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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促发展工作的通知

作者:大连人社局【转载】

大人社发〔2021272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做好“六稳”“六保”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经省政府同意的《关于延续实施和优化完善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辽人社发〔20217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稳就业促发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力度保市场主体

(一)加大减负稳岗力度。延续实施并扩大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受益面,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参保单位”),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6%的,可在20211231日前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30人(含)以下的参保单位,裁员率放宽至不高于20%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及其他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参保单位按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831日。统筹资源要素保障服务,降低产业用地和物流、用电用能成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落实减税政策202141日至202212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自202111日至202212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自202111日至20231231日,继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延续实施《关于进一步扶持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19145号)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至20251231日。(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金融信贷支持。继续支持5G产业、人工智能、集成电路、新能源汽车、医药健康、工业互联网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完善金融服务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绩效考核激励机制,将普惠金融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综合绩效考核指标中的权重提升至10%(含)以上,引导金融机构提高信用贷款、无还本续贷、制造业企业中长期贷款发放比例,加大首次贷款支持。(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大连银保监局、市金融发展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对部分带动就业能力强、环境影响可控的项目,依法简化环评审批程序。全部涉企经营许可审批事项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持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依托大连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提高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办理效率。推进“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依法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登记。完善建设辽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大连版块的制度体系。开展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持续推进高频事项“最多跑一次”工作。(市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多措并举开发更多就业岗位

(五)培育壮大新动能。加快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命安全、洁净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5G网络、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进度,加强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领域基础设施投资和产业布局。推进落实《大连市5G发展规划(2019-2023年)》《大连市5G发展行动方案(2020-2023年)》。落实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扶持政策,深入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支持科技型企业开展联合技术攻关和到海外投资。加快落实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推进相关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便利化,加强“一照多址”改革探索,按规定放宽新兴行业企业名称登记限制,促进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快速发展。(市通信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大连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引导开拓国内市场。鼓励产业园区与东部产业转出地区对接,掌握有转移意愿企业清单。搭建跨部门综合服务平台,加强企业产销融通对接,重点支持企业对接电商平台和行业区域大宗采购项目,培育支持网络购物、在线教育、在线办公、在线服务、数字生活、智能配送等新业态新模式,支持拓展销售渠道。推进家政服务信用体系建设,开展家政培训提升行动,加快推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加强旅游公共设施建设,推进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鼓励汽车、家电、消费电子产品更新消费,组织汽车流通企业开展“汽车下乡”活动拉动农村汽车消费。培育服务外包市场,支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采购专业服务。(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稳定外贸扩大就业。落实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举措,面向中小微出口企业创新信贷产品,推广小微企业线上申领出口信用保险服务。开展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和无纸化退税申报,落实“非接触式”退税办理,实现出口退税申报全流程免填单、7×24小时网上智能退税。做好海关关税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推进“多证合一”办理海关注册登记工作,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等作用,引导企业增强议价能力,鼓励提供公益法律服务。推动大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业务发展。建设国际营销服务体系,加快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做大做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稳定外贸企业就业岗位。(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大连海关、大连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拓宽渠道保居民就业

