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连市供应链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和《大连市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大连市商务局 大连市财政局 【 转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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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务发〔2017〕147号)

政策咨询部门:区商务局  联系电话:39363673

各区市县(先导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供应链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7〕3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为推动我市供应链体系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安全使用好中央财政资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制订了《大连市供应链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和《大连市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大连市供应链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2、大连市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大连市商务局    大连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26日

 

联系人:市商务局流通处  赵健;联系电话:83600641、13842862155;邮箱:f83600641@163.com

市财政局企业处 陆姗;联系电话:82569643、

13610917876;邮箱:czj_lushanshan11@dl.gov.cn

 

附件1

大连市供应链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供应链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7〕337号)精神,为做好我市供应链体系建设工作,提高流通标准化、信息化、集约化,促进提质降本增效,结合大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基础

大连市位于辽宁省辽东半岛南端,地处黄渤海之滨,背依中国东北腹地,与山东半岛隔海相望,是中国东部沿海重要的经济、贸易、港口、工业、旅游城市,是中国东北对外开放的窗口和最大的港口城市。2016年辽宁自贸区大连片区成立,金普新区成为国家开放性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地区。大连是东北亚重要的国际航运中心、国际物流中心,现有海运航线113条、空港航线220条,与160个国家和地区的300多个港口有贸易往来。

(一)经济运行稳中向好

2016年我市实现GDP8150亿元,同比增长6.5%。其中,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7.6%;出口总额同比增长0.3%;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长10.4%;服务业增加值同比增长6.5%,占GDP比重为51.4%,较去年提高3.6个百分点。电子商务加快发展,大宗商品电子平台交易额增长6倍多。“互联网+”迅猛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快速成长,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实现营业收入1567亿元。13个跨境电商线下园区和30家本土线上平台建成启用,大商所期货交易量、交易额分别增长37.7%和46.4%。

(二)消费拉动作用明显

2016年,全市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410.1亿元,同比增长10.4%,高于全省5.5个百分点,位居全省第一,与全国增速持平。我市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55%,比2015年和2014年分别高出16.0和17.8个百分点。服务、信息、时尚、绿色、农村六大领域消费工程顺利实施,商贸流通重点项目持续推进,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不断完善,消费动力不断增强,个性化、多样化、便利化消费成为主流。大商集团2016年实现销售额2380亿元,全国百货行业第一,中国企业500强排名第65位。

(三)物流业保持稳定增长

2016年,大连市社会物流总额24619.7亿元,同比增长4.6%;社会物流总费用1229.2亿元,同比增长0.6%,社会物流总费用占GDP比重为15.1%;实现物流业增加值862.2亿元,同比增长5.7%,占GDP比重10.6%,较上年同期提高0.03个百分点;社会物流业务总收入1594.3亿元,同比增长7.1%;完成货物运输总量39870.4万吨(其中,水路货运量12612万吨,同比增长0.7%;公路货运量27251万吨,同比增长3.7%;航空货运量7.4万吨,同比增长10.5%);完成货物周转总量8510.6亿吨公里(其中,水路货物周转量8137亿吨公里,同比增长4%;公路货物周转量372.3亿吨公里,同比增长3.7%;航空货物周转量1.1亿吨公里,同比增长9%);邮政业务总量完成22.7亿元,同比增长26.5%(其中快递企业业务完成8809.6万件,同比增长34.3%快递企业业务收入完成16.7亿元,同比增长25%)。

2016年,我市物流企业超过6000家,其中规模以上企业395家,3A级以上物流企业29家全市共有物流园区及物流中心21个,占地面积约100.6平方千米。全市仓储场地占地面积911万平方米,其中仓库总面积235.5万平方米,一次性储存能力1184万吨,冷库总存储能力310万吨。道路货运车辆10.96万台,同比增长-12.1%;全市城际零担物流场站(园区)9个,场地33.2万平方米,库房10万平方米;城市配送企业400个,车辆1.6万台;从事农村物流配送企业450个,车辆4万台;冷链运输企业126家,冷藏车1720台。

