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外经贸发展政策,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拨我市的用于促进外贸稳增长调结构、促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有序开展重点领域的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等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财政局负责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将资金预拨至市外经贸局。市外经贸局负责组织开展项目申报、项目评审、提出资金支持方案、资金拨付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资金使用方向
第四条我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促进外贸稳增长、调结构。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促进外贸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培育以技术、品牌、质量和服务等为核心的国际竞争新优势。
(二)促进优化贸易结构,发展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
(三)引导有序开展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等对外投资合作业务。
(四)鼓励扩大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国内紧缺的资源性产品进口。
(五)完善贸易投资合作促进、公共商务信息等服务体系,促进优化贸易投资合作环境。
(六)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七)其他有利于促进我市外经贸发展的事项。
第五条资金主要采取贷款贴息、补助、事后奖补等方式,对通过合规性审核的开展相关业务的企业、单位予以支持。
第三章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
第六条中央财政按“因素法”分配下拨我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市财政局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将资金下达给市外经贸局。市外经贸局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结合年度外经贸工作重点、项目库及预算安排等,制定印发有关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年度工作文件,明确年度资金支持重点、方向、申请条件及程序、支持标准、评审方式等具体要求。
中央财政按“项目法”分配下拨我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市外经贸局根据财政部和商务部当年有关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年度工作文件要求,组织我市有关企业资金申报、审核,并会同市财政局汇总上报商务部、财政部。
第七条申请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大连市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
(三)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使用方向,已开展相关业务。
(四)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六)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第八条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类企业、单位,可按规定的程序向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市外经贸局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供本实施细则及年度工作通知所规定条件的合法证明材料。
第九条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审核、拨付程序。
(一)中央财政采取“因素法”分配下拨我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1、企业按照年度工作文件明确的时间和要求将申请材料上报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市外经贸局。上报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的,由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对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通过的项目上报市外经贸局。
2、市外经贸局可根据项目属性,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对项目实际金额进行审核和确认(服务外包平台项目需组织项目评审后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3、市外经贸局对审计通过项目,通过互联网或资金网络管理系统等媒介向社会进行公示(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不适合公开的事项除外)。对公示无异议项目由市外经贸局编制资金支持方案。
4、市财政局对市外经贸局资金支持方案进行程序性审核后对资金进行清算。
(二)中央财政采取“项目法”分配下拨我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1、企业按照年度工作文件明确的时间和要求将申请材料上报市外经贸局。市外经贸局按照文件要求对项目进行初审。
2、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初审通过项目汇总上报商务部、财政部。
3、市财政局收到资金(或拨款文件)后下达给市外经贸局,市外经贸局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至企业。
(三)市外经贸局按照商务部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要求,对资金项目的报送、审核、资金拨付、统计、查询、分析进行全程管理。
第十条对已获得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安排。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区市县、先导区外经贸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市外经贸局要求上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总结和绩效评价。总结和绩效评价内容包括:资金到位情况、支持项目明细、资金使用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总结报告上报财政部、商务部。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在资金拨付环节、项目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核及其资金分配环节,存在违规安排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将不定期抽取部分项目进行监督检查。获得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和配合财政、外经贸、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相关企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大连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大财企[2015]667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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