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落实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发改〔2021〕539号 关于落实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 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 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 高技〔2021〕413号,以下简称《通知》),为做好清单制定工 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申报时间 请组织企业按《通知》要求按时申报,申报截止时间为4月 16 0 ,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需在申报期内登陆信息填报系统 (https: //yyglxxbs. ndrc. gov. cn/xxbs-front/)提交申请,并向大连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申报材料。 二、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需提交申报材料的纸质版(盖章)、电子版和纸质 材料扫描版,申报材料清单详见《通知》中附件3。申报企业如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审计,可先提交未经审计的企业会计报 告,并于4月16日后10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填报系统中补充提 交经审计的企业会计报告。 三、做好宣传和组织工作 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认真组织,做好宣贯工 作,有序引导企业申报,保障政策更好落地。 市发展改革委联系人:金 曦83623076 市工信局电子处联系人:杨隽83631176 市工信局软件处联系人:贾金锋83645627 附件:《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 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局 海 关 总 署 国家 税 务 总 局 发改高技〔2021〕413号 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 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 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 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 列市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 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以下简称《若 干政策》)及其配套政策有关规定,为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制定 工作,现将有关程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 通知如下: 一、 本通知所称清单是指《若干政策》第(一)条提及的国 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线宽小于65纳米 (含)、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的 清单;《若干政策》第(三)、(六)、(七)、(八)条和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 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 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 关税[2021 ] 5号)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 件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的逻辑电路、存储器生 产企业,线宽小于0.25微米(含)的特色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 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5微米(含)的化合物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集成电路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靶 材、光刻胶、掩模版、封装载板、抛光垫、抛光液、8英寸及以上 硅单晶、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和承建 企业的清单。 二、 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原则上每年3月25日至4月16
日在信息填报系统(https://yyglxxbs.ndrc.gov.cn/xxbs-front/)中提交申 请并将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 完成审计,可先提交未经审计的企业会计报告,并于4月16日后 10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填报系统中补充提交经审计的企业会计报 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发展改革委或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由地方发展改革委确定接 受单位)。 ■ 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发展改革委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发改和 工信部门”)根据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附后),对企业申报的 信息进行初核推荐后,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 部。《若干政策》第(一)、(三)、(六)、(七)条,以及 财关税〔2021〕4号文提及的集成电路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 生产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进行联审确认,并联合印发。《若干政策》 第(八)条提及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 和信息化部形成清单后,函告财政部,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 务总局最终确定。 四、 清单印发前,企业可依据税务有关管理规定,先行按照 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享受相关国内税收优惠政策。清单印发后, 如企业未被列入清单,应按规定补缴已享受优惠的企业所得税 款。申请享受《若干政策》第(一)、(三)、(六)、(七) 条,以及财关税〔2021〕4号文提及的关税优惠政策的,可于汇算 清缴结束前,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享受《若干 政策》第(八)条优惠政策的,由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告知相关 企业。 ,五、已享受《若干政策》第(一)、(三)、(六):、 (七)条,以及财关税〔2021〕4号文提及的关税优惠政策的企业 或项目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 况,应及时向地方发改和工信部门报告,并提交相关材料,由国 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发生变更情形 后是否继续符合企业条件或项目标准。 '六、地方发改和工信部门会同财政、海关、税务对清单内的 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报信息 获得减免税资格,应及时联合核查,并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 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复核。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 部会同相关部门复核后对确不符合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的企业或 项目,函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按相关规定处理。 I 七、 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奴 署承诺书,承诺申报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 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涉及违法行为的信息记入企业信用记 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八、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并适用于企业享受2020年度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财关税〔2021〕4号规定的进口税收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产业发 展、技术进步等情况,对符合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或项目标准适 时调整。 附件: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 2. 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和重点软件领域 3.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项目和软件企 业提交材料明细表 4. 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
附件1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 一'《若干政策》第(一)条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 宽小于28纳米(含)、线宽小于65纳米(含)、线宽小于130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如 下: (一)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具 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 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 (三) 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 .■ 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 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 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从事8英寸及以下集成电路生产 的不低于15%); (四) 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并 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 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 额的比例不低于2% (本条及下述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按照财 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 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的规定执行); (五) 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 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 (六) 具有保证相关工艺线宽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 (七) 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 环境违法行为; (八) 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项 目主体企业应符合相应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且能够对该项 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二、《若干政策》第(三)、(七)条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重 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除符合《若干政策》 第(二)条所称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条件外,还应符合 以下条件: (一) 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 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 f-V- 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 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40%; (二) 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 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 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 (三) 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含EDA工具、IP和设计