近年来,以保鲜、降耗为特征的冷链物流是大连市物流业主要发展方向。目前,我市共有冷链物流企业153家,冷库总储存能力310万吨,公共冷链物流仓储量达65万吨,年营业额超过180亿。初步形成了以大窑湾保税港区、大连空港物流功能区等核心冷链物流功能区,庄河临港物流功能区、皮口陆岛物流功能区、杏树屯冷链物流功能区、旅顺羊头洼物流功能区等综合冷链物流功能区以及各专业冷链物流功能区三个层次构成的冷链物流集聚体系,从一产的海产品养殖捕捞、水果种植、肉禽养殖,到二产的制冷设备制造、屠宰、加工,再到三产的冷库、港口、贸易以及冷链物流上下游产业,形成较为完整的冷链产业链条。

二、总体思路

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为发展理念,以提质降本增效为目标,认真落实国家“一带一路”、“全面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辽满欧”综合交通运输大通道建设等重大战略和部署,充分利用大连自贸区、跨境电商综合实验区以及与东三省试点城市互联互通的有利契机,按照“市场主导、政策引导、聚焦链条、协同推进”原则,重点围绕物流标准化、供应链平台、重要产品追溯,打基础、促协同、推融合。从标准托盘(1200mm×1000mm)、周转箱(筐、笼)(600 mm×400mm模数系列)和全球统一编码标识(GS1)商品条码切入,提高物流链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推动供应链各环节设施设备和信息数据的高效对接。以供应链平台为载体,推动上下游协同发展,资源整合、共享共用,促进供应链发展提质增效。以物流链为渠道,利用物联网、对象标识符(OID)等先进技术设备,推动产品从产地、集散地到销地的全链条追溯,促进追溯链与物流链融合。

三、总体目标

围绕建设标准规格统一、追溯运行顺畅、链条衔接贯通的供应链体系,试点企业标准托盘使用率达到80%,装卸货效率提高2倍,货损率降低20%,综合物流成本降低10%;供应链平台交易额提高20%,供应链交易管理成本下降10%;建成并运行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供应链项目支持的重点企业肉菜等重要产品追溯覆盖率达到80%,流通标准化、信息化、集约化水平显著提升。通过试点,形成一批标准托盘循环共用示范企业,打造一批供应链服务平台,提升一批现代化冷链基础设施,提高我市供应链体系建设水平。

四、主要任务

(一)推广物流标准化,促进供应链上下游相衔接
  以标准托盘及其循环共用为主线,重点在快消品、农产品、药品、电商等领域,推动物流链的单元化、标准化。

1.支持加快标准托盘应用

一是支持标准托盘租赁和交换。鼓励企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1200mm×1000mm规格和质量要求的标准托盘,支持托盘租赁、交换,不支持用户企业自购托盘。

对企业租赁1200mm×1000mm的标准托盘而产生的费用,给予不超过费用总额的3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企业租赁带有全球统一编码标识(GS1)商品条码的1200mm×1000mm标准托盘而产生的费用,给予不超过费用总额的40%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对企业租赁带有“ktp”认证标识的1200mm×1000mm标准托盘而产生的费用,给予不超过费用总额的50%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支持企业将自有标准托盘纳入社会动态租赁体系。对企业已有的存量1200mm×1000mm标准托盘嵌入全球统一编码标识(GS1)商品条码而产生的条码标牌费用给予全额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产生的扫描器、信息系统升级等费用给予不超过两项费用总额的30%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鼓励托盘生产企业生产经过质量认证的标准托盘。对生产带有“ktp”认证标识的托盘生产企业开展质量认证而产生的认证费用给予全额补助。

参与以上试点的企业必须成为市级托盘循环共用服务平台企业会员。试点工作结束时,参与托盘循环共用的企业较试点前装卸货效率提高2倍以上,货损率降低20%以上,综合物流成本降低10%以上。