(八)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20211231日前吸纳2021届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就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除外;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应一致),按3000/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列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扶持创业带动就业。加大对“双创”的政策支持,推进实施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新发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加大“双创”示范基地、“双创”支撑平台项目和创业孵化载体建设力度,支持孵化载体市场化运营,按需提供精准服务。各地区应根据符合条件的孵化平台实际支出的基本运营和公共服务等费用,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引导“双创”示范基地、专业化众创空间等优质孵化载体承担相关公共服务事务。对租用场地初次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人员,按规定落实创业场租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市创新创业创投服务中心、市金融发展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稳定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推进落实本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项政策举措,加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基层就业项目、社区工作者队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力度,鼓励各地区结合区域人才发展战略提供一批优质就业岗位,定向招聘在连高校毕业生。鼓励更多在连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定向招聘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退役士兵。优化就业见习补贴有关政策,对距见习协议确定的见习期不足1/3时见习人员实现稳定就业,在计算补贴时该人员见习期按协议确定的最长期限计算,政策受理期限截至20211231日。继续面向2022届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开发院校类见习岗位,见习期限、补贴标准及所需资金按现行规定继续执行。对组织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可预拨50%的见习补贴。符合条件人员见习期满被留用的,可预拨用人单位50%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期限并按规定给予见习补贴。深化就业指导工作,加强高校毕业生求职心理疏导。将孤儿毕业生纳入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范围(补贴群体见附件1)。推进本市生源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近就地办理户口、档案管理和相关手续办理工作。对招用高校毕业生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国资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局、市财政局、市政府征兵办,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支持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全面推进灵活就业登记制度。引导平台企业放宽入驻条件、降低管理服务费,与平台就业人员就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等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在国家和省政策框架内,研究制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兜底措施。推动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社保的户籍限制。按照国家、省工作部署要求,适时推进我市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合理界定平台企业责任,探索用工企业自愿购买商业保险、保险公司适当让利、政府引导支持的机制。清理和取消不符合上位法或不合理的收费罚款规定,为灵活就业创造良好环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大连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规范市场用工行为。开展以“稳就业促发展构和谐”为主题的“集中要约”行动和“双合同月”活动,鼓励企业与职工集体协商,推进行业集体协商,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通过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对拟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依法依规制定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相关情况,依法依规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拖欠的职工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强托底安置就业。依据辽宁省政策文件规定,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具体调整情况见附件2)。科学确定全市公益性岗位数量和类别,适时调整岗位规模和安置对象范围。建立公益性岗位申报评估和安置对象排序机制,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和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各地区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政府经合办、市残联,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聚焦重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十四)积极落实支持企业职业技能培训政策。按规定落实失业保险支持技能提升“展翅行动”和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企业职工岗前培训、转岗转业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境外培训、安全技能培训及职业技能竞赛等补贴政策,支持企业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广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其中,20211231日前,失业保险支持技能提升“展翅行动”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及以上。根据我市专账资金情况进行科学测算,合理调整确定以工代训补贴标,将以工代训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1231日。面向各类企业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完善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等模式,鼓励行业协会、跨企业培训中心等组织中小微企业开展学徒制培训,鼓励更多优秀的企业导师承担带徒任务,建立专职导师队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总工会、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抓好就业重点群体职业技能培训。将就业重点群体职业技能培训作为重要民生工作抓好抓实,面向就业重点群体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充分发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作用,准确了解掌握就业重点群体人员名单、培训需求等信息,将培训需求向培训机构推送对接,帮助就业重点群体更加便捷有效地参加培训。开展职业培训券试点和推广工作,积极推动职业培训券在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上的推广应用,将职业培训券作为就业重点群体免垫付、便捷享受职业技能培训的载体,通过发放、领用、验证、应用等流程,形成培训全过程的一体化服务与监管,并实现对职业技能培训方向的合理引导。(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国资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退役军人局、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做好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扩大实施高校毕业生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每年下半年组织开展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培训对象为大连籍或在大连高校就读的外地户籍的,毕业离校三年内高校毕业生及下年毕业的在校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类毕业生),高校毕业生可自主选择我市承担专业转换任务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专账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将普通本科高校、中高职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年度毕业生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补贴覆盖范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做好乡村振兴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结合乡村振兴部署和要求,精心组织高素质农民、农村实用人才、创业致富带头人等专项培训。持续加大脱贫人口、易返贫致贫人口的职业技能培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强农业讲师团建设,组织农业专家到农村一线,开展农业技能培训活动。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和职业技能竞赛。改进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方式方法,征集选择更多定点培训机构,引导鼓励培训机构将服务延伸至农村,通过现场培训、网络培训、手机APP培训等多种方式,促进农村劳动力就近就地参加培训。针对农村劳动力培训需求,定期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公布定点培训机构开班信息和培训计划,实行菜单式培训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实施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坚持培训先行、人人持证,大规模、高质量开展健康照护、养老护理、家政服务、婴幼儿照护等方面培训。将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按规定落实好有关补贴政策。完善康养职业技能培训体系。有关院校和培训机构要优化课程设置,积极面向有意愿从事康养服务的各类人员开展培训。探索以龙头企业和培训机构为主体,支持建设家政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家政劳务输出基地等。支持相关单位开展康养职业技能社会培训评价,建立健全评价制度。(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促进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充分发挥职业院校培训资源优势,扩大社会化培训规模,拓展社会化评价工作。强化校企合作,支持职业院校建设省级职业技能培训示范基地,企业设立职工培训工作站,为企业提供技能人才培训和评价的全方位、一站式服务。进一步规范社会培训机构建设,提高依法办学水平,确保社会培训机构健康发展。推动落实职业院校开展培训的激励政策,充分考虑职业院校承担培训任务情况,适当核增绩效工资总量。完善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目录管理,根据社会需求,选择更多社会培训机构进入目录清单,承担补贴性培训,支持代表性培训机构,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建立培训补贴标准动态评估调整机制,根据技能人才供需、培训成本、物价指数等因素,综合确定培训补贴标准,特别是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标准,增强劳动者、培训机构参与培训积极性,提升培训质量。强化线上培训规范管理,探索采取实名制登记、人脸识别等技术手段,建立线上培训过程监管,实现学习过程可查询、可追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突出需求做实就业创业服务

