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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大科规发 [2023] 3号 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加强产业技术攻关,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提升我市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我们研究制定了《大连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6月1日 大连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进一步推动我市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加快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策源地和科技创新中心,根据《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大连市雏鹰—瞪羚—独角兽—领军企业梯度培育工程实施方案》(大政办发〔2022〕28号)等文件精神,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型研发机构,是指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研究制定新型研发机构的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组织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认定、评估和动态管理等工作。各区市县、先导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区域内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指导、推荐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四条 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应具备以下基础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新型研发机构应为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注册后需运营1年以上。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均设在大连,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研发资金来源。 (二)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聚焦国家、省、市重大发展战略需求,服务大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重点产业转型升级,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在前瞻性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重大突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培育、高端人才培养集聚等方面具有鲜明特色与成效。 (三)具有灵活开放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创新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科学化的研发组织体系、决策机制和内控制度。具有人员招聘自主化、薪酬激励市场化、收益分配企业化的引人和用人机制。根据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实际需求,能够自主确定研发选题,动态设立调整研发单元,灵活配置科研人员、组织研发团队、调配科研设备。 (四)拥有研发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具备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科研设施、仪器设备以及固定场地。 (五)具有稳定的研发投入和研发人员。具备承担国家和省市重大科研项目的能力,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0%,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50%,不少于10人,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的比例不低于研发人员总数的40%。 (六)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 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等。 (七)近两年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 第五条 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程序: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局发布年度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申报通知,申报单位登录大连市科技项目管理平台,填写《大连市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区市县、先导区推荐。各区市县、先导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表进行初审,对材料的完整性与规范性进行审核,并对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出具推荐函,提交至市科技局。 (三)评审论证。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论证,并结合实地考察情况提出评审意见。 (四)结果公示。市科技局根据评审意见,提出认定意见,对通过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发布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名单。 第六条 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如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认定。凭借虚假材料通过认定的机构,将撤销其资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七条 对新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按照前三年实际研发投入的最高30%比例进行补助,单个新型研发机构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绩效评价优秀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根据年度实际研发投入额最高3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助。新型研发机构承担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科技研发计划等已获得财政后补助资金支持的,该部分研发投入不再重复列入补助范围。 第八条 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在承担市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科技人才项目、创新载体建设、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方面,享受面向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资格待遇和扶持政策。 第九条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建设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并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支持鼓励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章 运行要求 第十条 多元投资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原则上应实行理事会、董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所长、总经理(以下简称“院所长”)负责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出资方协议制定章程,依照章程管理运行。 (一)章程应明确理事会的职责、组成、产生机制,理事长和理事的产生、任职资格,主要经费来源和业务范围,主营业务收益管理以及政府支持的资源类收益分配机制等; (二)理事会成员应包括出资方、产业界、行业领域专家以及本机构代表等。理事会负责选定院所长,制定修改章程、审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薪酬分配等重大事项; (三)法定代表人一般由院所长担任。院所长全面负责科研业务和日常管理工作,推动内控管理和监督,执行理事会决议,对理事会负责; (四)建立咨询委员会,就机构发展战略、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等开展咨询。 第十一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围绕省、市发展主导产业的前瞻性技术、关键共性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核心技术等开展研发活动,集聚力量进行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支撑重大产品研发,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 第十二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完善体制机制,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 第十三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发挥高层次人才集聚、金融资本密集优势,开放共享科研设施与仪器资源,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培育功能,辐射带动一批科技型企业共同发展。 第十四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新型研发机构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强化政治引领,切实保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位。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定期对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考核评估,确定参加评估的新型研发机构名单,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工作,审核并发布年度考评结果。 第十六条 新型研发机构考核每年组织一次。 第十七条 考核评估内容主要围绕机构管理运行情况、科研活动组织情况、成果产出效益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具体评价研发组织体系建立、新型体制机制创新、研发投入产出、关键核心技术研究、产业发展能力带动、科技成果转化、科研人才培养和人才团队引进、孵化科技型企业情况等内容。 第十八条 考核评估程序: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局印发年度新型研发机构考核评估工作通知。 (二)机构填报。参加考核评估的新型研发机构根据通知要求,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间,采用在线填报或线下提交纸质材料的方式,提交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的评估材料。评估材料主要包括: 1.《大连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运行绩效总结报告》(总结报告格式随评估工作通知发布); 2.相关证明材料; 3.评估通知明确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专家评审。市科技局直接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聘用评估专家组,专家组按照评估程序和评估指标对参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评估评审。 (四)结果公示。市科技局根据评估专家组的分数及建议意见,按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确定参评新型研发机构考核评估结果。评估结果经市科技局研究审定后,面向社会进行公示。经公示和异议处理后,公布评估结果。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根据评估结果,对新型研发机构实施研发经费补助支持与动态管理。评估结果为优秀的根据年 度实际研发投入给予补助。评估结果为合格以上的保留大连市新型研发机构资格。评估结果不合格的,给予1年整改期,整改期后再次评估不合格的,撤销大连市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坚持“谁举办、谁负责,谁设立、谁撤销”。举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出资人)应当为新型研发机构管理运行、研发创新提供保障,引导新型研发机构聚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避免功能定位泛化,防止向其他领域扩张。 第二十一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按国家统计法及相关规定要求参加科技统计调查,如实填报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活动和经费支出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将其持有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向社会开放共享,并纳入国家、省科研仪器网络管理平台管理。 第二十三条 新型研发机构发生包括但不限于名称变更、股权结构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的,应在发生后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报告,进行资格核实。如不进行报告或资格核实不通过的,撤销其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二十四条 建立新型研发机构动态管理机制,促进全市新型研发机构优胜劣汰、高质量发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一)机构法人资格被依法终止的; (二)重大事项变更导致资格失效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科技统计调查的; (四)无故不向社会开放共享科研仪器设备的; (五)无故不参加考核评估的; (六)逾期不报送考核评估报告和材料的; (七)考核评估整改期后再次评估不合格的; (八)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经核实严重影响考核评估结果的; (九)因严重违法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的; (十)因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等被纳入科研失信名单的。 第二十五条 被撤销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对发生违反科技计划、资金等管理规定,违背科研伦理、学风作风、科研诚信等行为的,一经查实,撤销其新型研发机构资格,并纳入科研失信名单,根据实际情况追回补助资金。对违反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大连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大科发〔2021〕153号)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