二是支持带托运输。鼓励集团企业整合内部资源,统一托盘租赁、交换、带托运输等业务,依托网点优势,实现全国托盘循环共用。鼓励生产企业、商贸批发企业、连锁零售企业,通过托盘互换、统一租赁、共建联盟等方式,协同推进托盘标准化,提升整个供应链条标准化水平。鼓励第三方物流企业、托盘运营服务企业依托服务供需两端的客户资源优势,引导客户从托盘自购向租赁转变,从仓库内部使用向带托运输转变,从企业自用向循环共用转变。鼓励平台型企业发挥信息化优势,整合托盘供方、需方、运营方等各类资源,为用户提供开放式托盘循环共用服务。推广企业采用“集团整体推进”、“供应链协同推进”、“社会化服务推进”、“平台整合推进”等模式开展带托运输。鼓励企业实现从生产端到销售端的整托下单、带托运输、信任交接。鼓励企业为供应商提供周转托盘,并对带板运输供应商开设绿色通道、优先卸货、信用收货、减免卸货费用等便利。

对开展带板运输的企业,按真实有效的循环转移板次予以补贴。对带有全球统一编码标识(GS1)商品条码的1200mm×1000mm或带有“ktp”认证标识的1200mm×1000mm标准托盘实现循环转移,每循环一个板次给予10元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参与以上试点的企业必须成为市级托盘循环共用服务平台企业会员。试点工作结束时,企业较试点前装卸货效率提高2倍以上,货损率降低20%以上,综合物流成本降低10%以上。

三是支持“回购返租”模式。支持托盘使用商加速非标托盘的转换,实现托盘租赁和循环共用。对托盘运营服务商因回购非标托盘、返租标准托盘而产生的费用,给予不超过回购费用的30%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支持建立社会化托盘循环共用体系

探索建立城市和城际物流标准化联盟。研究我市以及我市与长春市、哈尔滨市、沈阳市共建物流标准化城市和城际联盟,建立信息共享和业务合作机制,推动我市与从事生产、批发、零售、物流、托盘运营服务等企业间建立标准托盘联运机制,达成带托运输、标准托盘循环共用和互换合作协议,同时带动本市企业及东三省区域内其它城市加入联盟,扩大标准托盘循环共用覆盖面。

二是支持企业开展托盘运营服务。支持国内外大型专业托盘运营服务企业在我市建立运营中心和运营网点,提供托盘运营服务。支持我市托盘生产、托盘使用、第三方物流等企业独立或联合开展托盘运营服务。支持托盘运营服务企业扩大托盘池规模,开展标准托盘租赁、互换、回收、维护和更新等服务,完善运营服务网络,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加速标准托盘在生产企业、物流企业和销售企业之间循环,由托盘逐渐向周转箱、包装、笼车等单元器具循环共用延伸,提供更全面的单元载具循环共用专业化服务

托盘运营服务企业购置标准托盘、标准周转箱、包装、笼车等单元器具以及拓展服务网点、维修设施购置、信息管理系统所发生的费用,给予不超过实际总投资的30%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是支持合作建设市级托盘循环共用服务平台。运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整合共享信息,支持市级托盘循环共用服务平台建设,围绕标准化托盘循环共用,整合托盘及包装领域供应链资源,逐步推进由静态租赁到动态循环,由区域交换到全国交换的托盘循环共用信息平台建设。实现托盘租赁信息发布、在线撮合交易、物流标准查询及推广、数据统计等功能,满足在线托盘起租、计费、退租、托盘追踪、流转监控、盘活存量标准托盘等需求,整合托盘等单元载具市场资源,解决一贯化运输托盘难以动态循环利用等难点。

市级托盘循环共用服务平台需能够提供与标准托盘相衔接的装卸、堆垛、信息识读等设施设备租赁或咨询服务;能够对托盘进行全程运营管理追溯和可视化监管,能够向政府提供稽核、甄别、统计、查询的数据系统信息;平台上循环共用的托盘必须是带有全球统一编码标识GS1商品条码的或经过质量认证的标准托盘,须使用符合GS1编码规则的标签。

平台建设采取托盘运营服务企业与电商平台合作模式(电商平台可以为非本地注册企业),此次试点仅支持1家。对电商平台和托盘运营服务企业购置标准托盘、标准周转箱、包装、笼车等单元器具以及拓展服务网点、维修设施购置、回购非标托盘、平台软硬件购置、软件研发、平台建设所发生的费用,给予不超过实际总投资的5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试点工作结束时,平台新增标准托盘不少于5万片,服务的托盘承租企业中至少有5家企业较试点前装卸货效率提高2倍以上,货损率降低20%以上,综合物流成本降低10%以上。

