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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外﹝1986﹞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三峡省筹备组,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去年十二月,总局在湖南省湘潭市召开了全国对外税收专业会议、现将有关个人所得税几个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临时来华的外籍人员,在签证有效期间多次出入境,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对临时来华的外籍人员,在签证有效期间,应全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为了照顾少数外籍人员在华实际居住天数很少的情况,对其在华实际停留天数占其护照签证有效期的(包
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为进一步释放政策效应,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现就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一、对《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7号)第二条所指生产设备,增列旋转木马、秋千及其他游乐场娱乐设备等文体旅游业所需的生产设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2)》商品分类,包括:旋转木马、秋千和旋转平台,过山车,水上乘骑游乐设施,水上乐园娱乐设备等8项商品。具体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合理有序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制度,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年度汇算的内容2021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以下称纳税年度)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1〕11号)要求,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2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告知纳税人。一、3月、7月、8月、11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二、1月1日至3日放假3天,1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9日。三、2月1日至6日放假6天,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1〕11号)要求,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2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告知纳税人。一、3月、7月、8月、11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二、1月1日至3日放假3天,1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9日。三、2月1日至6日放假6天,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引导纳税人及时纠正违规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等文件要求,现就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一)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和《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
2014年 第67号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现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7日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税务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征纳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现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失效) 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称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三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确保政策调整和征收工作顺利进行。国务院通知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只对其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我国鼓励个人投资、公平税负和完善所得税制度的一次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公平税负,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兴办企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税收政策的征收办法由国家财税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国 务 院二零零零年六月二十日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6月6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
国务院令第362号(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为进一步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二、企业与其他企业、组
国科发政〔2021〕270号有关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人民团体,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 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运行,现就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下同)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小微企业)。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
【发布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发文日期】2013-05-10【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委托代征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税务总局 2013年5月10日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委托代征管理,规范委托代征行为,降低征纳成本,根
为支持举办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及其测试赛,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2号)规定,税务总局制定了《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及其测试赛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特此公告。附件:1.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及其测试赛增值税退税申请表.pdf2.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及其测试赛增值税退税证明.pdf3.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及其测试赛增值税退税办理委托协议.pdf 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5月27日 北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慈善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三、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群众团体,包括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不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积极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按照在党史学习教育中开展好“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要求,税务总局将金税三期工程系统和出口退税管理系统进行了整合,在金税三期工程系统中开发了出口退税管理模块。本次系统整合工作,坚持为民便民,以优化执法服务、办好惠民实事为导向,大幅简并优化了出口退(免)税申报、报送资料、办税程序、证明开具和分类管理等措施,增加了便捷服务功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0号)相关规定,现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二批
为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深入落实简并税费申报推行工作,现将我市资源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纳税期限调整事项公告如下:按期申报资源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本公告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2021年5月28日相关链接: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资源税 印花税 土地增值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1年5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度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21年6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决定为进一步提高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质量,更好地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税务总局决定对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成人员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一、领导小组成员组 长:王道树 党委委员、副局长副组长:黄 运 办公厅(党委办公室)主任 荣海楼 税收宣传中心主任兼办公厅(党委办公室)副主任(司长级)成
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及议定书于2018年11月28日在马德里正式签署。中西双方已完成《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及议定书于2021年5月2日生效,适用于2021年5月2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征收的非源泉扣缴税收,以及2021年5月2日或以后征收的其他税收。《协定》及议定书文本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6月21日链接: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和《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1号)规定,经商财政部,现修订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20年第6号)到期停止执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6月22日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根据《财政部̳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进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等相关规定,对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相关费用的扣除问题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凡纳入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公益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上述
各区市(县)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各区市(县)工商联:现将《2021年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大连市工商业联合会2021年6月17日大连市2021年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好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扎实推进“六稳”“六保”工作任务落实,按照党史学习教育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部署,国家税务总局与全国工商联决定,结合开展“我为纳税人缴
现将2021年印花税票发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税票图案内容2021年印花税票以“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税收事业发展”为题材,一套9枚,各枚面值及图名分别为:1角(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税收事业发展·红色税收开天地)、2角(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税收事业发展·边区税制固政权)、5角(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税收事业发展·财源筑基迎解放)、1元(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税收事业发展·税政统一启新篇)、2元(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税收事业发展·利税改革添活力)、5元(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税收事业发展·分税改革助转型)、10元(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