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连市物业服务行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国土房屋发〔2017〕110号)
政策咨询部门:区房产局 联系电话:86619244
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区政府: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4〕40号)的有关规定,现制定《大连市物业服务行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大连市财政局
2017年5月15日
大连市物业服务行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稳定发展,保障民生,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4〕40号)的有关规定,市政府決定设置物业服务行业扶持资金,对历史形成的福利性分房、保障性住房和老旧住宅小区等物业服务项目进行扶持,组织物业行业培训提高物业企业的管理水平。为确保资金使用合理、规范,制定本办法。
一、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暂定试行三年,每年扶持资金不超过4000万元。其他区(市)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资金来源
物业服务企业扶持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共同承担。
三、资金使用
1、项目扶持资金
下列项目暂列为扶持范围:
①福利性分房。
②保障性住房。
③2000年前建成的老旧住宅小区。
④因无法确认房屋产权单位或产权单位主体灭失,导致无人经租和维修管理的公有住房。
(1)对已实行物业管理并达到物业服务基本标准的项目,由社区居委会组织对暂列为扶持范围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和收费情况进行业主满意度调査,满意度和收费率均达到60%的项目,经街道办事处和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确定为扶持对象。
(2)对未实行物业管理的项目,鼓励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协调安排原产权单位或委托专业服务企业推行物业管理,开展最基本的环境卫生和房屋维修工作。物业项目在开展基本服务一至三年内可列为扶持范围。对暂列为扶持范围的项目,经街道、区物业主管剖门参照前款规定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的确定为扶持对象。
经考核合格,确定为扶持对象的,按照每平方米每月0.1元的补贴标准对物业项目给予补贴。经区物业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化解业主群访矛盾、积极协助政府相关部门解决应急维修或应急服务问题、为辖区物业服务做出突出贡献的项目,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每月0.3元。物业服务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弥补物业费不足,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建设信息化办公系统,改善物业软硬件条件,改善小区居住环境等。
2、物业行业培训资金
(1)物业服务培训基地扶持资金。每区选取三个服务质量好、服务理念先进、管理经验丰富的项目,建立物业服务培训基地每年每个项目补贴资金不超过10万元。培训基地将建成规范化试点项目,在区物业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物业服务企业和人员进行培训,提供培训岗位、办公场所,交流先进的管理经验,使参与培训的企业和人员更加熟悉物业服务相关程序内容,优化管理模式,提高企业整体素质为业主提供更好的物业服务打好基础。
(2)物业行业人员培训资金。分期对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物业服务相关人员、业主委员会进行培训,主要培训行业管理、房屋管理和物业服务、业主自治等基础知识和操作规范,贯彻落实最新物业管理政策法规,提高行业管理人员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提开物业服务人员服务水平和专业素质,提高业主自治水平,共同建设和谐小区。
行业培训工作计划主要由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由市国土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培训,培训费用参照《大连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大财行〔2014〕500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中不包括住宿费,人均标准不超过每人每天150元。
四、资金考核方式
(一)考核办法
各项扶持资金实行联合考核制度,具体考核程序由市国土房屋局制定。
(ニ)存在下列问题的项目不列入补贴和扶持名单
1、涉及物业范畴方面合理的报修及投诉问题而导致业主在民心网、民意网及公众交流平台等投诉渠道投诉未及时处理,经核查属实的;
2、发生业主群体上访,经调查确属物业服务企业未按合同履行服务职责的;
3、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重大影响的;
4、因服务不到位、维修不及时导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5、巧立名目乱收费或采取断水断电等不正当手段损害业主利益,经核查属实的;
6、公示期可有市民举报存在物业服务问题,经调查情况属实的;
7、侵占业主公共资源,损害业主利益,没有定期公示物业收支情况的;
8、街道、社区有合理理由不同意列入扶持名单的。
五、资金申报及拨付
1、每年10月末,各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审核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扶持项目汇总后,填写《**年度物业扶持资金申报表》报市国土房屋局。市国土房屋局对各区上报情况审核后编制当年物业扶持资金预算,按部门预算编报要求报市财政局按程序列入市国土房屋局部门预算。区级承担的物业扶持资金通过两级财政结算解决。
2、市国土房屋局对各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进度申报的补贴计划进行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拨付至市国土房屋局,市国土房屋局按程序拨付至各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物业扶持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市国土房屋局、市财政局对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査。
六、资金使用具体要求
1、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4〕40号)相关要求,补贴项目检查考核和政府扶持补贴实施“维修质量否决制。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服务不到位造成住宅小区房屋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维修完好率不达标的,不予通过项目检查考核,不能享受政府扶持和补贴。同时,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逐步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将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与物业服务项目补贴等活动挂钩,不断提升物业服务水平,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2、服务企业无故退出项目服务,经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将服务企业记入诚信档案黑榜,该企业服务的项目不得参评今后开展的补贴、扶持活动。
3、各区政府要按照“扶优补困,树立示范”的标准,严格审查核实情况。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要在服务项目内显要位置进行公示,经项目物业企业、业主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书面确认后,形成书面材料报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国土房屋局。对未按要求进行公示和上报材料的物业服务项目,不得参评今后开展的补贴、扶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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