3、支持与标准托盘相衔接的设施设备标准化

对参与标准托盘循环共用的仓库、配送中心、商超、便利店、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企业更新改造与标准托盘相配套的存储、装卸、搬运、包装、分拣、配送等环节的设施设备,如货架、月台、叉车、笼车、厢式货车(系列C型)、封闭式货车(系列H型)、公路货运车辆(普通厢体外廓2550mm)、周转箱(筐、笼)、分拣设备、配送车箱起重尾板(滑吊)、信息采集设备、管理信息系统等所产生的费用,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参与以上试点的企业必须成为市级托盘循环共用服务平台企业会员。试点工作结束时,参与托盘循环共用的企业较试点前装卸货效率提高2倍以上,货损率降低20%以上,综合物流成本降低10%以上。

4、支持周转箱(筐、笼)的购置和租赁

支持果蔬生产基地、第三方物流企业、农村合作社、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超市、连锁生鲜超市等购置或租赁标准周转箱(筐、笼)(600mm×400 mm模数系列)为单元进行订货、计费、收发货等,以替代其它包装形式。支持从田头到门店“不倒箱(筐、笼)”模式。对企业购置、租赁标准化周转箱(筐、笼)而产生的费用,分别给予不超过实际总投资的20%、30%补助,最高分别不超过300万元、200万元。

参与以上试点的企业必须成为市级托盘循环共用服务平台企业会员。试点工作结束时,参与托盘循环共用的企业较试点前装卸货效率提高2倍以上,货损率降低20%以上,综合物流成本降低10%以上。

(二)建设和完善各类供应链平台,提高供应链协同效率

1、支持流通与生产相衔接的供应链协同平台建设

一是支持供应链核心企业建设连接个性化需求与柔性化生产的智能制造供应链协同平台,促进流通与生产的深度融合,实现大规模个性化定制,促进降本增效。二是支持流通企业与供应商、生产商实现系统对接,应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打造智慧供应链采购协同平台,实现需求、库存和物流信息的实时共享,提高协同计划、自动预测和补货能力。
  2、支持资源高效整合的供应链交易平台建设

一是支持建设商品现货交易平台,聚集供需信息,提供信息发布、支付结算、仓储物流、质量追溯等综合服务,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交易和物流成本,助力去产能、去库存。二是支持传统批发市场转型升级,打造线上线下整合的供应链交易平台,延伸提供物流、结算、报关等供应链服务,促进商品交易市场与产业融合发展。
  3、支持专业化的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建设

支持供应链服务型企业建设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提供研发设计、集中采购、组织生产、物流分销、终端管理、品牌营销等供应链服务,融通物流、商流、信息流、资金流;通过平台直接服务需求终端,减少流通环节和成本,构建跨界融合、共享共生的供应链商业生态圈。

4、支持供应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支持建设供应链公共服务平台和供应链科创中心,完善供应链公共服务,提供政策咨询、信息聚集、经济预警、研发支持和人才培训等服务,加强供应链创新发展的协同监管和治理。同时,鼓励供应链核心企业牵头制定相关产品、技术、管理、数据、指标等关键共性标准,提高供应链协同和整合效率,服务于产业供应链体系。

对以上各类供应链平台项目建设所发生的软硬件设施购置、软件及服务购买、信息资源购置、供应链技术和模式开发、供应链平台信用体系构建、标准体系建设、供应链相关专业技能培训等费用,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原则上每类平台支持数量不超过2个。

(三)建设重要产品追溯体系,提高供应链产品质量保障能力

使用专项资金搭建大连市统一的城市运维监管平台,以信息化的手段加强对各节点的监控,提高项目运维、监管的效率,为大数据的应用提供基础。一是利用物联网等信息化技术和手段,实现肉类、蔬菜等产品的正向跟踪、逆向追溯,实现从生产、流通到消费的全过程追溯,并逐步拓展到水果、水产品等其他食用农产品。二是强化对经营主体的责任约束,逐步建立健全以肉类、蔬菜为主要对象的食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监管体系,加强对各个流通环节的有效监管。三是对尚未建立追溯子系统的重要节点单位要补充建设追溯管理子系统,对已有追溯子系统的节点单位要充分结合企业的实际业务模式对追溯子系统进行升级优化。

