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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作者:工信部【转载】

导语:为加强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培育和管理,强化为企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2022年11月2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开展了《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研究修订工作,已形成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集聚服务资源、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是以公共利益为导向、满足中小企业普遍性、基础性需求的服务,主要由政府保障供给,或者政府通过委托(采购)等方式支持公益性社会机构和市场主体增加供给,促进公共服务普惠化。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围绕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公共服务需求,集聚服务资源,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培训、技术等综合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有关全国性协会(以下统称推荐单位),按照“谁推荐、谁负责”原则,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其推荐的示范平台进行认定和服务跟踪管理。

第四条 示范平台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报示范平台的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3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服务中小企业户数占企业客户数量的90%以上,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一)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培训、技术等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法人;

(二)承担政府委托(采购)中小企业政策、咨询、培训、技术等服务专项的企业法人。政府委托(采购)的中小企业服务专项的收入占服务收入的比例三年平均在20%以上,或者政府委托(采购)中小企业服务专项的合同金额三年累计300万元以上。

第六条 申报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获得省级示范平台认定或有关全国性协会的相关认定。

(二)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财务收支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近3年服务中小企业数量稳步增长,服务的中小企业客户满意度在90%以上。积极参加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服务中小企业相关活动。

(三)有明确的服务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计划。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良好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具有必要的服务资质,拥有与服务能力相关的专利、商标、品牌、标准、软件著作权等相关成果。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本科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80%以上(学历和职称不重复计算)。

(四)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与高校、科研院所、协会(商会)、市场专业服务机构等优质服务资源有稳定、广泛的合作关系,集聚服务机构10家以上或拥有20名以上外部专家的专家资源库。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满足GB/T 19001或ISO9001标准要求并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者取得专业技术服务领域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在线上和线下公开服务项目目录、服务流程、服务收费标准、联系方式、服务承诺以及监督电话等;对小微企业的服务收费有相应的优惠规定。具备快速处理企业需求、投诉或意见反馈的能力。建立并实施服务对象信息保密制度。

(六)单位和法定代表人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失信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情形。

第七条 示范平台具备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必须在满足政策服务功能要求的同时,满足咨询服务、培训服务、技术服务中至少一项服务功能要求。

(一)政策服务。提供法律、法规、政策等查询、宣传、解读、培训和辅导服务,帮助中小企业享受助企惠企政策。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政策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上年服务中小企业数量10000家以上,线下年服务中小企业数量500家以上。

(二)咨询服务。提供创业指导、管理咨询、法律咨询、市场开拓、融资促进等咨询服务,政务、商务代理服务,市场开拓、投融资、人员招聘等供需对接服务。线下年服务中小企业数量200家以上。供需对接服务年组织开展20家以上中小企业参加的相关服务活动不低于10次。

(三)培训服务。为创业者或中小企业提供经营管理、技术技能、投融资等培训服务。具有线上和线下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培训2000人(次)以上。

(四)技术服务。提供工业设计、实验试验、检验检测、认证认可、标准计量、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科技成果转化、数字化应用、知识产权、仪器设备共享、节能环保等服务。重点面向制造业中小企业提供专业服务,具有技术服务相关的仪器设备、专业团队及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具有专家库或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线下年服务企业数量200家以上。

第八条 申报示范平台应当在创新服务模式,集聚创新资源,推进线上线下服务结合,促进服务与需求精准对接,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发展潜力和转型动力,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推荐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负责有关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有关全国性协会推荐限于本行业本领域所属单位或团体会员。协会名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年度申报工作通知中发布。

第十条 推荐单位对推荐的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服务满意度等进行测评,填写《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并附被推荐示范平台的申请材料、省级示范平台认定或协会相关认定文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条 被推荐为示范平台的单位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

(二)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或上一年度包含服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应当包含本规定第五条中有关政府委托(采购)中小企业专项服务收入等数据;

(四)开展相关服务的佐证材料(合同、通知、照片、总结等);

(五)集聚服务机构的合作协议复印件,或者与外部专家签署聘用协议或颁发聘用证书复印件等;

(六)国家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许可证等佐证材料(复印件),与服务能力相关的专利、商标、品牌、标准、软件著作权等佐证材料(复印件);

(七)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公示的平台有异议的个人或单位,可以实名反馈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未实名反馈或未提供佐证材料、联系方式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评审合格的示范平台授予“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并及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

第十四条 示范平台的评审认定工作每年开展1次,具体时间按照当年申报工作通知要求进行。

第十五条 示范平台认定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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