(二十)吸引优秀人才来连高质量就业。紧紧围绕提升“15+N”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新的重大任务,积极服务国家战略,聚焦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吸引优秀人才。放开高校毕业生来连落户限制,支持在连高校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发展和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建设需要,重点做好毕业生留连就业的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引导高校毕业生选择我市用人单位就业。根据毕业生留连就业情况,按规定标准给予在连高校就业指导工作经费资助。积极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对符合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在我市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博士、硕士和本科毕业生,给予租房补贴和首套商品房购房补贴,以吸引各地高校毕业生、海外留学生等人才来连就业创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保障劳动者有序来连就业。大力推进重点企业用工调度保障服务、农民工“点对点、一站式”返岗复工服务、对口帮扶地区企业就业招工协调合作,推行收集发布用工信息、加强和劳动力输出地区协调对接、指导劳动者求职就业等方面行之有效的做法。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开展跨区域有组织劳务输入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交通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提升就业服务能力。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实施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针对市场登记的失业人员,建立定期联系和分类服务制度,通过电话和互联网等方式多渠道为其提供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服务,推介就业创业政策和职业培训项目。完善重大项目建设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加强重点企业跟踪服务,提供用工指导、政策咨询、劳动关系协调等服务。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完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置,完善街道(乡镇)、社区(村)服务平台,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各地区可根据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为辖区内企业提供上述服务的人数、成效和成本等,对其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并采取招标等方式,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和优质资源参与政府公共就业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为有意愿有能力的人创造更多公平就业机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加快建设信息化服务平台。通过业务流程再造和数据共享交换,积极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事项对接一网通办总门户,实现高频服务事项不见面办理。充分利用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加大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力度,完善就业服务监控平台和大数据分析平台,为决策提供支持。积极探索人工智能等技术的运用,精准掌握供需双方信息,为劳动力资源要素有序流动和优化配置提供技术支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营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托底保基本民生

(二十四)有序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继续发放失业补助金。其中,20201231日(含)之前发生的,申领受理时间截至2021731日;202111日(含)之后新发生的,申领受理时间截至20211231日,根据申领时间,实际发放时间最长可至2022630日。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享受一次。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非因本人主观原因确实不能重新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做好困难人员生活保障。按照国家、省、市关于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相关文件要求,及时启动价格联动机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对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照规定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可通过“救助渐退”、收入豁免等措施,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在我市登记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疫情期间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按时发放困难人员培训生活费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20211231日前,对脱贫人口、就业困难人员,继续在培训期间同时给予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脱贫人口补贴标准为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为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述人员每年累计参加不超过3次的免费职业培训,具体补贴按实际参加有效培训的天数折天计算。“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预备制培训的,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机制加强组织保障

(二十六)完善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立足各自职能,形成工作合力,研究解决就业工作重大问题。各地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责任和督促落实机制,统筹领导和推进本区稳就业工作和规模性失业风险应对处置,压实促进就业工作责任。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在督查检查工作中,将稳就业作为重要内容,加强工作调度,通报各地区、各单位促进就业政策落实和工作指标任务推进情况。(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完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统筹用好各类资金,进一步加大促进就业资金投入力度。各地区切实做好基层就业服务队伍建设中人员配备、能力提升所需的经费保障,保基层运转。积极投入就业补助资金,统筹用好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等,用于企业稳定岗位、鼓励就业创业、保障基本生活等稳就业支出。按规定运用就业补助等资金,支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将公共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承接基层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完善就业形势监测机制。完善就业监测指标体系,健全多方参与的就业形势研判机制。探索建立部门间数据共享机制、与市场化服务和研究机构合作机制,多维度开展就业监测工作。充分研究预判国内外各类不确定因素对就业的影响,并根据影响严重程度,分别设计储备政策和应对预案。(市统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加快政策落实服务落地抓好阶段性和长期性扶持政策同步落实,为在连就业的各类劳动者提供普惠性就业创业政策和均等化公共就业服务。分类精准推送政策信息,持续加大支持就业创业政策的宣传落实力度,提升就业政策知晓度和到达率,选树促进就业创业工作典型经验、典型人物。推动更多政策网上办、自助办、帮办快办,提高政策享受便利化水平。做好舆情监测研判,建立重大舆情沟通协调和应急处置机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文化和旅游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相关政策内容将视国家及省政府文件及时修订调整,并遵照执行。

 

附件:1.毕业生享受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人员范围

2.就业困难人员及参照享受政策人员范围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连市教育局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农业农村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大连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2021830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毕业生享受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人员范围

 

符合条件的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范围如下:

1.低保家庭毕业生。

2.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毕业生。

3.脱贫家庭毕业生。

4.农村低收入家庭毕业生。

5.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

6.残疾毕业生。

7.烈士子女毕业生。

8.孤儿毕业生。

9.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

 

 

 

 

 

 

附件2

 

就业困难人员及参照享受相关政策

人员范围

   

    一、就业困难人员

1.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零就业家庭指城镇居民家庭成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家庭。须满足以下条件:在同一家庭户口内,同时存在2名(含)以上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指民法典第1045条规定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下同)。

2.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3.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

4.残疾人。

5.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

6.随军后无工作的现役军人配偶。

7.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

8.烈属。

9.脱贫劳动力。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的未就业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脱贫人口。

10.农村低收入劳动力。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的未就业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等农村低收入人口。

二、可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政策人员

登记失业期间无法实现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且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累计2次以上仍未能实现就业的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

1.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

2.土地被依法征收的失地农民。

3.非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脱贫劳动力。

4.非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农村低收入劳动力。

5.符合条件的孤儿。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中16周岁(含)以上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的孤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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