(四)支持供应链重点领域建设,提高服务保障能力

1、支持冷链物流公益性监控平台建设

按照商务部《全国农产品冷链流通监控平台建设规范》要求,支持构建“产品+冷链设施+服务”冷链物流储运销供应链公共信息服务与公益性监控平台,与国家、省农产品冷链流通监控平台对接,促进区域间、政企间、企业间的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形成大连冷链流通大数据。使用专项资金建设大连市冷链物流公益性监控平台,主要用于平台设计、软硬件购置、开发费用及纳入平台监控的冷库、冷链运输车辆、末端冷链网络需要安装的监控设备购置费、安装费等。此次所有参与冷链物流试点的企业及需要安装冷链监控设备的企业均须入驻冷链物流公益性监控平台。

2、支持冷链物流配套设施设备建设

一是支持冷链核心企业拓展运营服务,成立周转箱互换联盟,或依托专业化运营商,购置或租赁环保型标准化周转箱和编码温控采集设备,建立完善的运营监控系统,以租赁共用等方式推进全链条“不倒箱”模式,探索应用数据单元与采购、销售、库存、追溯相结合,并转化为商业价值,服务上下游用户。对企业购置或租赁环保标准周转箱(600mm×400 mm包装模数系列尺寸)、编码温控采集设备、建立运营监控系统等所发生的费用,给予项目总投资的30%补助,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二是对企业新建及提升改造一批高起点、高标准的全温带冷库工程建设(不含土地购置及附属工程)、设备购置、信息化软硬件设备购置所发生的费用,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是对企业购买冷藏车辆(箱体外廓2600 mm、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强制性国家标准、《系列2集装箱》国家标准)10辆以上所发生的车辆购置费用,给予不超过购置费总额的30%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是对商场、超市及冷链末端网点购置展销柜、气调柜或建设冷藏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优先考虑参与本次物流标准化试点建设的商业企业。

3、支持供应链体系建设培训

支持商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开展各层次、各梯队围绕供应链体系建设和冷链物流标准化开展的各类业务和人才培训。包括政策解读、标准宣贯、统计分析、现场教学、案例模式交流、典型案例宣传和推广;面向基础操作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面向中高级管理人员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高级研修课程;面向培养金字塔顶尖的供应链专家级人才的CPSM(美国供应链协会供应链专家)及供应链管理专家等高级职业资格认证等项目。按照国家有关培训经费管理规定要求,对于组织方的会务费用及聘请专家费用(需提前报备)给予支持。

五、组织实施

(一)组织项目申报。市商务局将组织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预申报和正式申报工作。

(二)开展项目审核。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项目初审工作后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组织做好项目申报情况公示、项目复核、专家评审、项目评审情况公示等工作,建立项目库,确定拟支持项目。

(三)做好项目管理。市商务局建立项目进度定期报送制度,实施动态管理。试点期间,既要确定入选项目,还要预留预备项目,以便试点项目无法实施或验收不合格时,预备项目及时替补,确保试点进度,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新项目,可按规定定期更新入库。市商务局将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验收和绩效评价,市财政局对市商务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进行程序性审核后,由市商务局将资金拨付给有关项目单位。

六、管理要求

(一)确保试点项目责任落实。区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我市首次供应链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提高对供应链体系建设意义的认识,建立供应链体系建设工作协调机制,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分工,建立项目档案资料,制定工作方案,方案编制应围绕促进本地区供应链标准化、信息化、集约化,实现提质增效降本目标具体包括工作基础、工作思路、主要目标、重点任务、时间安排、工作措施。

(二)抓住试点项目重要环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试点契机,开展对地区供应链体系建设情况调研摸底,摸清企业基础情况,为推进供应链体系建设工作奠定基础。要统一思想认识,认真领会试点精神,准确把握试点方向,采取各种形式,提高企业对供应链体系建设的认知度和积极性。要因地制宜指导企业申报项目,及时纠正调整偏离试点方向的项目,确保试点项目建设方向和内容准确。要指导项目企业签订《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责任承诺书》,督促企业建立工作进度档案,明确项目责任人,专账核算,严格按时限进度推进项目建设,定期向市商务局报送项目进度情况,确保试点项目如期保质完成。

