和考核,发改局、审计局根据职责分别对创投公司运作和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创投公司应确保在子基金章程(协议或合同)中明确体现本办法及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要求,并约定子基金投资方向、投资地域和放大比例等事项。对违反相关协议约定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创投公司应当建立扣减收益分成、取消下期合作资格、提前清算并依法追究责任等约束机制。 第二十九条 创投公司应当加强对子基金的监管,掌握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子基金管理机构应于每季度初向创投公司提交上季度子基金运营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子基金年度审计报告、子基金年度运营报告及子基金年度银行托管报告。 第三十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引导基金投资,或者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引导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创投公司应建立绩效评价体系,按年度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绩效自评。基金投委会办公室要科学建立对引导基金及子基金管理运营的绩效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从基金投资的整体效能出发,按照基金投资运作的规律和特点,对引导基金、子基金运营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进行综合绩效评价,不对子基金的单个投资项目盈亏进行考核评价。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