服务,下同)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7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 比例不低于60%;对于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超过50亿 元的企业,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 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 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 (四)企业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企 业拥有与集成电路产品设计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布图设计登 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计不少于8个; 除以上条件外,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一) 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 于5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3000万元;对于集成电路设计销 售(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的企业,可不要求应纳税所得额, 但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 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8%0 (二) 在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内(附件2),汇 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应 纳税所得额不低于350万元。 三、《若干政策》第(三)、(七)条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重 点软件企业,除符合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条件外,还应至少符合 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具体领域说明见附件2。 (一) 专业开发基础软件、研发设计类工业软件的企业,汇 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 (其中相关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实现软件产品功能直接相关的咨询 设计、软件运维、数据服务,下同)不低于5000万元;汇算清缴 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 于7%。 (二) 专业开发生产控制类工业软件、新兴技术软件、信息 安全软件的企业,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 术服务(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500万 元;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30%;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 额的比例不低于8%o (三) 专业开发重点领域应用软件、经营管理类工业软件、 公有云服务软件、嵌入式软件的企业,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 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应纳税 所得额不低于25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 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古企 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o 四、《若干政策》第(六)条提及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 米(含)的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线宽小于0.25微米(含) 的特色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5微米(含)
的化合物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以及财关税〔2021〕4号文提及的集 成电路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靶材、光刻胶、掩模版、封 装载板、抛光垫、抛光液、8英寸及以上硅单晶、8英寸及以上硅 片)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如下: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具 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三) 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 (四) 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 环境违法行为。 五、《若干政策》第(六)条提及的先进封装测试企业享受 财税优惠政策条件如下: (一)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具 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 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三) 汇算清缴年度企业先进封装测试(晶圆级封装、系统 级封装、2.5维和3维封装)规划产能占总规划产能比例,按封装 产品颗粒数或晶圆数(折合8英寸)计算不低于40%; (四) 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 「 (五) 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 环境违法行为。 六、《若干政策》第(八)条提及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 享受财税优惠政策条件如下: 享受《若干政策》第(八)条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承建企业 应符合本通知第四、五条的相对应规定。除以上条件外,还应符 合下列对应条件中的一项: (一) 芯片制造类重大项目,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2. 对于不同工艺类型芯片制造项目,需分别满足以下条件- (1) 对于工艺线宽小于65纳米(含)的逻辑电路、存储器 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需超过80亿元,规划月产能超过1万片 (折合12英寸)。 (2) 对于工艺线宽小于0.25微米(含)的模拟、数模混合、 高压、射频、功率、光电集成、图像传感、微机电系统、绝缘体 上硅工艺等特色芯片制造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超过10亿元, 规划月产能超过1万片(折合8英寸)。 -(3)对于工艺线宽小于0.5微米(含)的基于化合物集成电 路制造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超过10亿元,规划月产能超过1 万片(折合6英寸)。 J (二) 先进封装测试类重大项目,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I 2. 固定资产总投资额超过10亿元;
3. 封装规划年产能超过10亿颗芯片或50万片晶圆(折合& 英寸)。
附件2 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和重点软件领域 一、 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 如业务范围涉及多个领域,仅选择其中一个领域进行申请。 选择领域的销售(营业)收入占本企业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 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0 (一) 高性能处理器和FPGA芯片; « (二) 存储芯片; (三) 智能传感器; : (四) 工业、通信、汽车和安全芯片; (五) EDA、IP和设计服务。 二、 重点软件领域 如业务范围涉及多个领域,仅选择其中一个领域进行申请。 选择领域的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销售(营业)收入 (其中相关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实现选择领域软件产品功能直接相 关的咨询设计、软件运维、数据服务)占本企业软件产品开发及 相关信息技术服务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0企业拥 有所选择领域相应的发明专利不少于2项,相应领域计算机软件 著作权登记证书不少于2项(均应具备对应的测试报告)。 (一)基础软件: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通 用办公软件、固件(BIOS)、开发支撑软件、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编辑处理软件。 | (二) 研发设计类工业软件:虚拟仿真系统、计算机辅助设 计(CAD )、计算机辅助工程(CAE )、计算机辅助制造 (CAM )、计算机辅助工艺规划(CAPP)、建筑信息模型 (BIM)、产品数据管理(PDM )软件。 (三) 生产控制类工业软件:工业控制系统、制造执行系统 (MES)、制造运行管理(MOM)、调度优化系统(ORION ). 先进控制系统(APC)、安全仪表系统(SIS)、可编程控制器 (PLC) o (四) 新兴技术软件:分布式计算、数据分析挖掘、可视化、 数据采集清洗等大数据软件,人机交互、通用算法软件、基础算 法库、工具链、机器学习和深度学习框架等人工智能软件,信息 系统运行维护软件,超级计算软件,区块链软件,工业互联网平 台软件,云管理软件,虚拟化软件。 (五) 信息安全软件:信息系统安全、网络安全、密码算法、 数据安全、安全测试等方面的软件。 (六) 重点行业应用软件:面向党政机关、国防、能源、交 通、物流、通信、广电、医疗、建筑、制造业、应急、社保、农 业、水利、教育、金融财税、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科学研究、 公共安全、节能环保、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地理信息领域的专 业应用软件。
(七) 经营管理类工业软件:企业资源计划(ERP)、供应链 管理(SCM)、客户关系管理(CRM)、人力资源管理(HEM)、 企业资产管理(EAM)、产品生命周期管理(PLM)、运维综合 保障管理(MRO)软件及相关云服务。 (八) 公有云服务软件:大型公有云laaS、PaaS服务软件。 (九) 嵌入式软件(软件收入比例不低于50%):通信设备、 汽车电子、交通监控设备、电子测量仪器、装备自动控制、电子 医疗器械、计算机应用产品、终端设备等嵌入式软件及嵌入式软 件开发环境相关软件。 (以上部分软件名词涵盖范围可参考国家标准GB/T 36475软 件产品分类)
oo I附件3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项目和软件企业提交材料明细表
注:上述企业类型、材料清单依据国发〔2020〕8号文制定,材料模板请询省级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填报说明 见信息填报系统:
附件4
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 原企业信息
变更后企业信息
注:附新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能够说明变更情况的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