(三)推进试点工作宣传推广。区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站等媒体,加强舆论引导,大力宣传供应链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政策、项目进展和工作成效,营造供应链体系建设的良好氛围,提升全社会对供应链体系建设试点相关工作的参与度、认知度和关注度,积极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入到供应链体系建设中。适时召开现场经验交流会,总结重点项目建设经验和成果,形成有示范和引领作用的大连模式,为大连及东北地区域物流的协同发展提供参考。

七、时间安排

(一)启动阶段(2017年7月—12月)

成立大连市供应链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建项目评审专家库;开展全市供应链体系建设动员部署;启动项目预申报和正式申报;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试点项目;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联合制订《大连市供应链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和《大连市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二)实施阶段(2018年1月—2019年7月)

市商务局对项目进行督导协调,及时解决困难和问题。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所辖企业项目进行持续跟踪,推动落实,确保项目如期完成。专家组对试点项目进行技术指导。项目单位要签订《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责任承诺书》,建立工作进度档案,明确项目责任人,专账核算,严格按时限进度开展项目建设,定期向市、区两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度情况,确保试点项目如期保质完成。

(三)验收阶段(2018年6月-2019年10月)

市商务局将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滚动验收,成熟一批,验收一批,同时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截至2019年7月31日仍未竣工的项目,原则上不予通过项目验收。

(四)总结阶段(2019年10月)

市商务局、财政局负责对供应链体系建设工作和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完成供应链体系建设绩效评价,上报国家、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并向相关行业、企业推广供应链体系建设成功经验和创新模式。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大连市供应链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会商机制,加强对供应链体系建设工作的统筹领导和组织实施,定期召开有关决策和工作进展协商会议,解决供应链体系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流通处,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试点工作方案的具体实施。
  (二)完善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工作制度,制订大连市供应链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和大连市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提出不同类别项目的验收细则,建立相关指标统计制度。二是建立市区两级的督导制度,区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的日常建设进度和质量进行督导,市商务局随机对项目建设进行全面督导。

(三)组建专家团队。组建由商贸物流、物流标准化、供应链体系、信息化平台、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家、教授、学者组成的专家库。根据工作需要,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对项目的遴选、评审和验收等工作提供服务。

(四)组织培训学习。市商务局将邀请国内外专家、教授、行业领军企业代表授课、培训,为我市企业提供最前沿的政策讲解和案例分析,为做好供应链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打好理论基础。

 

 

 

 

 

附件2

大连市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供应链体系建设工作,规范供应链体系项目建设和专项资金管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对社会资本的引导作用,支持供应链体系薄弱环节和关键领域建设,根据《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供应链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7〕33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256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链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大连市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持范围,由项目单位承担,按程序纳入大连市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库的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择优、规范、实效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

第五条 市商务局承担大连市供应链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全市供应链体系建设工作的推动、组织和协调,会同市财政局做好制订全市供应链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和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复核、评审、抽查、验收、绩效评价、公示、总结等相关工作。

区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供应链体系试点工作的发动、项目申报初审、项目实施、项目进度、项目督查、项目验收初审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市商务局制定的资金分配方案进行程序性审核后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及标准

第七条 支持物流标准化方向项目建设。

(一)支持加快标准托盘应用

1、对企业租赁1200mm×1000mm的标准托盘而产生的费用给予不超过费用总额的3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企业租赁带有全球统一编码标识(GS1)商品条码的1200mm×1000mm标准托盘而产生的费用给予不超过费用总额的40%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3、对企业租赁带有“ktp”认证标识的1200mm×1000mm标准托盘而产生的费用给予不超过费用总额的50%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对企业已有的存量1200mm×1000mm标准托盘嵌入全球统一编码标识(GS1)商品条码而产生的条码标牌费用给予全额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产生的扫描器、信息系统升级等费用给予不超过两项费用总额的30%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对生产带有“ktp”认证标识的托盘生产企业开展联盟质量认证而产生的认证费用给予全额补助。

