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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沙河口区推进“三个转变”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暂行办法

作者:沙河口区政府【转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和区委十三届九次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关于加快推进“三个转变”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沙委发201910)要求,适应新常态下经济发展要求,全力推进沙河口区经济提质增效,激发区域经济活力,现结合沙河口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在沙河口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的企业。

二、扶持资金的安排及申报

区政府设立扶持资金,扶持资金主要用于符合条件企业的政策扶持。扶持资金数额根据上一年度企业申报的资金补贴额设定,由区财政局负责列入年度预算。

符合本办法扶持条件的企业、机构或者个人,向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牵头单位初审后送沙河口区贯彻《大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服务业优先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落实创新创业发展的实施细则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实施。

三、扶持标准

第一条 新引办企业扶持。新引办企业(房地产项目开发企业除外)自实现区本级经济贡献量50万元的年度起,连续3年内依次按其当年对区本级经济贡献量的60%、50%、40%给予扶持。(牵头单位:区商务局)

第二条 存量企业扶持。存量企业(房地产项目开发企业除外)年度实现区本级经济贡献量在500万元(文化企业1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企业当年区本级经济贡献量与上年相比增长部分的30%予以扶持; 年区本级经济贡献量在1000万元(文化企业50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当年区本级经济贡献量与上年相比增长部分的50%予以扶持。(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补助。支持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在区内转化,支持区内注册登记企业通过受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让额超过5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实际支付的技术成果转让合同交易金额给予企业5%、最高不超过25万元的补助,同一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每个项目只补助一次。(牵头单位:区科工信局)

第四条 科技创新中心和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补助。对辖区内新获批的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高水平的研发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鼓励社会各方力量在我区建设以企业为主体,高校、科研院所为支撑,科技专业服务机构协同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对在我区注册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不含大连高校院所)促成国内外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向我区企业转化,签订技术转移中介合同,按促成技术合同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5%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单项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一机构每年资助最高累计20万元。(牵头单位:区科工信局)

第五条 企业租房补贴。按照《沙河口区贯彻<大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服务业优先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落实创新创业发展的实施细则》(沙委办发〔2016〕20号)的规定执行。(牵头单位:区发改局)

第六条 生活性服务业扶持。鼓励新业态的生活性服务业企业在沙区集聚发展。对于涉及到民生领域的平台型、总部性质的生活性服务业重点企业落户我区,由街道帮助协调布局便民网点,如条件允许可免费提供办公或经营场所。(牵头单位:区商务局)

第七条 个人经济贡献奖励。对重点企业高级人才,按照最高不超过其本人对区本级经济直接贡献量80%的标准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第八条 其他扶持。对于我区已经出台的政策措施,凡是没有废止的继续按照原政策执行;国家、省、市对经济社会事业及民生方面已出台的扶持政策,我区将按照上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四、附则

第一条 对于可同时享受多项政策的企业,原则上不重复享受(第三条、第四条除外),但可从优享受。

第二条 对于本办法中没有提及的,但对行业带动性强、经济和社会贡献大、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一定的扶持和奖励。

第三条 依据本办法获得奖励、补贴或补助的企业,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沙河口区、不改变纳税义务,违反承诺的,应收回其取得的扶持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由沙河口区贯彻《大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服务业优先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落实创新创业发展的实施细则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落实。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 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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