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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民政部公告第49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我部决定修改9件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布。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内容,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附件: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民政部2020年10月20日附件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一、《民政部关于社会福利机构涉外送养工作的若干规定》(民发〔2003〕112号)将“被送养儿童是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提交该儿童同意被送养的书面意见”修改为“被送养儿童是年满8周岁以上的,应提交该儿童同意被送养的书面意见”。将附件8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5号,以下简称《通知》),推动解决老年人在民政服务领域运用智能技术方面遇到的困难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老年人是民政工作主要服务对象之一,切实解决老年人在民政服务领域遇到的智能技术困难问题是民政工作职责所在。各级民政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学习领会《通知》要求,坚持“两条腿”

收养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收养登记管理,规范收养评估工作,保障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国内地居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的,按照本办法进行收养评估。但是,收养继子女的除外。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收养评估,是指民政部门对收养申请人是否具备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进行调查、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第四条 收养评估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对收养申请人进行评估,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第五条 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第

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志愿服务记录和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出具工作,保障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等志愿服务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志愿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记录,是指志愿服务组织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其他组织通过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或者纸质载体等形式,记录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有关信息。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是指志愿服务组织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其他组织依据志愿服务记录信息形成的、能够证明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有关情况的

民政部关于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切实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权益,现就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重要意义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是解决特困人员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的重要举措,是弥补社会救助体系短板的迫切需要,是积极探索社会救助发展新路径的必然要求。各地要充分认识

关于在脱贫攻坚中切实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是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环节,事关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精准认定,是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当前,脱贫攻坚已到了决战决胜、全面收官的关键阶段,为进一步提升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能力,精准认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确保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特别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现就在脱贫攻坚中切实加强

关于印发推进“互联网+殡葬服务”行动方案的通知

民发〔2018〕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网络强国建设、“放管服”改革和殡葬改革等重大决策部署,按照《“互联网+民政服务”行动计划》(民发〔2018〕60号)相关要求,加快推进“互联网+殡葬服务”,推动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我部研究制定了《关于推进“互联网+殡葬服务”的行动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民 政 部2018年6月5日关于推进“互联网+殡葬服务”的行动方案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网络强国建设、“放管服”改革和殡葬改革等重大决策部署,加快推进“

民政部 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深度贫困地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改造行动计划》的通知

民发〔2018〕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扶贫办(农委、农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扶贫办: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加快推进深度贫困地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建设改造,提升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能力,更好发挥社会救助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制定了《深度贫困地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改造行动计划》。现印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应急管理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2019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局)、消防救援总队、市场监管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  为持续深入贯彻落实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14次会议上关于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的重要指示精神,2017年民政部、公安部、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原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全国老龄办联合启动实施了为期四年的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目前,专项行动已实施两年,各地区各部门共同行动,支持和督促养老机构持续整治了3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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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金民工程一期项目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金民工程一期项目试点工作方案》已经部领导审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民政部办公厅2019年8月2日   金民工程一期项目试点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政民生工作以及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决策部署,充分利用国家和部省两级资源,统筹推进民政信息化发展,全面推动金民工程建设成果广泛应用,加快形成全国民政信息化“一盘棋”格局,按照试点先行、总结经验、全面

民政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部署,为指导、推动各地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总体目标要求。自2019年起,针对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的设施条件、设备配置和安全管理,实施为期三年的改造提升工程。到2020年底前,重点提升现有县级供养服务设施的照护能力,强化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人员的兜底保障;确保全国养老院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是提供基本社会服务的重要载体,在脱贫攻坚中发挥重要兜底保障作用。当前,一些供养服务机构法人地位缺失,运营管理滞后,照护人员短缺,服务质量不高,管理工作亟待加强。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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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事关亿万老年人及其家庭幸福生活,对拉动内需、扩大就业、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养老服务快速发展,但还存在有效供给不足、消费政策不健全、营商和消费环境有待改善等突出问题,难以满足广大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方位优化养老服务有效供给  (一)大力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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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关于开展第四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四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19〕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政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提出的关于建立健全“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的发展目标,扎实推进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6〕200号),现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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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确定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试点地区的通知

民函〔2019〕61号北京市、河北省、吉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南省、广东省、四川省、甘肃省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残联:根据《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开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试点的通知》(民发〔2018〕152号)精神,在各地申报的基础上,经专家评审并向社会公示,确定北京市石景山区、河北省秦皇岛市、吉林省吉林市、上海市、江苏省常州市、浙江省嘉兴市、安徽省安庆市、江西省赣州市、河南省焦作市、湖南省湘潭市、广东省广州市、四川省成都市、甘肃省兰州市(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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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统筹推进民政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民发〔2017〕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司(局)、全国老龄办、各直属单位:“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是信息化引领全面创新、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生民政和信息化工作决策部署,全面贯彻《“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和《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顺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趋势,改革和创新民政信息化发展理念、方式和途径,切实指导和规范各级民政部门完善信息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效解决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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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涉军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战区、各军兵种、军委机关各部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武警部队政治工作部(局、处):近年来,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涉军工作呈现增多趋势,在推动军地学术交流、

 
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42号 2014年4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  自2004年起,国家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给予税收扶持政策,有力地促进了城镇退役士兵创业就业。2011年

 
关于加强和改进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民发〔2014〕11号 2014年1月1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财务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司令部,总参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后、总装司令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院(校)务部,国防科学技术大学训练部,军委办公厅,武警部

 
关于印发《伤病残士兵退役交接安置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民办发〔2012〕24号 2012年10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军委办公厅及武警部队军务、财务、卫生部门: 

 
关于印发《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宣传教育提纲》的通知

(民发〔2011〕187号 2011年11月1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民政厅(局);各军区、军兵种司令部、政治部,总参政治部、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属工作部,总后、总装司令部、政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部、院(校)务部,国防科学技术大学

 
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11年8月1日起,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是指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

 
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士兵退役移交安置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民发〔2014〕136号 2014年6月2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财务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司令部,总参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后、总装司令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院(校)务部,国防科学技术大学训练部,武警部队司令部: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发〔2011〕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2011年8月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和

 
民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工作的通知

民发〔2016〕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卫生计生委: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要求,改进行政审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精神,现就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工

 
公开募捐违法案件管辖规定(试行)

民发〔2018〕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公开募捐违法案件管辖规定(试行)》已经民政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实施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6号令发布)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制定本定。 第二条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

 
收养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12月18日 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收养登记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更好地为收养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华侨以及居住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

民发〔2008〕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切实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

 
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2〕2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程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应当由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