6、对开展带板运输的企业,按真实有效的循环转移板次予以补贴。对带有全球统一编码标识(GS1)商品条码的1200mm×1000mm或带有“ktp”认证标识的1200mm×1000mm标准托盘实现循环转移,每循环一个板次给予10元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7、对托盘运营服务商因回购非标托盘、返租标准托盘而产生的费用,给予不超过回购费用的30%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支持建立社会化托盘循环共用体系

托盘运营服务企业购置标准托盘、标准周转箱、包装、笼车等单元器具以及拓展服务网点、维修设施购置、信息管理系统所发生的费用,给予不超过实际总投资的30%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对市级托盘循环共用系统平台购置标准托盘、标准周转箱、包装、笼车等单元器具以及拓展服务网点、维修设施购置、回购非标托盘、平台软硬件购置、软件研发、平台搭建费用,给予不超过实际总投资的5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支持与标准托盘相衔接的设施设备标准化

对参与标准托盘循环共用的仓库、配送中心、商超、便利店、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企业更新改造与标准托盘相配套的存储、装卸、搬运、包装、分拣、配送等环节的设施设备,如货架、月台、叉车、笼车、厢式货车(系列C型)、封闭式货车(系列H型)及公路货运车辆(普通厢体外廓2550mm)、周转箱(筐、笼)、分拣设备、配送车箱起重尾板(滑吊)、信息采集设备、管理信息系统等所产生的费用,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支持周转箱(筐、笼)的购置和租赁

对企业购置、租赁标准化周转箱(筐、笼)而产生的费用,分别给予不超过实际总投资的20%、30%补助,最高分别不超过300万元、200万元。

第八条 支持供应链平台方向项目建设。

对流通与生产、供应相衔接的供应链协同平台、资源高效整合的供应链交易平台、专业化的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供应链公共服务平台等各类供应链平台项目,在围绕供应链平台项目建设所发生的软硬件设施购置、软件及服务购买、信息资源购置、供应链技术和模式开发、供应链平台信用体系构建、标准体系建设、供应链相关专业技能培训等费用,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重要产品追溯体系方向项目建设。

使用专项资金建设大连市统一的城市运维监管平台,对已有追溯子系统的节点单位,结合企业的实际业务模式,进行升级优化。引入新技术创新,完善追溯体系链条。

第十条 支持供应链重点领域方向项目建设。

(一)支持冷链物流公益性监控平台建设。使用专项资金建设大连市冷链物流公益性监控平台,主要用于平台设计、软硬件购置、开发费用及纳入平台监控的冷库、冷链运输车辆、末端冷链网络需要安装的监控设备购置费、安装费等。

(二)支持冷链物流配套设施设备建设。

1、对企业购置或租赁环保标准周转箱(600mm×400 mm模数系列)、编码温控采集设备、建立运营监控系统等所发生的费用,给予项目总投资的30%补助,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2、对企业新建及提升改造一批高起点、高标准的全温带冷库工程建设(不含土地购置及附属工程)、设备购置、信息化软硬件设备购置所发生的费用,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对企业购买冷藏车辆(箱体外廓2600 mm、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强制性国家标准、《系列2集装箱》国家标准)10辆以上所发生的车辆购置费用,给予不超过购置费总额的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4、对商场、超市及冷链末端网点购置展销柜、气调柜或建设冷藏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优先考虑参与本次物流标准化试点建设的商业企业。

(三)支持供应链体系建设培训。

对商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围绕供应链体系建设和冷链物流标准化组织开展的各层次、各梯队的业务和人才培训,按照国家有关培训经费管理规定要求,对于组织方的会务费用及聘请专家费用(需提前报备)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 支持其它经市政府批准,或经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共同确认,符合商务部、财政部《通知》精神的供应链体系建设推进方向的项目。

第十二条 优先支持供应链核心企业申报融合多方向的综合性项目,但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1500万元,同一项目不重复安排供应链资金。优先鼓励供应链上下游合作企业联合申报协同性较强的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条件及流程

第十三条 在大连供应链体系建设期间,符合申报条件的新项目,可按照申报规定进入项目库;未入库项目可以重新调整方案,再次申报。

项目建设单位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建设主体原则上应为在大连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单位,有独立、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财务管理规范、信誉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或违法违规事项。

(二)对在辽宁省注册法人但在大连地区有实体的非法人机构,及在大连本地注册的法人但在辽宁省其他地区建设实体的机构,可在大连申报项目。

(三)申报项目近三年没有享受或申请过其他中央或地方财政支持资金。

(四)申报项目建设周期及实际费用发生期间为2017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

(五)项目建设单位需签订《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承诺书》,建立工作进度档案,明确项目责任人,专账核算。

(六)项目建设单位保证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定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及项目进展情况,并同意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与试点工作有关数据。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流程:

(一)项目预申报。项目单位需向市商务局提交预申报项目材料,市商务局进行分类汇总并形成预申报项目库。

(二)项目正式申报。市商务局组织开展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正式申报工作。项目单位向项目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申报材料目录要求,报送项目申报材料(纸质材料一式五份及电子版)。

项目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1、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申报表;

2、项目实施方案(包含基本情况、实施条件、建设内容、预期效果、保障措施等);

3、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书)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提供规划、土地、环保等相关部门意见;

5、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承诺书;

以上申报材料均须统一采用A4纸打印,编制目录,按上述材料内容顺序装订成册(胶装,不要使用非纸类封皮和夹套),并盖申报单位公章。

(三)项目初审。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申报材料的完整性、齐备性,项目单位和建设内容等是否符合文件要求。初审意见及项目申报材料形成正式文件一式四份报送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在网站上对各区项目申报情况给予公示。

(四)项目复核。市商务局对项目审核报告和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复核。

(五)专家评审。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六)项目验收。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并运行一个周期后,向项目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经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滚动验收。验收内容包括:项目实施任务和投资完成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项目绩效是否达到目标,对行业的示范带动和创新引领作用等。验收时间为2018年6月至2019年10月,成熟一批,验收一批。

项目验收需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2、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3、项目实施情况分类明细表、绩效表;

4、项目实施相关合同、支付凭证、交易凭证;

5、项目实施前后对比图片、相关部门验收报告、托盘循环共用服务平台出具的循环板次证明等可反映项目进度、实施成效情况的佐证材料;

6、托盘循环共用服务平台及冷链物流公益性监控平台出具的入驻平台证明;

7、反映项目情况的其他佐证资料;  

8、对验收材料和相关数据真实性、可靠性负责的承诺书。

(七)绩效评价。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工作与验收工作同时进行。

项目单位在提交验收申请时所承建的项目应达到以下绩效目标:

1.物流标准化项目:项目完成后,参与托盘循环共用的企业标准托盘使用率达到80%,装卸货效率提高2倍,货损率降低20%,综合物流成本降低10%,标准化物流设施设备占比提升。

2.供应链平台项目:项目完成后,供应链平台交易额提高20%(供应链平台交易量同比增长30%以上),供应链交易管理成本下降10%,供应链上下游企业诚信状况明显改善。

3.重要产品追溯项目:项目完成后,重要企业重要产品追溯率达70%,采用信息系统开展重要产品追溯的企业占比提升,重要产品检验合格率不断提升,居民对农产品等重要产品质量安全满意度达80%。

(八)项目审计。市商务局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进行审计,确认最终补贴额度。

(九)项目公示。市商务局根据资金预算和项目验收及绩效结果,确定支持项目和资金明细,在大连商务网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十)资金拨付。市财政局在收到中央资金30日内,根据有关规定将资金下达至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对市商务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进行程序性审核后,由市商务局将资金拨付给有关项目单位。验收一批、公示一批,拨付一批。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项目建设、设备配置、安装和升级改造、信息系统开发等项目实施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土地购置、征地拆迁,以及与项目实施无关的办公设备、人员经费、日常工作经费等经常性支出。

第四章  项目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管理,定期跟踪项目的实施情况,推进项目管理制度化、规范化;财政部门按照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加强项目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企业,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其两年申请财政补贴资格。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要认真履行《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责任承诺书》,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凡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占用、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追究相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扶持资金安排环节存在违规安排资金的行为、项目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核及其资金分配环节存在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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